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
為加強城市的管理,《》已於2010年2月11日經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建立環境整潔、市容優美、文明有序的現代化城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濱海新區建成區、特定區域、其他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設施、路燈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養護和管理。
第四條 加強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體制創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區縣為主、權責明確、務實高效的管理體制;
***二***堅持機制創新,形成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競爭有序、政府監管的執行機制;
***三***堅持科學管理,形成科技引領、監督到位、履行職責、運轉高效的長效管理機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各新聞媒體及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宣傳和公眾的教育,不斷增強市民文明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創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環境。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優美城市環境的權利,負有維護城市整潔、愛護公共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責任進行規勸、批評和檢舉。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管理標準與要求
第八條 市容市貌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範圍內無違法建設、無佔路經營、無私開門臉、無亂吊亂掛和亂塗亂畫。
***二***戶外廣告和商業牌匾的設定要符合設定規劃和規範。
***三***建築工地的圍擋符合有關規定和規範。
***四***城市雕塑、時鐘應保持完好整潔、功能正常。
***五***達到國家和本市對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九條 環境衛生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幹道路、各類橋樑***含人行天橋***、重點地區、次幹道路、支路和居民區內的衚衕里巷、樓群、甬路路面淨、人行道淨、綠地淨、樹穴淨、排水口淨;無亂堆亂放,無白色汙染,無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運及時,無運輸灑漏。其中,快速路、主幹道路、立交橋和重點地區保持20小時,次幹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橋、跨河橋樑保持16小時,里巷道路保持12小時以上清掃保潔作業,清掃保潔率達100%。
***二***集貿市場分行劃市、管理有序,達到攤位淨、地面淨,無垃圾堆存,無攤販亂擺亂賣,市場內外乾淨整潔。
***三***河道兩岸無垃圾堆存、無雜草,水體清潔,無漂浮物。
***四***公共廁所配套設施齊全完備,內外乾淨、整潔、無異味,地面乾燥、光潔、無汙物。
***五***達到國家和本市對環境衛生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十條 園林綠化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公園、綠地和道路綠化,喬灌木花草生長正常,植物品種豐富,樹形整齊美觀,無枯樹死樹,無裸露土地,無雜草垃圾,基本無病蟲害。
***二***行道樹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樹存活率達95%以上,儲存率100%。
***三***達到國家和本市對園林綠化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十一條 市政設施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無坑槽現象,路井平順、無跳車現象,行車平穩。各類地下專業管線井蓋齊全,無缺失和損毀。
***二***非機動車道路路面平整,結構完好、無塌陷,側石、緣石、樹穴石順直,表面整齊,無缺損現象。人行道花磚無塌陷,無缺損,稜角整齊,表面平整。道路路名牌標誌齊全、規範、順直,保持清潔。
***三***橋樑路面通行安全,橋面無坑槽,橋頭及伸縮縫無跳車現象。橋欄杆保持順直,線形流暢,表面清潔。
***四***橋樑景觀照明保持齊全良好,燈光顏色保持一致,燈杆表面保持整潔。
***五***排水管道及時通挖保證通暢,井蓋齊全完好,無汙水跑冒。
***六***排水河道保持排水通暢,閘門完好,啟閉靈活。河道護坡完整整潔,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七***景觀河道進行水體迴圈,河道水質、水位達標。
***八***排水泵站裝置保持完好,執行穩定,水位合格。保證汙水24小時正常排放和汛期排瀝。
***九***達到國家和本市對市政設施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十二條 道路交通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國家標準設定交通標誌,位置明顯,無遮擋。
***二***交通標線清晰整潔、保持完好。
***三***交通護欄等隔離設施的種類、式樣和規格統一規範,外觀清潔。
***四***有關部門要確保交通訊號燈、交通訊息顯示屏、交通違法監控系統以及其他交通管理設施用電,保障正常使用。
***五***逐步完善交通管理智慧化、資訊化,綜合運用交通訊號協調控制、交通違法攝錄、交通實況監控等系統,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六***車輛、行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訊號,服從指揮,行車、停車有序,交通違法行為少。
***七***機動車輛必須在停車場或在城市道路准許停車的地點停放,不準任意停放、妨礙交通;自行車必須停放有序,不準佔壓無障礙設施。
***八***達到國家和本市對道路交通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路燈照明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確保照明設施完好,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設定路燈照明裝置,街景照明和路燈照明無損壞、斷亮,路燈亮化率達到100%。
***二***同一條道路的路燈燈杆、燈具、光源、安裝要統一、整齊、協調。
***三***各類照明設施應無亂塗畫、無亂張貼,周邊環境衛生清潔乾淨。
***四***夜景燈光設施要按照規劃設定,與城市景觀協調,採用節能、環保、綠色光源。及時修復受損害的設施。開啟率達到95%,完好率達到98%。
***五***達到國家和本市對路燈照明的其他管理標準和要求。
第三章 行政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協調、督促城市管理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本市城市管理的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二***編制城市管理專業規劃、工作目標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對涉及城市管理中重大事項的資金調配;
***四***對舉辦重要活動、處置應急突發事件、跨部門跨地區的事項和全域性性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協調和裁決;
***五***對市相關管理部門和各區縣城市管理工作進行培訓、指導、服務、考核、監督。
第十五條 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職責:
***一***依據全市城市管理專業規劃,制定本部門城市管理的規劃、管理標準、技術規範、考核辦法等;
***二***對所屬單位和各區縣進行業務指導和具體考核;
***三***按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管理和處罰。
第十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職責:
***一***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對本區域的城市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二***依據全市城市管理專業規劃,編制本轄區城市管理的規劃、工作目標和實施計劃;
***三***科學界定本區縣各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政府的城市管理責任並組織落實;
***四***組織、協調駐區單位和部門落實城市管理責任;
***五***對城市管理日常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職責:
***一***落實轄區範圍內的城市管理目標責任;
***二***對轄區內市容環境、環境衛生、綠化、市政、存車場***處***等實施現場監督管理;
***三***組織居委會動員居民群眾和轄區單位參與城市管理;
***四***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或者接受委託,對轄區內城市管理的違法違章行為實施處罰。
第四章 養護管理市場化
第十八條 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等行業的養護管理,應當打破行業和地區壟斷,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建立統一、開放的公共服務市場,不斷提高城市養護管理水平。
第十九條 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清掃保潔、垃圾清運、綠化養護等日常養護作業推向市場,並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採取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養護單位和個人,簽訂合同明確養護標準、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對養護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達不到養護標準和要求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終止其養護經營資格。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的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設施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修、養護。
凡新建、改建的道路、橋樑一經正式通車,市容環衛部門要同期啟動通車範圍的日常清掃和保潔、融雪、降雨清除工作,保持路、橋面乾淨整潔。
第二十一條 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會同市財政、物價部門每年對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等行業的養護定額和標準進行核定。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財政加大對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等行業養護資金的投入,擴大公共服務的覆蓋範圍,並隨著管理任務增加、養護標準提高和管理手段更新保持適度穩定增長,實現足額保證。
第五章 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三條 本市充分利用現代資訊科技和高科技手段,提高城市管理現代化水平。
建設市和區縣兩級城市管理數字化管理平臺,實現城市管理事件的及時發現、統一排程和快速處置,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同時建立健全各級各部門的業務協同和聯動機制。
第二十四條 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完善城市管理考核指標體系和管理制度,並採取日常巡查、隨機抽查、聯合檢查、社會督查等方式,對區縣和城市管理各行業的養護和管理情況進行日、月、季、年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依據《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積極履行自身職責,並負責對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設施、路燈照明、道路交通等行業的管理情況以及委託執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報告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納入城市管理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的工作人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的,由人事、監察等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行政管理瀆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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