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營改增新政實施後的潛在風險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2日

  營改增是營業稅改增值稅的簡稱。此項稅改1954年由法國率先起步,因其有效解決了傳統營業稅重複稽徵稅的難題,半個世紀來迅速被各國爭相採用。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營改增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合同方面:相關合同條款未及時修訂

  若現行有效合同的標的在營改增之前是繳納營業稅的,那麼合同中的有關條款在營改增之後就必須及時修訂,否則有可能使合同出現履約不能的情況,造成公司或者合同對方違約,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營業稅是價內稅,增值稅是價外稅,這一根本變化很可能會影響企業的定價機制。企業的法務人員應及時和財務及業務團隊溝通,及時調整合同的有關價格條款。

  同時增值稅的應納稅額等於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不同於原來營業稅的應納稅額由收入乘以稅率即可得出,如果原合同中雙方有約定價款是否含稅的話,那麼營改增以後最好在合同中註明增值稅的含稅價格是指“銷項稅額”而非“應納稅額”,以避免因理解不同帶來糾紛。


  其次,營改增之前,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營改增之後,在先開具發票的情況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此時無論收入是否實際到賬都要繳納增值稅,企業若沒有注意到此類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調整,則可能帶來商業或涉稅風險。

  建議企業修改合同或簽訂補充協議,儘量將付款條款明確為類似“付款日憑結算單按實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表述,以避免在實際收取款項之前開具增值稅發票,導致納稅義務提前發生,影響企業現金流。

  再次,如果一份合同橫跨營改增前後,按照原合同規定,服務提供方僅需開具營業稅發票,但營改增之後服務提供方需要繳納增值稅,開具增值稅發票。此時,服務購買方希望服務提供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便抵扣進項稅額;而服務提供方是否可以及時開具管理更加嚴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雙方進一步確認和協商,並對合同及時進行修改,否則就可能導致雙方發生糾紛。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風險

  與對包括營業稅發票在內的其他發票相比,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制度更加嚴格,違法後果也更加嚴重。

  我國《刑法》中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罪名就多達五項,涵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多種犯罪行為,面臨的刑事責任包括罰金、沒收財產、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除刑事責任外,企業還可能面臨基於《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行政處罰和因善意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帶來的稅款損失。

  企業在內控合規工作中,應注意將增值稅發票的申領、保管、開具、獲取、抵扣、繳銷、認證等環節納入規範管理,嚴格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和認證所需的企業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對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並在員工手冊中或內部紀律中明確責任、義務和違紀後果。

  ***三***供應商管理風險

  營改增是把雙刃劍,一方面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複課稅、促進社會分工,另一方面也為企業的採購制度和供應商管理帶來了挑戰。為確保順利抵扣進項稅額,企業應在與供應商簽訂協議前對其進行更為嚴格、全面的篩選和盡職調查。

  如果供應商為一般納稅人,那麼對其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需進行確認。

  如果供應商是小規模納稅人,但其產品或服務價格較低足以彌補由於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所帶來的損失,那麼同等條件下也可考慮。在對供應商的盡職調查中,除常規調查專案外,還應對供應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質,及時、準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能力,以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的違法違規記錄等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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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改增的成績成果

  國務院召開擴大營改增試點工作座談會以來,各試點和擴大試點地區迅速全面貫徹落實副的重要講話精神,健全工作機制,完善相關措施,夯實工作基礎,紮實推進試點各項工作。

  上海市試點漸行漸好,北京、江蘇、安徽、福建、廈門、廣東、深圳試點穩步推進,天津、湖北、浙江、寧波試點準備工作已經就緒。從上海、北京、江蘇和安徽試點執行的效果看,改革有力地帶動了第三產業特別是服務業的發展,推動了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發展,鼓勵了企業特別是服務業利用外資,促進了企業經營組織模式轉變,支援了企業技術創新,優化了經濟結構,加快了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據初步統計,截至目前,已納入試點的企業戶數約71萬戶,即將納入試點的戶數約20萬戶。營改增減負效果明顯,其中:上海市1-10月減收225億元,北京市兩個月減收25億元。

  據江蘇省財稅部門介紹,截至2013年1月,全省納入企業已經超過15萬戶,其中80%都是像天正公司這樣的小規模納稅人。2012年第四季度,營改增試點共計減稅3.54億元,全部試點納稅人總體減稅面為95.93%。

  其他試點地區執行情況平穩,減稅效果同樣令人振奮:北京市納入營改增試點企業超過20萬戶,累計減稅42.4億元,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下降33%;廣東省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兩個申報期,納入試點企業數14.11萬戶***不含深圳***,試點納稅人淨減稅6.32億元,總體減輕稅負25.35%。僅廣州地鐵公司一家企業,試點兩個月就減稅1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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