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最新版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為加強全省範圍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監督管理,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服務行為,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使參合農民得到及時、有效、優質、價格合理的醫療服務,保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安全,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健康持續發展,制定了安徽省最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下文僅供參考!

  2017年安徽省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全文

  一、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定與管理

  1、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與省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負責審定省直醫療機構的定點資格;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與市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負責審定市直醫療機構的定點資格;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與縣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負責審定縣***市、區***直醫療機構的定點資格。

  2、開展為公眾服務的大型企業及解放軍、武警駐皖部隊所屬醫療機構的定點資格,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與市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審定。

  3、其它醫療機構,包括非地方醫院、民營醫院的定點資格一律按照審批《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許可權,由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與同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經辦機構負責審定。不應將符合條件的非地方醫院或民營醫療機構排斥在定點醫療機構之外。

  二、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與審批

  1、申請物件及基本條件。凡我省範圍內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按照自願原則,均可向負責定點資格審定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①符合區域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持有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達到同級《醫療機構基本標準》;②遵守國家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有比較健全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③嚴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④嚴格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和醫療服務管理規定,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相關工作人員及相應的資訊管理系統;⑤主動配合與自願接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或經辦機構督查和考核;⑥醫療服務質量和服務態度較好,社會評價較高。

  2、申請材料。申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在負責定點資格審定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經辦機構領取《安徽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附件***,並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影印件、遵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承諾書、參合農民就診管理措施、醫藥費用控制措施以及負責定點資格審定的衛生行政部門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經辦機構規定的其它材料。

  3、審批與公佈。各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經辦機構常年受理醫療機構定點資格申請。在接到申請材料後,及時進行資格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現場評估,在30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批或不予審批的書面意見。審批後及時通過媒體***含網站***向社會公佈,併發給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銅牌標識。省、市兩級醫療機構定點資格的有效期為3年,其它醫療機構定點資格的有效期為2年,期滿後,需再次申請與認定。定點醫療機構因違規行為處罰被取消定點資格的,1年內不得申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三、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協議管理

  各縣***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必須與本縣***市、區***或者鄰縣***市、區***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共同遵守服務協議。

  各縣***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根據本地參合農民的意願和就診流向、醫療資源等情況,原則上在省、市兩級定點醫療機構中分別選擇4所以上三級綜合醫院和專科醫院作為本縣***市、區***定點醫療服務單位,並與其簽訂服務協議,實行協議管理。

  服務協議有效期為1年,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並向社會公佈。

  四、定點醫療機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管理

  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建立內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組織和相關制度,配備相對穩定的專***兼***職人員和基本裝置,提供相關服務;要對醫護人員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管理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要在顯著位置懸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標識,供參合農民識別;設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宣傳欄與公示欄,向參合農民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公佈參合農民就診流程、收費標準;在就診、結算視窗公佈投訴、舉報電話號碼,對參合農民反映的問題,應及時安排專人瞭解情況,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在參合農民住院期間,須認真核對相關證件,對其參合身份進行確認與登記;積極配合與支援各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經辦機構核查參合農民住院醫藥費用,提供各種原始醫療文書及相關資料。

  五、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

  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衛生部制定的出、入院標準,根據執業範圍以及自身醫療服務能力,合理收治參合農民。實行雙向轉診,不得推諉或截留病人。嚴格依照臨床診療技術規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手冊、醫療服務價格等,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嚴格執行病歷、處方書寫與管理規定,保證病歷、處方書寫的真實性,使用合作醫療專用處方。嚴格執行《安徽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和《安徽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專案與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必須使用目錄外藥品和診療專案時,須徵求住院病人***或家屬***同意並簽字,同時註明“自費”字樣。各級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控制目錄外用藥藥品費用比例,省級醫療機構控制在30%以內,市級醫療機構控制在20%以內,縣級醫療機構控制在15%以內,鄉鎮衛生院控制在10%以內。

  六、定點醫療機構收費管理

  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住院和門診收費票據的管理,確保票據的真實性和唯一性。民營營利性***經營性***醫療機構必須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醫療收費票據,不得虛開、假開收費收據。定點醫療機構要為參合農民提供出院小結和電腦列印的日醫藥費用清單。

  七、定點醫療機構資訊管理

  縣級以及縣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要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訊管理配備相關裝置,做好HIS系統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訊管理系統銜接,並按縣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準確錄入與按時傳輸有關醫療服務等資訊。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傳的,所發生的補償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省、市兩級定點醫療機構按省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規定,及時將有關醫療服務資訊上傳省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訊管理系統。同時,按季度向負責資格審定的同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書面上報有關醫療服務資訊,省、市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有權將相關醫療服務資訊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

  八、定點醫療機構費用控制管理

  各定點醫療機構要採取有效措施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執行檢驗、醫學影像檢查結果互認規定;建立單病種定額或限額控制機制,逐年增加單病種定額或限額控制的病種數。嚴格對每門診人次費用、出院者平均醫藥費用、日均住院費用、藥費比例、自費藥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儀器檢查陽性率、醫療服務價格專案收費準確率等進行控制。

  九、定點醫療機構專項考核管理與督查管理

  各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或經辦機構要根據實際,將合作醫療服務、醫療服務行為、醫療服務質量、醫藥費用指標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專項考核的基本內容,分級制定考核辦法與標準,按定點資格的審定許可權,組織定期檢查和年度專項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定點資格確認的依據。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分別組建由臨床醫、藥學科專家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督查工作小組,制定督查方案。按行政管理範圍,採取明查暗訪等方式,對群眾舉報或反映強烈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督查,重點對其醫療服務行為的合規性、合理性進行專家會審,不定期通報定點醫療機構督查情況與處理結果。

  十、定點醫療機構違規處罰

  各級各類定點醫療機構日常監督管理由負責定點資格審定的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合作醫療管理經辦機構負責。省、市兩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合作醫療管理機構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依次給予通報、責令限期整改、暫停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等處罰。同時,對定點醫療機構違反合作醫療政策規定和醫療服務規定的主要領導及相關工作人員,依法依規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定點醫療機構發生以下行為之一,由負責定點資格審定的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合作醫療管理經辦機構取消其定點資格,以及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及時向社會公佈處理結果。

  1、為參合農民提供虛假髮票、住院清單,篡改病歷資料,以及採取其他手段騙取或套取合作醫療基金,造成合作醫療基金嚴重流失的;

  2、為患者提供過度醫療服務且情節嚴重的;

  3、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被媒體曝光,經查屬實的;

  4、連續2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項考核位於末2位的;

  5、在定點醫療機構督查管理中,一年內受到2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6、發生違規行為,拒絕整改或整改達不到要求的。

  十一、相關要求

  1、各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經辦機構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委託履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職責。

  2、各地要加強本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經辦機構裝備,保證必需的交通、通訊和辦公條件,滿足參合農民醫藥費用核查和定點醫療機構督查工作的需要。

  3、各市、縣***市、區***應根據本方案的精神,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認真組織實施,同時將實施監管的情況及時報告省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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