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5日

  經2003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務第五次常務會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築規劃管理,根據《武漢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第32條、第62條,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工程的建築規劃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各項建築工程的規劃設計必須符合國家頒佈的各項規範、標準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環保、風景名勝、綠化、交通、防洪、文物保護、資訊網路等,還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建設用地面積大於3萬平方米的建築工程必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小於3萬平方米的,必須做總平面規劃設計。

  第五條 根據本市地理位置和氣候條件,居住建築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東15度為宜。

  第六條 主城區***即江岸區、江漢區、礄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七個城區***劃分為密度一區、密度二區和密度三區***具體劃分見本規定附件一:《武漢市主城區建築密度分割槽示意圖》***進行建築規劃控制,城市規劃區內其他地區按密度三區進行控制。

  第七條 建築工程的規劃管理實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制度,建設單位應按《武漢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 建築工程必須按核准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確需變更建築物***含構築物,下同***使用性質、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築外牆色彩及材料的,應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核准。

  第九條 建築工程的實地定位放線和驗線,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城市道路座標、控制高程和紅線圖測放。

  第十條 建築工程竣工後3個月內,建設單位應持竣工測量圖紙和相關資料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規劃驗收。驗收合格的,頒發規劃驗收合格檔案。未取得規劃驗收合格檔案的,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證明等有關檔案。

  第二章 建築間距

  第十一條 居住建築間距,按下列要求確定:

  ***一***建築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為:

  1.縱牆面與縱牆面的間距,密度一區內不少於建築高度的0.9倍;密度二區內不少於建築高度的1.0倍;密度三區內不少於建築高度的1.1倍,其中在國家級開發區和東西湖、漢南、江夏、蔡甸、黃陂、新洲建制鎮規劃區內不少於建築高度的1.2倍;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間距要求;

  2.縱牆面與山牆面的間距,密度一區內不少於10米,密度二區內不少於12米,密度三區內不少於14米;

  3.山牆面與山牆面的間距,建築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於6米,建築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於8米。

  ***二***建築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為:

  1.縱牆面與縱牆面的間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間距按前項第1目計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二區按不少於所增加建築高度的0.3倍進行遞加計算,在密度三區按不少於所增加建築高度的0.4倍進行遞加計算,不足26米時,按26米計算;其最大間距,在密度一區內可以不超過40米,在密度二區、密度三區內可以不超過45米;

  2.縱牆面與山牆面的間距,縱牆面在南面時,不少於20米,其餘情況下不少於18米;

  3.山牆面與山牆面的間距,密度一區內不少於14米,密度二區、密度三區內不少於15米;

  4.點式建築的間距,按建築之間的南北向重疊面進行計算:無重疊面時最近點距離不少於15米;重疊面小於12米時,間距不少於18米;重疊面大於12米時,按本項第1目計算。

  ***三***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築與建築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為:

  1.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建築縱牆面與其南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的縱牆面之間間距按本款第***一***項第1目計算;與其北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的縱牆面之間間距按本款***二***項第1目計算;

  2.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建築山牆面與其北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20米;與其南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18米;與其東西兩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14米;

  3.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建築縱牆面與其北側的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18米;與其南、東、西側的高度24米以下建築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14米;

  4.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建築山牆面與建築高度24米以下建築山牆面之間間距,不少於14米。

  在密度一區、密度二區內臨城市主、次幹道,根據城市規劃用地條件及城市空間景觀要求佈置的建築與周邊現有的永久性建築之間間距按前款執行確有困難的,其間距可適當縮小,但不得少於應退間距的50%,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間距要求。

  第十二條 非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可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間距適當減少,但減少幅度不得超過20%,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間距要求。

  第十三條 居住建築與其南側非居住建築的間距,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確定;與其北、東、西側非居住建築的間距,可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適當減少,但減少幅度不得超過20%,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間距要求。

  第十四條 建築間距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建築間距按相鄰建築外牆軸線間距計算;

  ***二***建築縱牆面外挑陽臺、梯平臺、走廊及凸出輔助設施部分的累加長度超過縱牆面長度二分之一的,其間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軸線的垂直投影線計算;

  ***三***建築山牆設定外挑陽臺的,建築間距按陽臺外軸線的垂直投影線計算;

  ***四***建築山牆若開有臥室窗,則按建築縱牆計算建築間距。

  建築間距按前款規定仍無法確定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五條 非平行佈置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按建築之間的平均距離計算。非平行佈置的建築之間最近點的距離應不少於標準間距的0.7倍,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間距要求。非平行佈置建築之間的角度超過60。的,則按建築縱牆面對山牆面的規定計算建築間距。

  第十六條 建築後退規劃用地範圍線按下列規定進行:

  ***一***相鄰建築雙方各自從規劃用地範圍線起計算後退距離,後退距離不少於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間距的一半;

  ***二***在現有永久性建築南北兩側新建居住建築,且永久性建築未按前項規定退夠應退間距的,新建居住建築的後退距離應在自身應退規劃用地範圍線間距基礎上再行後退,其中:新建居住建築在北側時,間距不少於本規定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間距的80%;新建居住建築在南側時,間距不少於本規定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間距的90%,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間距要求。

  新建學校的教學用房、醫院的醫療用房和其他特殊工程專案以及與其相鄰的新建建築物***含居住建築和非居住建築***,建築間距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外,還應在各自應退距離基礎上加大10%。

  第十七條 沿城市規劃道路新建建築物,其後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道路等級、建築物建設規模、使用性質等情況確定,但最小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築後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少於3米;

  ***二***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築、建築高度24米以下底層帶商業用房的建築物及小型公共建築後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少於5米;

  ***三***新建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大型公共建築、建築高度24米以上公共建築,後退規劃道路紅線不少於15米;在密度一區、密度二區內後退規劃道路紅線確有困難的,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少後退距離,但不得少於應退距離的80%;

  ***四***工業廠房、倉庫、居住區管理用房等,在滿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後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

  ***五***臨城市規劃道路修建的圍牆、擋土牆,必須後退規劃道路紅線0.5米,其形式應美觀、通透;不臨城市規劃道路修建的圍牆,不得超過其規劃用地範圍線。

  在城市規劃道路兩側修建建築物,其臺階、坡道、基礎、地下室、施工維護樁、雨棚等,均不得超出規劃道路紅線。

  本條規定後退規劃道路紅線距離從底層凸出外牆起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線超出底層凸出外牆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線起算。

  第十八條 新建建築物退讓公路、鐵路、供電高壓走廊、危險品庫、排水走廊等,按相關規定執行。

  在城市現狀公共通道邊新建建築物,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鄰各方關係確定建築間距。

  第三章 建築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九條 建設用地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築、大型公共建築等專案的設計,應進行多方案優化比較,建設單位在報建時,應提交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設計單位做出的設計方案。

  第二十條 建築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總平面佈局合理,內外交通順暢,保證足夠的綠化和開敞空間,充分考慮豎向、市政、無障礙設計、停車場***庫***等因素的要求;

  ***二***建築立面造型、色彩及外牆建築裝飾材料、防雨遮陽和其他外牆設施應與城市景觀相協調;建築物上的冷卻塔、水箱、電梯間以及空調等設施應與建築物整體景觀相協調;

  ***三***建設用地內主體建築的附屬建築,如變***配***電房、資訊管線交換間、泵房、空壓機房、鍋爐房、煙囪、燒火廊、鄰居間***道***、汙水處理池、煤氣調壓裝置等不得臨城市主、次幹道佈置。

  第二十一條 建築設計方案報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時應提交下列設計檔案:

  ***一***總平面設計圖。圖紙比例為1:500,必要時可採用1:1000。圖上應標明現狀地形、地物、指北針、規劃用地範圍線、規劃道路線,擬建的建築物位置、尺寸、層數,擬建的建築物與規劃用地範圍線和相鄰現狀建築物的關係,按製圖規範要求表示的建築物基底線、外挑線、屋頂俯視線,室內外標高,室外場地佈置***含交通組織、停車泊位、綠地、建築小品、排水坡向、化糞池、垃圾收集等***,有關技術經濟指標;

  ***二***建築單體設計圖。圖紙比例1:100至1:300。圖紙內容包括各層平面、主要立面、剖面圖;

  ***三***建築方案設計說明書以及必要的效果圖、模型、實景三維動畫等。

  第二十二條 建築設計施工圖報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准時應提交下列設計檔案:

  ***一***總平面設計施工圖。圖紙比例為1:500,圖上應標明用地範圍及尺寸,指北針,現狀地形和地物,擬建建築物、道路及其名稱,建築物定位及其與場地四鄰相互關係尺寸,擬建建築物的層數、室內外設計標高、場地豎向設計等;

  ***二***建築設計施工圖。圖紙比例為1:100或按照製圖規範規定的比例,圖紙包括各層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並附有外牆建築裝飾材料、色調設計以及重要部位的裝飾裝修設計;

  ***三***全套建築設計說明資料。

  第二十三條 建築物開口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四層以上居住建築不得設定內天井。

  ***二***居住建築開口天井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建築高度24米以下的,如開口天井僅僅用於廚、廁、梯間的通風、採光,開口寬度不少於2.4米;用於廳、臥室通風采光的,開口寬度不少於3.6米。開口天井的深度***含外挑部分***應不大於開口寬度的1.5倍。

  2.建築高度24米以上的,如開口天井僅用於廚、廁、梯間通風、採光的,開口寬度不少於3米;用於廳、臥室通風采光的,開口寬度不少於4.2米。開口天井的深度***含外挑部分***應不大於開口寬度的2.0倍。

  3.開口天井內不得設定挑陽臺、梯平臺等影響採光、通風的設施。

  ***三***U型、Π型居住建築,開口寬度應不小於其深度。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用有關術語的含義:

  ***一***"重疊面",是指在點式建築間距的計算中,點式建築之間在南北方向上重疊部分在東西方向垂直平面上形成的投影面。

  ***二***"建築間距",是指建築物外牆軸線之間的水平距離,本規定中的建築間距,特指在綜合日照、通風、視線、空間和環境等因素後,所規定的建築物之間按外牆軸線計算的最小水平距離。

  ***三***"外牆軸線",是指建築外圍的牆中或柱中軸線,用點劃線表示。

  ***四***"規劃用地範圍線",是指相鄰不同權屬地塊之間的權屬分界線。

  ***五***"定位放線、驗線",是指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劃定的紅線圖,對建築物的主軸控制點進行實地測放,並在建築物施工至正負零時進行檢核,以對建築物的位置、基底形狀及尺寸進行規劃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個人修建私有住宅的建築規劃管理規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3年6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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