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合併商譽會計確認的幾點思考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合併商譽,也叫購入商譽或購買商譽,是指企業在合併過程中,預期被購併企業因其存在的優越條件使其在未來時期獲利能力超過可辨認資產正常獲利能力的資本化價值。在企業合併中,合併報表中要反映合併商譽,而對於如何處理合並商譽,各國會計界在理論上有不同的理解,在實務上也存在著很大的區別。合併會計被譽為財務會計的四大難題之一,其中合併商譽及其會計處理問題又是其中的難點和熱點。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淺談合併商譽會計確認的幾點思考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淺談合併商譽會計確認的幾點思考全文如下:

  序言

  根據產生方式的不同,商譽可分為自創商譽和外購商譽。由於自創商譽難以確定,大多數國家一般不予以確認,只確認企業合併過程中產生的外購商譽***即合併商譽***。而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越來越多的企業採用合併的方式來規避風險、實現利潤最大化,從而在競爭中實現規模經濟的發展目標,而企業合併正是商譽會計發展的基本動因之一。為適應會計國際趨同的要求,我國財政部於2006年2月15日頒佈實施了《企業會計準則》,從合併商譽的一些具體準則中,我們可以看到這次頒佈的會計準則首次將商譽從無形資產中剝離出來,明確合併商譽作為一項獨立的資產要素,並對其確認、計量和減值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要求不再對商譽進行攤銷。結合我國國內企業會計實務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2014年2月17日財政部印發修訂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但是對於合併商譽的會計處理,新準則沒有做較大改動,仍然基本沿用的是 2006年會計準則中的一些規定。作為一項特殊的無形資產,合併商譽能為企業帶來未來超額利潤。但由於其自身的複雜性和不確定性,合併商譽的本質及其會計處理一直是會計界爭論的焦點,本文將對目前我國會計準則中關於合併商譽確認的一些問題闡述一下筆者的觀點,並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

  一、合併商譽的確認問題

  ***一***合併商譽的列示

  2006年財政部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第十三條指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購買方對合併成本大於合併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確認為商譽。初始確認後的商譽,應當以其成本扣除累計減值準備後的餘額計量。”企業合併按合併型別分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併,而這兩種合併方式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分別是權益結合法和購買法。根據以上準則規定,只有購買法下才會產生商譽,即購買方對合併成本大於合併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作為合併財務報表中的商譽列示。當存在少數股東的情況下,合併商譽不包括少數股東持有的部分。筆者認為合併財務報表中只列示母公司所持有的商譽部分不太恰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合併理論是合併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同時也決定了其編制方法。目前國際上比較流行的合併理論主要有三種:母公司理論、實體理論以及所有權理論。其中,實體理論將會計主體與終極所有者看成是相互分離的個體,強調的是子公司的法人財產權,而不是終極所有者。根據實體理論,企業集團內所有的股東都被同等看待,不論是多數股東還是少數股東均作為該集團內的股東,並不過分強調控股股東的權益。

  採用這種理論編制的合併財務報表,能夠較好地滿足企業集團內部管理人員對會計報表的需要,滿足對整個企業集團生產經營活動管理的需要。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髮展與完善,選擇實體理論必定是大勢所趨。從我國合併財務報表準則的發展歷程來看,特別是2014年財政部新修訂頒佈的合併準則,正是體現了從母公司理論到實體理論的轉變,新準則以實體理論為主,母公司理論為輔。而部分商譽法更適合母公司理論,為了順應經濟的發展,合併商譽的確認應採用與實體理論相匹配的完全商譽法,即合併財務報表中的商譽應包括少數股東持有的部分。

  其次,我國企業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合併中,無論納人合併範圍的子公司是否為全資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中是按照子公司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在合併當天公允價值的100%來列示的。而根據準則中的相關規定,當子公司為非全資子公司時,合併中產生的商譽在合併報表中僅列示母公司享有的部分。這就導致商譽與其他會計要素列示的不對稱,容易讓人產生歧義。因此,筆者認為合併報表中的商譽應該以包括少數股東部分的全部商譽列示。

  再次,合併商譽是由於企業間合併發生的協同效應而產生的,如果合併企業能採用合理有效的方式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就有可能在以後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獲得超額利潤,這正是合併商譽的價值所在。因此,筆者主張合併財務報表中的商譽應該以全部商譽的形式列示。

  ***二***負商譽的處理

  目前我國企業集團的合併財務報表中只確認正商譽,而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小於合併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即負商譽***,應計人合併當期損益。對於負商譽的這一處理方法筆者認為還有待商榷。將負商譽直接計人當期損益,有助於客觀地反映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真實價值,但是當負商譽數額較大或所佔資產比重較大時,會增加合併利潤表當期收人,可能會使企業通過合併交易掩飾某些動機,容易滋生企業操縱利潤的行為,不符合謹慎性原則,也不利於投資者做出正確的決策判斷。因此,筆者比較贊成蔣欣然提出的觀點:“對於企業合併中負商譽的會計處理應該採用更加細化的處理方式。當負商譽佔合併成本或佔當期利潤比重較大時,應該分期計人損益。這樣可避免因負商譽數額較大時給合併企業當期損益帶來不真實的負面影響。”

  二、總結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企業間的併購業務愈加頻繁,而與之相匹配的商譽會計準則也在不斷地發展與完善。當目前我國會計準則中,關於合併商譽的本質和會計處理方法還有很多問題試待解決,這也是實現中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進一步接軌的需要。本文結合相關的合併理論,對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關於合併商譽的列示及負商譽的會計處理中的一些問題進行了探討,並提出筆者自己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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