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承保管理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7日

  保險承保是保險企業承擔風險、核定風險和接受承保的活動。這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僅供參考!

  篇一

  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承保約束研究

  【摘要】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的汙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本文從環境汙染事故的特性出發,分析了我國環境汙染責任的承保現狀並對我國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承保約束的優化提出建議。

  【關鍵詞】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承保現狀;承保約束

  一、環境汙染事故的特性

  在目前中國再保險體系和相關法律尚未完善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承保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環境汙染事故自身特性的制約。

  ***一***環境汙染損失的巨災性

  環境汙染大體上可分為大氣汙染、水汙染和固體廢物汙染三類,這些汙染都具有擴散性,會隨著空氣、水等媒介迅速傳播。環境汙染的擴散性導致其在某種情況下可能引發巨災損失。環境汙染事故導致的潛在巨大損失遠遠超出了保險公司的風險承受能力,導致保險公司或者不提供此項業務,或者通過規定最高賠償限額的方式承保。

  ***二***環境汙染危害的潛伏性

  汙染事故發生後,有毒有害氣體、核洩漏和石油汙染等對自然界和人身體機能的影響具有潛伏性。在事故發生短期內,潛伏性汙染造成的危害並不會立即顯現出來,無法對其進行準確評估,但在其後相當長的時間內,汙染將會對生態環境以及人類後代產生持續影響。危害的潛伏性使得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在事後賠償過程中會面臨索賠時效的問題。

  ***三***跨國環境汙染事故中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

  跨國汙染事故由於涉及的利益相關方眾多,賠償處理時各方從自身利益出發要求適用的法律也不盡一致,導致其責任劃分及法律訴訟往往要耗費數年甚至數十年的時間。在跨國汙染的情況下各國政府或者出於尊重或拉攏民意,在處理時往往會通過政治手段來解決。政治的介入使得重大跨國環境汙染事故的處理面臨有法不能依的尷尬局面,導致賠償的範圍和金額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在不限定最高賠償金額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敢承接此類業務。

  二、我國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承保現狀分析

  ***一***承保標的以突發、意外事故為主

  我國現行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承保範圍限於突發性汙染事故。環境汙染事件既有突發性的,也有漸進性的。從發生概率角度分析,漸進性汙染事故的發生概率往往高於突發性事故,只是因為短期內難以顯現損害後果而容易被忽略。保單將這一類風險排除在承保範圍之外,抑制了企業投保的積極性。而投保人數量的減少必然導致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無法滿足大數法則的要求,承保的環境風險無法合理分散,給經營這種保險的保險公司帶來巨大風險,進而制約保險公司開展這項業務,最終使得環境汙染責任保險進入惡性迴圈,難以為繼。

  ***二***保單條款與保險賠付由於法律依據不同存在矛盾

  發生汙染事故後,對第三人的民事訴訟及賠償,以及被保企業和保險公司所處立場的不同而導致的訴訟費用及隨後的民事賠償,是責任險條款設計中最關注的問題之一,而由於我國環境法律體系與保單條款基於的英美法律體系有相當大的不同,使得事故發生後,對保單的詮釋與我國現存法律體系相悖,被保人、保險人以及損失人之間存在潛在矛盾。

  ***三***損害評估技術不高

  損害評估技術不高影響保險費率合理釐定以及承保範圍的擴大是我國環境汙染責任保險面臨的難題。由於缺乏環境風險評估方法,環境風險的識別和量化難度很大,而且行業和企業間的差異也比較大,保險公司很難判斷企業的環境風險從而進行產品定價。保險市場上缺乏環境汙染風險及損害鑑定、評判的機構。保險公司從保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制定賠償條款,導致大多保險產品出現賠償範圍窄、免責條款過多等問題。

  ***四***新環境保護法的出臺為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發展帶來機遇

  新環境保護法按日記罰、將規劃和政策的環境影響評價納入了法律、確定了公益訴訟的可能性等規定都對環境風險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環境風險企業對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需求將顯著增加,為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發展帶來機遇。

  三、我國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承保約束優化建議

  ***一***對環境風險企業進行合理分類、確定承保範圍

  環保部門應聯合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公司等機構對風險企業進行合理分類,構建一個既科學又實用的企業環境風險等級系統。按生產系統、儲運系統、風險源強弱和行業環境風險集中度,對環境風險企業所在的行業進行分類,確定行業的環境風險級別。對同行業企業按照地域環境、風險管理、應急救援、生產工藝流程、裝置新舊等進行分類,確定環境風險企業的風險級別,為保險公司確定承保範圍和保費釐定提供技術支援。

  ***二***將逐漸汙染事故納入承保範圍

  因汙染而造成民事賠償的不僅僅限於突發性汙染事故,還有逐漸性汙染事故,汙染物累積到一定程度,同樣會對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且後者出現的頻率和損失額要比前者大得多,因此對持續性環境汙染事故給予保險也是客觀需要。

  ***三***國家對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優惠政策應逐漸轉移到損失賠償方面。

  國家可以通過建立強制的超賠責任保險機制來進一步管理和鼓勵保險公司對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承保積極性。即通過被保企業、承保公司和國家補貼三方比例繳納超額責任的保費,並委託商業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對其進行商業承保,在商業汙染責任保險的最高賠付額以上,再附加一部分的損失賠付比例。這樣既能夠使保險公司的賠償風險降低,拉低保費,又可以通過強制投保的方式,對國內汙染企業排汙和控汙資料進行量化,有助於社會汙染邊際成本的統計和控制。

  ***四***培養專業環境風險核保理賠公估人,促進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發展。

  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核保和理賠具有特殊性、複雜性。保險公司自身進行核保理賠的難度很大,培養統一專業的環境風險核保理賠人能夠更好的促進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發展、解決保險公司在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方面人才欠缺的現狀、提高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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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別濤.國外環境汙染責任保險[J].求是,2008,05:6062

  篇二

  工程保險承保方式相關問題辨析

  內容提要 工程保險可以將工程專案的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從而補償專案因遭遇風險而造成的損失。這些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決定了保險是否能夠有效的實施,他們可以根據自身的財力和承保業務的狀況,將其所承保的風險責任在國內或國際再保險市場上轉移給再保險公司。

  關鍵詞 國際工程 工程保險 再保險

  一、引言

  在國家“走出去”戰略的指引下,國際工程承包事業發展迅速,目前我國已成為全球對外承包工程第六大國。在與發達國家的激烈競爭中,我國承包商逐漸意識到保險在工程風險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會遇到很多具體的問題。雖然他們可以藉助保險經紀或保險代理進行工程保險的諮詢服務,但工程承包企業仍需要應對複雜的工程保險險種、投保程式及保單內容。因此,我國承包商有必要熟悉國際保險市場的工程保險業務承保方式,並安排恰當的工程保險,以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二、保險合同的主體及業務承保方式

  在工程保險市場中,保險合同的主體主要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再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詳見圖1***

  1.保險人又稱作承保人,或保險公司:是經營保險業務收取保險費和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負責給付保險金的人,提供的主要服務包括險前預防、險中搶救、險後賠償。

  2.投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工程保險合同,並附有繳納保險費義務的某一工程參與方,一般為專案業主或總承包商。

  3.被保險人: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的工程參與方,通常包括業主、承包商和分包商,有時也包括貸款人。

  4.再保險公司:提供分保服務,是對原保險人***也稱分保公司***的危險賠償責任進行的保險,這可以提高保險原公司的承保能力,分散風險。

  5.保險中介:保險中介是接受保險公司或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委託,提供展業、風險管理、理賠等專業性服務,並收取佣金、手續費或諮詢費的自然人或法人機構。其中包括保險經紀***Insurance Broker***:指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險代理***Insurance Agent***:是受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保險公估***Insurance Assessor***:指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受保險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託,辦理保險標的的查驗、鑑定、估損以及賠款的理算,並向委託人收取酬金的公司。保險中介的存在有利於促進保險交易活動順利進行,降低市場交易費用成本,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按照業務承保方式分類,保險可以區分為:原保險、再保險和共同保險。以下結合具體案例分析工程保險承保方式的相關問題。

  三、問題的提出與分析

  專案背景:由中國工程承包商承建的非洲某國東西高速公路全長1200餘公里,跨越該國的八個省。該國極端組織的武裝分子頻繁襲擊軍隊、警察、政府部門和平民。近幾年來,該國政府在政治和軍事上加強了反恐力度,使國內治安形勢有所好轉,但恐怖襲擊事件在該國部分地區仍時有發生。在建工程專案有可能會受到其威脅。而且,一些自然災害如地震、颱風、暴風雨也時有發生,所以該專案風險很大。因此,我國承包商對該專案風險非常重視,希望通過保險將其轉移給保險公司。由於該專案合同金額很高,所以我國承包商擔心在風險來臨時,當地的保險公司是否有能力賠償其損失。遇到的主要保險問題及分析如下:

  問題1:國際保險實務中,再保險是如何實現的?在當地投保工程險後,當地保險公司是否將其業務進行再保險。投保人是否可以要求保險人必須到國際市場上去進行再保險?

  再保險是保險的一種派生形式,分為法定分保和商業分保。

  首先看法定分保,亦稱強制再保險,是指按照國家的法律或法令規定,原保險人必須將其承保業務的一部分向本國再保險公司或指定的再保險公司進行分保的再保險。在保護本國再保險市場方面,一些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普遍採用了建立國家再保險公司以及強制分保的措施,不同國家強制分保比例不同,如埃及為30%,肯亞是25%,印度、迦納、奈及利亞則為10%。我國的法定再保險業務始於1996年我國第一部保險法頒佈實施之後。在加入世貿組織前,再保險市場一直是以法定強制分保為主。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作為國內唯一專業再保險公司每年得以有20%的法定分保進賬。但按照加入世貿的承諾,法定分保的比例自2003年起逐年遞減5%直到2006年1月1日完全取消,至此,國內再保險業務全面實行商業運作。

  其次是商業分保,亦稱自願再保險,是指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雙方按照自願的原則,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確定再保險的條件和收益,簽訂再保險合同而產生的再保險關係。保險市場業務競爭日益激烈,保險公司“惜分”的意識也越來越強烈。費率高、利潤大的業務不願分出。費率低、風險大的業務,再保險公司同樣不願涉足其中。我國曾經發生多例由於原保險費率太低,而保險公司不能找到再保險公司來轉移風險。

  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險人必須到國際市場上去辦理再保險,但是方式可能有所變化。因為非洲國家保險公司一般會選擇英國、瑞士等發達國家的那些再保險公司作為依靠,也有聯合的保險財團進行投保,例如United Insurance。投保人可以調查一下其所洽談的保險公司的再保險公司的狀況、其所屬國家和公司的能力狀況,以及保險公司是否會輕易更換再保險公司,但是他們一般不只選擇一家再保險公司作為後盾。可以參考2005年全球再保險市場中擁有最強優勢的10家再保險公司***見表1***。

  問題2:如果辦理再保險,一旦出險,被保險人應如何索賠?是通過再保險公司按其承保的比例向被保險人理賠,還是由當地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全部理賠之後,再由他向再保險公司索賠呢?

  國際保險實務中,通常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接觸不到這些再保險公司,除非是在標準合同的某些條款需要修訂,而這些條款涉及到再保險公司的情況下。通常所接觸到的是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的承保都會由再保險公司進行承擔,尤其是工程險,必須由再保險公司進行承擔。

  再保險合同的存在雖然是以原保險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但兩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獨立存在的,所以,再保險與原保險的權利義務關係是相互獨立的法律關係,不能混淆。因此,投保人不能直接找再保險人索賠,因為彼此沒有合同關係。若出現索賠,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後,會找再保險人來分擔。

  隨著時代的變遷,企業國際化已是一種趨勢,對於投保鉅額保險的需求也愈來愈大,再保險解決了因原保險潛在巨災風險而無保險人敢承保鉅額保單的問題。再保險的存在,使原保險人的承保風險責任分散,對被保險人而言,可因此獲得更確實的保障,減少原保險合同違約的顧慮。

  問題3:當地保險公司投保時,是否允許向當地外國投資的保險公司投保?是否能向當地多家保險公司組成的保險財團投保?

  當地關於保險公司資質和限制的規定決定了當地國外投資的保險公司是否接受這樣的投保業務,投保人可以根據自己的保險需求和保險公司的實力,考慮向私人保險公司或多家保險公司組成的保險財團投保。後者即為共同保險,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共同承包同一保險標的,且保險金額之和不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可保價值。

  共同保險有兩種形式。一是對外共同保險***External Coinsurance***,即保險人在接受某一筆業務時,由於自身能力有限,為分散其承保責任,而邀約其他保險公司共同承保,由各個共同保險人聯合簽單,分別約定其責任額度,將來被保險人損失發生時,按其責任額度予以賠償。二是對內共同保險***Internal Coinsurance***,即接受投保的保險人為首席公司***Leading Company***負責簽單,直接對被保險人承負保險責任,各個共同保險人則另籤共同保險合同,將來被保險人損失發生時,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後再向各個共同保險人攤回其應分攤的賠款。

  另外,就本案例而言,建議投保恐怖險,因為工程一切險中恐怖活動屬於除外責任。恐怖險就是在美國911事件之後,循著恐怖主義的腳印一路走來的新險種。作為一項獨立的險種,恐怖險包括人身、財產等方面的賠償。

  四、結語

  目前,雖然我國承包商已經逐漸意識到保險在工程風險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但由於我國對外承包公司進入海外工程市場上的時間比較短,在投保和索賠時仍然會遇到很多問題。本文就我國承包商安排工程保險時遇到的關於業務承保方式的幾個實際問題進行了分析,這將有利於提高我國承包商的工程保險管理水平。

  ***作者單位:天津大學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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