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流轉與農村社會階層結構的變遷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論文摘要:土地流轉已成為加速農村社會分化和資源重組的又一重要動力,正在再構農村社會階層結構:強化精英階層、擴大中間層、縮減弱勢底層,建構和諧合理的農村階層結構。土地流轉實質上是土地不同層面的產權及與其相關的資源和機會在農村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再分配與重組合過程,是推動農村社會階層結構不斷再構與變遷的重要機制。
  論文關鍵詞:土地流轉;地權變革;階層結構
  當前中國農村正在發生的土地流轉是“農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即“擁有農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也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換句話說,土地流轉是在保持土地集體所有權主體不變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權***包括經營權、收益權和流轉權***在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的轉讓和交易。從某種意義上說,土地流轉是地權變革的一種新形式,實質上是一個農村各階層利益的再分配與重組合過程,通過利益結構的調整深刻地變革當前中國農村社會階層結構,並將久遠地影響其未來變遷的態勢
  一、土地流轉變革農村社會階層結構
  作為地權變革新形式的土地流轉正在誘致農村新型行業、新型組織形式及新職業群體的興起,引發農村勞動力新一輪結構性流動,重組農村社會階層結構。具體來說,土地流轉正在或將從如下方面影響農村社會階層結構變革:
  首先,土地流轉強化了農村精英階層。一是權力精英獲取資源的機會增多。我國《憲法》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屬於“村民集體所有”,而村幹部則是“村民集體”的“代理人”。土地分配的具體執行常常要通過村集體的“代理人”來實現,這樣,土地事實上成了村幹部能夠施加重大影響甚至完全掌握的一種非市場資源。日益頻繁的土地流轉必然會增加鄉村幹部實現權力的機會。尤其是在“兩田制”、“反租倒包”、“土地股份合作制”等具有結構性意義的土地流轉過程中,鄉村幹部控制著土地調整比例權、反租倒包過程中的土地價格差額權、土地股份投資紅利分配權,成為土地流轉收益的主要分享者。鄉村幹部往往直接出任土地股份公司的董事,擔任土地招標承包中與開發商洽談協商的代表和最後決策人,從而獲得更多因職權帶來的資源和機會。二是經濟精英實力增強,規模擴大。主要由市場調節的土地流轉必然使土地流向能夠更有效使用土地的人手中,流向最能使土地利潤最大化的產業。因此,土地流轉的加速必將帶來公司農業的崛起,種田大戶的增多,以及房地產開發商和第二、三產業投資商的進入。這些經營新型公司農業的企業家、種田大戶、房地產開發商和投資商資本雄厚、滲透力強。這些經濟精英的崛起與控制觸角不斷伸展的權力精英的聯盟,進一步充實壯大了農村社會階層結構中的精英階層。
  其次,土地流轉擴大了農村中間層。農村中間層的擴大主要表現為土地流轉引發了農村新型職業群體的興起和傳統職業階層的發展和壯大。一是作為中上層的農村新型職業群體的誕生。土地流轉帶來土地集中和公司農業的發展及其他第二、三產業投資公司的進入和聚集,這些公司為村民提供了眾多中低層管理和技術職位;土地流轉伴生的農業產業化和規模經營要求經營者加強技術引進和研發,這必將催生一批新型的農技研發和推廣應用人員;因土地流轉而產生的土地股份合作公司、土地信託中心、土地價格評估機構和土地糾紛仲裁機構以及其他土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為村民提供了較多的社會管理職位。上述從業人員是農村新型的職業群體,大多有較好的經濟收入和較多的職業流動機會及良好的社會聲望,構成了農村社會階層體系的中上層。二是作為中層的傳統階層的復興與發展。中層主要包括個體工商戶、辦事員、低層管理人員、教育醫療工作者等職業群體。他們是農村改革以來就已有的職業群體,而土地流轉又進一步擴大了這一職業群體的界線和規模。土地流轉引發的產業化經營和規模經營的發展,必然帶動與之相適應的個體運輸業、個體加工業、飲食零售服務業、資訊服務業以及相關管理機構的發展和職位的增加,從而使相關職業群體的規模擴大、經濟實力和獲取市場機會的能力加強。這部分人大多有較穩定的收入來源和市場機會,擁有超越村莊範圍的社會網路及因此而帶來的資源獲得機會。三是作為中下層的工人群體的擴大。農村工人群體主要包括外出打工但仍保留農民身份且定期回鄉的工人***“離土又離鄉”***、本地鄉鎮和民營企業工人***“離土不離鄉”***和公司農業工人***“既不離土又不離鄉”***。前兩類工人群體會因更多農民承包地的穩定長期轉出而在數量上有較大增長,而且工人在質的內涵上也會有所拓展,即他們的工作和生活保障將進一步超越土地和原有的鄉村社會。後一類工人群體是因公司農業和其他規模農業的發展而新出現並不斷髮展壯大的農村新型職業群體。這三類工人因其手工操作的工作性質、被支配被控制的工作關係以及生活並不豐裕的經濟地位而處於農村社會結構的中下層。

  最後,土地流轉縮減了農村弱勢底層。農村普通的純農業勞動者、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無其他就業機會和穩定生活來源的農民和其他社會閒散人員構成了現今農村社會的弱勢底層群體。他們大多年老、體弱、多病,社會網路資源少,外出或轉換職業的技能和機會極為缺乏。他們只能從事產出微薄的簡單農業和本小利微且毫無發展的家庭副業,生活基本處於溫飽線上下,有時甚至連最基本的生存權利也受到威脅。這些人佔農村人口的少數,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總數有所減少,他們是農村社會的邊緣群體。
  二、土地流轉後農村社會階層結構變遷的趨勢
  沿海經濟發達的農村和內地大城市的城郊社群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已基本形成了上述包括精英階層***頂層***、中間層***中上層、中層、中下層***、弱勢底層的社會階層結構框架,欠發達農村隨著集中土地價值的再發現和土地流轉的推進,也將逐漸形成這樣的或類似於這樣的階層結構。關於這種已經或正在形成的農村社會階層結構的發展態勢,可做如下方面的簡要討論:
  一是農村總體性精英階層形成。首先是農村權力精英在土地流轉過程利用法律制度的模糊性合法或非法地獲得了更多的資源和機會,而後又利用職權將其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創造的地位和機會進一步制度化和合法化。其次是精英聯盟。代表農村經濟精英的外來公司農業老闆和農村自生的農民企業家在入主農村、集中土地的過程中必須不斷地與權力精英競爭和博弈,以獲得他們的政策支援和准入,並逐漸認識到必須與權力精英和諧共處、利益與共;權力精英為獲得更多的經濟資源和選舉政治的支援,也發現自己不能沒有經濟精英的合作。這樣,鄉村權力精英與經濟精英建立了親密的關係,達成了穩定的聯盟。權力精英與經濟精英聯盟關係一經達成將會設法維持這個總體性精英集團的規模與邊界,排斥其他社會群體的介入,以控制更多的資源與機會。
  二是農村社會分層結構的定型化。土地流轉引發了農村職業結構的分化、社會流動的加速和階層結構的變遷,但土地流轉集中到一定程度,就會開始定型化為比較穩定的社會分層結構。一是階層之間的邊界開始形成。首先是不同階層居住空問的分隔,處於頂層的鄉村幹部和公司老闆大多擁有豪華的別墅,中間層往往聚居小區,弱勢底層則孤憐地分散在凋敝的邊緣村落。其次是各階層開始有不同的衣著出行方式和休閒娛樂場所,有不同的話語空間和社交圈子,也即開始形成不同的生活方式和文化,這是一種無形的階層邊界,也是階層結構再生產的重要機制。二是農村階層內部認同的形成。階層之間差異的拉大和內部同質性的加強必然強化階層內部的認同感,從階層邊界中萌發“我們”與“他們”的概念意識。三是農村階層流動開始減少。弱勢底層由於自身擁有的經濟文化資源和社會網路資源都極為短缺,已幾乎不可能通過政治忠誠和民主選舉進入鄉村權力集團,也無機會經由擴大生產和積累資本躋身為經濟精英,即使外出打工或在本地當農業工人也受到諸多主客觀因素的限制。中間層也因為總體性精英對資源的壟斷性佔有和他們在周圍構築起來的潛在遮蔽制度而難以實現根本性的階層跨越。社會流動越來越限於階層內部。
  三是教育取代土地流轉成為農村流動的社會階梯。土地流轉作為農民實現結構性流動的社會機制所具有的潛能逐漸釋放殆盡後,教育作為現代農村社會流動的重要機制的地位將開始突顯。布林迪約認為,教育是階級再生產的機制,即教育既是傳授知識和頒發文憑的機構,同時也是再生產社會不平等並使之合法化的方式,是現代社會中階級再生產的一種重要機制。教育對土地流轉後農村社會階層結構的再構也具有這種雙重效應。農村底層社會的相當部分孩子可能受底層文化的頑固影響而永遠囿於其所世襲的階層,而只有少部分底層社會的孩子能跳出這種階層再生產的迴圈。相對較多的農村中間層的孩子會在家庭讚許性期望下獲得文憑,並利用其接受教育期間積累的社會資本和其他偶然機會,實現階層流動。
  三、結語
  儘管農村社會階層結構變遷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但不可否認地權變革特別是作為地權變革新形式的土地流轉對農村社會階層結構變遷的關鍵性意義。以往研究大多認為這時期農村社會結構的變遷是由以市場為取向的城鄉改革和以此為契機的城市化所推動的,但城鄉改革和城市化又是農村地權改革誘致的結果,並且反過來推動了地權制度的進一步改革。這種新型的土地流轉繼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成為加速農村社會分化和資源重組的又一重要動力,正在再構農村社會階層結構:強化精英階層、擴大中間層、縮減弱勢底層,建構和諧合理的農村階層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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