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稅收信用體系的策略與途徑的研究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2日

  【摘 要】從當前來看,稅收信用體系的建立有利於優化經濟環境,提高稅收管理水平,保護守法納稅人的權益。然而從現實情況看,當前稅收誠信立法缺位與不足,權利義務觀念錯位,稅收執法誠信不足等問題嚴重製約了稅收信用的建設和發展。據此,應從立法、執法等各環節加強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促進稅收信用體系建設。

  【關鍵詞】稅收; 信用體系; 納稅人

  一、中國稅收信用現狀分析

  *** 一*** 稅收誠信立法缺位或不足。

  雖然中國稅收法制建設取得了一定成就,但還不夠完備,在一定程度上仍滯後於經濟形勢發展的客觀實際。主要問題有: 一是缺少專門有關誠信方面的法律,造成對守信者保護不夠,對失信者懲處不力,也使得稅收信用體系建設的規範性受到很大制約; 二是稅收立法時對有關信用方面的規定明顯缺位,在立法過程中對稅收誠信內容考慮不夠甚至沒有考慮,不利於和諧稅收環境的營造;三是現行稅收法律以及其他有關稅收的法律對涉稅案件的處罰規定彈性過大,容易造成稅收執法、司法自由裁量權濫用,造成稅收執法、司法不公,破壞了徵納之間誠信的法律基礎。

  *** 二*** 權利義務觀念錯位。

  眾所周知,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權利與義務是對應的、相互的,比如納稅人既有納稅義務,同時也享有相應的權利。但長期以來,中國不僅在法律上而且在輿論宣傳上,都片面地強調納稅人的義務而忽視納稅人的權利,使得納稅人滋生逆反心理,甚至不惜違約失信進而發生偷逃稅行為。對徵稅人和用稅人而言,則過於強調其擁有的權利,而忽視了其應盡的義務,這不僅不能為納稅人所認同,而且在相當程度上阻擋了政府在稅收與其關係問題上的視線,使納稅人的契約觀念和誠信意識日趨淡化。

  *** 三*** 稅務機關執法誠信不足。

  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一些有違信譽、違法亂紀的行為時有發生,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部分稅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濫用職權、貪汙受賄、徇私舞弊,甚至內外勾結,致使國家稅款大量流失,嚴重擾亂了稅收秩序; 二是對納稅人重複檢查現象較為嚴重,如國稅部門查完了地稅部門又查,甚至稅務稽查人員調賬檢查時,一查就是幾個月,檢查缺乏效率,給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造成極大影響; 三是有些稅務幹部素質不高,執法隨意性大,在稅收執法程式、執法尺度、適用法律等方面都存在問題; 四是由於目前評稅標準、“雙定戶”的定額核定標準均掌握在少數稅務幹部手中,一些稅務人員憑藉手中的權力,以權謀私,撈取個人好處,人為地造成企業之間稅負不公,直接惡化了稅收信用環境。

  二、建立和完善稅收信用的政策建議

  *** 一*** 建立徵稅信用的政策建議。

  1. 抓好稅務機關內部管理機制建設。要抓好稅務機關內部管理機制建設,實行獎懲有別和嚴格的責任制,建立失信於納稅人的懲罰約束機制。在幹部管理體制上,要建立充分體現獎優、罰懶、懲貪、治庸的管理機制。工作人員具體到每個人應定崗定責、職責分明、權責清晰,實行嚴格的崗位責任制。

  2. 優化稅務服務,抓好辦稅服務的軟硬體建設。在軟體建設方面,有步驟、有計劃地抓好人員教育、學習、培訓,不斷提高整體素質和綜合素質。在硬體建設方面: 一是大力發展網路服務,統籌建設專業性稅務網站並納入電子政務系統; 二是積極推廣電話服務。

  3. 完善稅收徵管機制。要注重在傳統的行之有效的徵管手段基礎上嫁接現代化、資訊化的最新科技成果,逐步建立健全稅源監控管理的集約化、專業化、資訊化,賦予稅收徵管新的時代內涵和特色。特別是要加強稅源監管和稅務稽查兩個環節的工作,大力整頓和規範稅收秩序。

  *** 二*** 加強稅款使用信用的政策建議。

  1. 調整政府職能,加快政府角色的轉變。政府職能調整要爭取與市場機制建設協調進行,市場能做到的事放手讓市場做,其中首要任務是加快財政資金從競爭性領域退出,將政府由經濟建設型轉變為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型,將其角色真正定位於彌補市場失靈。

  2. 調整財政支出的範圍和結構。主要表現在將支出重點放在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上,尤其是廣大農村公共產品的提供,在結構上壓縮經濟建設支出和行政管理費支出,增加社會科文衛、社會保障以及支援農業和農村的支出。

  3. 細化預算,加強對預算安排和支出全過程的監督。編制預算時,在大的分類下儘可能分設若干款、項、目級科目,將支出專案細化,增加預算的透明性和監督性。

  *** 三*** 建立失信懲戒機制和誠信激勵機制。

  針對失信納稅人追逐眼前經濟利益,不惜損失信用的短期行為,應提高失信成本,增加誠信收益,促使作為“理性經濟人”的納稅者誠信納稅。這主要通過建立失信懲戒機制和誠信激勵機制來實現。具體體現在: 一是對企業或個人在稅收信用上有了不良記錄時,在稅收徵管系統中自動劃轉為“納稅信不過企業”,重點稽查和監督; 二是對待上述“納稅信不過企業”在一定時期內不得劃轉為正常有信用的企業,在此期間再次違反稅收法律規定的行為時,要從重處罰; 三是建立對納稅資訊不實的企業和個人進行公告的制度。

  *** 四*** 降低納稅人遵從成本。

  遵從成本是指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時所花費的各種資源的價值,主要包括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務所花費的時間價值、非勞動成本和支付給稅務顧問的費用。稅收遵從成本越高,納稅人負擔越重,也就越可能相應地選擇應對方式逃避納稅義務。因此,徵稅人在依法辦稅的前提下,應儘可能使納稅人遵從成本最小化,簡化辦稅程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納稅人承擔的額外費用,給予納稅人申報和繳納稅款等方面的指導,並提供納稅援助等。

  *** 五*** 完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

  2003 年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出臺了《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規定了評定內容、評定標準、激勵與監控措施、評定組織和程式等內容,一定程度上規範了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但仍存在許多不足之處需要完善: 一是對不同級別納稅人在稅收管理上給予不同待遇,實行差別管理; 二是關注個體經營者、小型企業,儘快落實信用等級管理和社會對他們的認可; 三是國稅、地稅應儘快將信用等級評定資訊實現共享,做到統一標準,給納稅人一個公正、合理的評定。

  【參考文獻】

  [1]楊海燕。 關於加快稅收信用體系建設的思考[J]。 財會月刊: 綜合版,2009*** 02***。

  [2]張媛。 構建中國稅收信用體系[J]。 經濟合作與科技,2008***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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