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廣告違法案件案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5日

  戶外廣告是城市化程序的重要現象。隨著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當今的戶外廣告已經與城市生活融為一體,它向人們傳遞著資訊,影響著人們的生活方式,成功的戶外廣告已經是豐富市民生活、完善城市服務功能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篇1:

  一、案情回顧

  趙鎮平安橋綜合樓三單元407-707號樓外牆大型戶外廣告於2015年2月29日已經到期,現因期限已到業主未能按照合同履行實施拆除該廣告,根據《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7月23日,金堂縣城管局組織實施了拆除,縣交警大隊和趙鎮人民政府協助配合。

  二、處罰依據

  《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期滿需繼續設定的,設定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延期設定申請。期滿後不再設定或者未取得延期設定許可的,設定人應當在期滿之日起二十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及其設施,並將載體恢復原狀。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違反了該條例十九條之規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查封戶外廣告。

  三、辦事指南

  利用公共載體設定戶外廣告許可申請所需材料

  1、利用公共載體設定戶外廣告書面申請。

  2、單位申請的持法人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影印件各一份。

  3、個人申請的持個人身份證影印件。

  4、載體使用權證明。

  5、廣告實景效果圖、設定地點平面示意圖。

  6、安全措施方案。

  7、拍賣確認書記戶外廣告特許經營協議。

  8、戶外廣告經營權出讓金繳款憑證。

  篇2:

  20xx年12月17日,老河口市某傢俱銷售公司,利用手機簡訊向手機使用者釋出廣告,廣告內容稱:“買傢俱撞大運,搖現金中大獎,最高可搖您買傢俱總額”,但實際舉辦的搖獎活動中,當事人設定的最高搖獎額只有3000元,與其簡訊廣告中所稱的“最高可搖您買傢俱總額”明顯不符,其廣告含有虛假內容,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老河口市工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篇3:

  20xx年4月27日,某縣工商局執法人員檢查中發現A廣告公司涉嫌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當日經局長批准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受B裝飾城委託,於2012年4月27日至5月1日期間在一牆體上,釋出“慶五一有獎銷售活動”戶外廣告,廣告內容包括有獎銷售所設獎項、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中獎者產生方式及裝飾城的地址、電話等,收取廣告費用3000元。該戶外廣告未經工商機關登記,未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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