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歸責原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7日

  根據發生交通事故的主體不同,適用賠償歸責的原則也不同。機動車傷害行人與非機動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實行嚴格的過錯責任原則等。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於交通事故賠償歸責的原則。

  交通事故賠償歸責的原則:

  1、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實行嚴格的過錯責任原則,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實行過錯比較,按照過失相抵原則確定雙方的責任。

  不存在哪方優勢的問題,它們相互接觸發生的交通事故應首先考慮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無法查清雙方的過錯的,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機動車發生碰撞,確定責任大小,除考慮過錯大小外,還應考慮“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特有原則,是現代法治“抑強扶弱”基本精神的體現。所謂“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指在受害人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輛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按臺灣學者的理解,就是“汽車要比人優;機動車間則以增減速、控制力及最小徑迴轉能力等效能上較好的汽車為優,或就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對他人汽車危險性較多之汽車為優者;而由優者負擔危險”。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事故的,進行民事賠償時,應當確定雙方的過錯,再依法承擔。這樣比照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賠償的過錯原則,有利於糾正無過錯原則一些負面效應,如無效道路狀況,行人過錯以及駕駛員已盡到注意義務。

  2、機動車傷害行人與非機動車情形,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對於機動車撞死行人的事故,確定侵權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是機動車撞死了人,就必須賠償損失,不能根據過錯程度而免責,只有在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的情況下,才可以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中機動車與行人而言,行人處於絕對的弱勢地位,機動車處於強勢地位,立法對此予以傾斜。此類交通事故採無過錯責任原則並不排除過失相抵原則的適用,行人和非機動車如存在重大過失的,可根據過失相抵原則,減輕機動車保有者的賠償責任,但必須明確的是減輕,而不是免除。

  非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比照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處理方法,應承擔無過錯賠償,有證據證明行人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可以減輕非機動車責任。

  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無過錯責任***第七十六條***;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在特定情況下墊付受害人的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第十七條、第七十五條***。

  3、在確立無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的前提下,考慮過失相抵原則、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合理界定損害賠償民事責任。

  樑慧星先生曾撰文:“法官在使用過失相抵歸責時,要在受害人的過錯比例上再打一個40%—50%的折扣。結合我國情況,介紹其操作概要:如受害人被認定負全部責任,加害人、受害人各負50%賠償責任;如受害人為主要責任,可減輕加害人30%的賠償責任;如受害人與加害人為同等責任,可減輕加害人責任10%;如受害人為次要責任,則過失相抵原則無使用餘地,受害人得到全額賠償”。當然這樣硬性教條理解在實踐中亦不可取,但應該明確的是損害賠償責任是民法概念,應以考慮歸責原則、當事人過錯大小及過錯與損害間原因力大小考慮,而不等同於只考慮違章及違章與事故間原因的行政確認。

  4、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原則,是指當事雙方在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因此,公平責任原則主要適用於侵犯財產權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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