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商標處罰
侵權商標會受到什麼處罰呢?我們如何預防商標被侵權?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商標侵權一般怎麼處罰
行政處罰包括: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民事責任: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首先是根據侵權人所獲利益,如果不行,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損失,其中,該賠償數額還包括一些公正費用或是一些合理的律師費用。
商標侵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主要標準有兩點:
1、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
2、兩商標相同或近似;
3、一般情況下,要求“被侵權商標”系註冊商標。
何為“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請參見商標局譯製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
何為“商標相同或近似”概括說來從4方面判斷:音、形、義、整體結構。細說的話,就太繁雜,比如圖形近似標準、文字近似標準、字母近似標準、組合商標近似標準,都不盡相同。真正掌握,需要翻閱、理解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等,還要有一定的實踐,費這些功夫還不如委託商標律師去辦。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企業如何預防侵犯他人商標權
1、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商標工作者,包括標識及包裝的設計人員,應當熟悉商標法律並能靈活地運用。
2、不使用未註冊商標。要麼不使用商標,要麼使用註冊了的商標。申報了註冊但未經商標局核准註冊,只是受理了,也最好不要提前使用,因為該商標 的專用權是不確定的。為避免註冊時間長和急需使用的矛盾,建議企業申報註冊要有超前意識,在產品開發研究之初就申報。
3、不對產品起別名。如需要區分自己同一型別的新老產品,可以給新產品起一個新的名稱,但必須作為商標申報註冊。
4、依法正確使用註冊商標,不改變註冊商標的圖樣。如確需改變,則將改變後的圖案申報註冊。
5、設計商標標識和產品包裝時,儘量突出註冊商標圖形,少一點裝潢圖案。最好是在申報商標註冊時,就考慮標識和包裝設計的要求,或者先設計出產 品標識和包裝,然後將其能夠作商標註冊的部分提出來申報註冊。另外要留意同行業同類產品的標識和包裝,不要仿照他人的設計風格,要有自己獨特的設計思路和 風格。
企業如何防範他人侵權
商標註冊後,註冊人享有專用權。保護商標專用權,不僅僅是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責,更是企業的重要工作。防止他人侵犯、危害自己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就是一個重要的方面。除了要注意前面所說的商標使用方面的問題外,還要注意和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認真關注商標註冊情況,注意查閱《商標公告》,發現他人申請註冊的商標與自己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應提出異議或爭議。
我國《商標法》第30條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商標法》第41條第二款規定,對註冊不當商標或者對已經注 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2、經常進行市場調查,要求各地推銷商及分公司注意市場上同類產品企業的標識包裝,發現侵權嫌疑時,要及時加以制止,直至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設訴或向法院起訴。
3、加強商標標識的管理。
工商部門查處的假冒商標案子,有不少與註冊人對商標標識、包裝物的管理不善有關。有些註冊人保管不善,造成標識物被盜、流失;有些是對廢次標識物***包括印 制過程中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廢次標識物***未進行有效的銷燬,甚至賣給收廢品的;有些是未對標識物印刷廠、紙箱廠等進行嚴格審查,這些標識物加工廠違背法 律、合同和良心,加印數量轉賣給他人;等等。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產品經消費者消費後,產品包裝等標識物可能仍完好無缺,此時一些不法之徒就會高價回收這些標識物,用以製造假冒產品。對付這種 情況的最好辦法就是設計出產品經消費者消費後標識物即遭破壞的標識物,或者將商標直接標在商品上。
4、註冊防禦商標和聯合商標。
防禦商標是指馳名商標所有者,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標,而在非類似商品上將其商標分別註冊,這種在非類似商品上註冊的商標便是防禦商 標。我國《商標法》對此無明確規定。企業可以按一般商標分別在非類似商品上註冊,以防止他人利用自己知名商標的聲譽。按照國際上的慣例,此種商標一般難以 註冊,但一經註冊,則不因閒置不用而被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撤銷。我國因無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企業只能按一般商標分別註冊,註冊後必須使用,即不得連續三年停 止使用。但我國商標法對此種商標使用,規定的範圍很寬,包括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書上,也包括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因此 企業只要在三年內使用一次,或做一次廣告,即可排除“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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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標有什麼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