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註冊外資公司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7日

  想著在北京註冊一家外資的公司來經營,要怎麼註冊會比較順利呢?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吧,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外資公司註冊條件

  與在國外註冊公司有很大的不同,在中國大陸註冊外資公司的材料非常多,註冊條件也較苛刻。

  外資公司註冊的條件有很多,其註冊條件主要有公司股東、監事、董事、公司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註冊地址、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等。

  工商註冊服務中心依據多年為客戶代理註冊公司的經驗,將註冊外資公司的條件整理如下:

  1、外資公司股東

  外商獨資公司的股東可以為外資企業,也可以外資居民。

  中外合資公司的股東,對於中方股東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東不能是中國居民,必須是中國公司。

  外資公司註冊時,需提交併驗資股東的身份證明。外資企業提交經公證過的合法開業證明,外資個人提交經公證過的護照。

  2、外資公司監事

  若設監事會,至少需三名監事成員。若不設監事會,可設一名監事即可。

  監事可以是外資個人也可以是中國大陸居民。在辦理外資公司註冊時,需提交監事的身份證明。

  3、外資公司董事

  外資公司成立時,可以設董事會,也可以不設董事會,若不設董事會,需設一名執行董事。外資公司董事或執行董事即可以聘請大陸居民也可以委派外資個人擔任。

  外資公司註冊時,董事需出具身份證明材料。

  4、外資公司註冊資本

  中國大陸註冊外資公司,註冊資本需實際出資。外資公司註冊資本可依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外資公司各行業法規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普通的外資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為10萬人民幣,且註冊資本可以分批出資,首次出資不低於20%,其餘可在兩年內出資。

  外資投資者需將註冊資本打入外資公司外匯賬戶,聘請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來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5、公司名稱

  外資註冊公司時,首先要進行公司名稱核准,需提交多個公司名稱進行查名。註冊公司查名的規則是,同行業中,公司名稱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多個字號的,需拆開來查名。

  6、經營範圍

  外資註冊公司時,經營範圍必須要明確,以後的業務範圍不能超出公司經營範圍。經營範圍字數在100個字以內,包括標點符號。

  中國對外資公司註冊登記是實行審批制的,有些行業,如礦產、零售等是屬於外資限制進入的行業,需中國商務部審批。

  7、公司註冊地址

  公司註冊地址必須是商用的***,需提供租賃協議、房產證影印件及租賃發票。

  8、公司章程

  公司成立時,需向工商管理部門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裡確定了公司的名稱、經營範圍、股東及出資比例、註冊資本,股東、董事、監事的權利與義務等內容。

  9、可行性研究報告

  外資公司審批時,需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

  10、財務人員

  公司進行稅務登記時,需提交一名財務人員資訊,包括身份證明覆印件、會計上崗證影印件與照片。

  11、法定代表人

  外資公司需設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東之一,也可以聘請。外資公司或中外合資公司的法人代表,即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外資人。

  外資公司註冊時,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照片。

  此外,外資公司涉及到特殊行業審批時,各行業許可審批的條件也不盡相同。

  外資公司註冊流程

  1. 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2. 授權委託書;

  3.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一式兩份原件***;

  4. 專案申請報告書***內附提綱供參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託書的代理人簽字***;

  5. 企業章程***需由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託書的代理人簽字***;

  6. 董事會成員名單;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會成員委派書***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會成員有效合法的護照或身份證件影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書***不設董事會的提交此項,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護照或身份證件影印件***;

  9. 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覆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證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證明覆印件; 外方投資者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證明覆印件,臺灣客商需提供臺胞證影印件;

  10. 投資者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11. 環保部門審批意見 請申請者提前持投資計劃書、場地或土地使用證明、授權委託書以及申請書前往環保局申請批覆,但本批覆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營業執照後須完成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由新公司邀請專門的評估公司根據專案量身制定***;

  12. 企業場地落實證明或廠房租賃合同***需提供出租方產權證明、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業許可的其它有關檔案\證件。

  公司章程營業期限

  公司作為法人組織體與自然人的出生、成長、死亡一樣也有一個設立、經營和消亡的過程,這三個過程我們可以大概地稱為設立過程、經營過程和清算登出過程。而與此相應的期限我們可以稱為設立期限、營業期限和清算期限***清算期限大致又分為法定清算期限、破產清算期限、普通清算期限和特別清算期限等***。正如設立是為了經營,而清算登出則是因經營過程出現規定之事由而終止後的善後處理,因此,經營過程實乃公司出資人關注之重點,因為公司只有經營才能實現出資人出資的目的,只有經營才能使得出資人作為股東的權益得以實現。與此適應,經營期限的長短,對出資人的利益也影響甚大。因此,從法律上分析營業期限應如何認定以及營業期限的法律意義就有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一、公司營業期限的認定規則

  公司設立過程有諸多的內容和程式制度設計,但其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就是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之重要性不僅表現在它是公司設立過程必備的法律檔案,沒有公司章程就不符合公司設立的法定條件,就不能設立成功,還表現在公司章程是公司經營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即使在公司清算過程中,公司章程也是重要的依據。另外,公司章程在某些情況下對沒有參加制定的人也會產生法律約定力,如我國《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公司股東可能是原始的制定公司章程的股東,也有可能是通過繼受方式受讓股權而取得股東身份沒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東,而對於受讓股權的股東公司章程對其有約束力,而對於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根據《公司法》第217條第1項包括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的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正因為如此,有人認為公司章程與公司之間關係,尤如憲法與國家之關係,它是公司的憲法,具有最高之法律約束力。

  因此,大多數公司章程都規定公司營業期限,並將其作為一個重要的條款。如此,則對營業期限的認定則不存在問題,根據公司章程之規定加以認定即可。

  但我國公司法既未規定公司的最長經營期限,又未規定公司章程對營業期限加以規定,如《公司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8種事項中並沒有包括公司營業期限。***但中外合資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則明確規定了哪些行業和情況應當約定營業期限,除此之外,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對此,《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設有明文。***正因為如此,有的公司章程就不規定營業期限,在此情形下如何認定就會成為一個問題。在此情形下營業期限的認定,可以根據以下規則進行:

  1.如果公司章程對營業期限進行補充規定,則補充規定的營業期限就應成為認定的依據。

  2.如果公司章程對營業期限沒有進行補充規定,公司在設立過程中需要向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記,而公司登記過程中營業期限是法定的登記事項,對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第8項明文規定。這種法定要求表現在公司設立過程中要填寫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其中包括營業期限,如果公司設立過程中選舉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在該申請書明確了營業期限,則該營業期限就應當成為認定公司營業期限的依據和標準。在此需要說明的是,此處所說的營業期限是根據登記機關的核定而確定的,並一定是公司章程制定者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應認定為營業期限。這種認識有一定的道理,但卻不能成立。誠然公司章程並不必經登記機關核准,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簽訂的章程除外***對此可以參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3條規定。***但是登記機關對公司章程有要求修改的權利,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3條就規定,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因此,即使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了營業期限,也不一定符合規定。因此,在此情形下,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經營期限就是公司的營業期限,對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企業經營期限有關問題的答覆》第二條規定,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公司、外商投資企業、聯營企業,應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其營業執照上核定的經營期限***營業期限***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核定的經營期限***營業期限***從事經營活動,其中屬於公司的,應認定為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的,並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六條予以處理;屬於非公司企業的,視為無照經營,應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三***項的規定進行處罰。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登記機關核准登記註冊時,一般不核定經營期限,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核定經營期限的,也應按上述原則處理。

  營業期限的起點就是公司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對此,《公司法》第7條第1款,《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設有明文規定。

  二、營業期限的法律意義

  一般而言,營業期限的法律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營業期限屆滿是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期限屆滿股東會沒有達成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決議的,公司進入清算過程,此時的期間是清算期間。對此《公司法》第181條第1項設有明文。

  2.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公司法》第75條對此設有明文規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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