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子公司稅務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選擇對稅務的區別是什麼?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子公司與分公司“稅務”上的區別
一、在主體法律地位上的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2號***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由此可見,在主體法律地位上它們是完全不同的:
1、子公司在法律上是一個獨立的法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即: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各類民事經濟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後果與責任。
2、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也就是說它在法律上是從屬於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不是獨立的個體。
二、在關聯關係上的區別
1、子公司:
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一般表現的是股份的控制與被控制關係,也許是全資控制,也許是最大股東的控制。子公司在經濟和決策上受母公司的支配與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
子公司擁有獨立的名稱和公司章程;具有獨立的組織機構;擁有獨立的財產。
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分公司:
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一般表現為是總機構與分機構的關係,具有從屬的特性。分公司在本質上就是總公司的一個安置在異地的派出機構。
分公司一般都不是完全獨立核算單位,盈虧只是一種業績考核。
子公司可以成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可能擁有子公司。
三、在稅務處理上的區別
***一***子公司的處理
子公司是作為獨立法人,實行獨立核算並獨立申報納稅,是完全獨立的納稅人,承擔全面的納稅義務。
***二***分公司的處理
分公司作為分支機構的一種,適用總分機構的相關政策。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1、企業所得稅方面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以下簡稱“稅總2012年57號公告”***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彙總納稅企業***。 彙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彙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彙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彙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
***2***對於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稅總2012年57號公告”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3***根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省內跨市、縣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規定,浙江省內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計算、預繳、彙算清繳管理參照“稅總2012年57號公告”執行。
因此,對於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管理:符合規定條件的彙總納稅的分公司,實行“就地預繳、彙總清算”;無法提供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又無法證明分支機構的,按照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不彙總納稅的,按照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於列名企業的下屬二級分支機構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但其稅款由總機構統一彙總計算後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的列名企業。
2、增值稅方面
1、分公司***屬於分支機構的組成部分,為便於與檔案對接,以下統稱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增值稅的納稅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因此,分支機構的增值稅一般情況下就地申報納稅。
但是,該條同時規定,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彙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對上述規定進一步明確: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區、市***範圍內的,經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應將審批同意的結果,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在實際工作中,增值稅由總機構統一彙總核算、統一申報繳納的主要是連鎖經營企業。如:《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於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彙總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國稅流[2005]76號***第三條規定,“經批准彙總繳納增值稅的連鎖經營企業總店應按統一核算的當月應繳增值稅總額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即總店應納增值稅=所有總、門店銷項稅額-所有總、門店進項稅額;門店應納增值稅為零。”因此,增值稅彙總繳納需要總機構統一核算,分支機構獨立核算的不能彙總繳納。
***2***統一核算的總分機構之間的貨物移送作視同銷售的特殊規定
先將相關規定歸集:
①《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3***項: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②《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實施細則》第4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3***項所稱的用於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並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路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02號***規定,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路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行為,不具備《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形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一開始看實行統一核算納稅人的機構之間貨物移送視同銷售處理上述三個檔案很難理解,感覺好饒口舌,慢慢思考後悟出了道道:
實行統一核算納稅人的總分機構之間,總機構將貨物移送到分支機構,如果分支機構將移送到的貨物對外銷售時使用分支機構當地的發票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者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只要滿足這兩個條件之一的,這部分貨物銷售的增值稅需要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總機構在貨物移送時就需要視同銷售,開具專用發票給分支機構抵扣。但如果總機構統一收款、統一開票,這部分貨物銷售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3***營改增***即應稅服務***納稅人總機構彙總繳納增值稅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印發〈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3]74號***規定,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准的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按該辦法彙總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
營改增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彙總申報繳納增值稅時,僅對應稅服務專案進行彙總,總、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總機構將總分機構應稅服務業務的應交增值稅進行彙總,抵減各分支機構對應應稅服務業務已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後,在總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各分支機構發生應稅服務業務,按照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和預徵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預繳的增值稅=應徵增值稅銷售額×預徵率
預徵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並適時予以調整。
總之,子公司是獨立的納稅人,完整的納稅主體。分公司是從屬於總公司的,一般情況下,在增值稅上按照屬地原則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獨立申報納稅,但經稽核確認,符合條件的也可以彙總繳納,其中營改增應稅服務部分需要按預徵率預繳;在所得稅上,獨立核算的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獨立申報納稅,統一核算的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子公司與分公司較之稅務籌劃設立
子公司與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為什麼安排它的某些附屬單位作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屬單位又作為分公司?這恐怕最主要要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分析,因為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條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於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措施均是企業考慮的重點,而選擇有利於納稅優惠的組織形式,正是達到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之一。
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對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稅收待遇等方面有著許多不同的規定,這就為企業或跨國公司設立附屬企業的組織形式提供了選擇空間。一般來說,設立子公司有如下好處:
1.在東道國同樣只負有有限的債務責任***有時需要母公司擔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只限於生產經營活動方面,而分公司則要向總公司報告全面情況;
3.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計徵獨立進行。子公司可享受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而分公司由於是作為企業的組成部分之一派住國外,東道國大多不願為其提供更多的優惠;
4.東道國運用稅率低於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積利潤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
5.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靈活的多,這等於母公司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經選擇稅負較輕的時候匯回,得到額外的稅收利益。
6.許多國家對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規定減徵或免徵預提稅。
對設立分公司規定的好處一般有:
1.分公司一般便於經營,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
2.分公司承擔成本費用可能要比子公司節省;
3.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由總公司合併納稅。在經營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可以衝抵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
4.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5.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
上述可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利益存在著較大差異,公司企業在選擇組織形式時應細心比較、統籌考慮、正確籌劃。但總體上看兩種組織形式最重要的區別在於: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國被視為居民納稅人,通常要承擔與該國其它公司一樣的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分公司的所在國被視為非居民納稅人,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分公司發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公司合併計算,即“合併報表”。我國稅法也規定,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繳納所得都有兩種形式:一是獨立申報納稅;一是合併到總公司彙總納稅。而採用哪種形式繳稅則取決於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的性質--是否為企業所得稅獨立的納稅義務人。
這裡必須指出,***分公司與總公司利潤合併計算,所影響的是居住國的稅收負擔,至於作為分公司所在的東道國,往往照樣要對歸屬於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課稅,這就是實行所謂收入來源稅收管轄權。而設立在境內分公司則不存在這個問題,對這一點企業在稅籌劃時應加以關注。
公司企業在設立下屬分支機構時,應採取哪一種最有利的經營組織形式,可以獲得較多的稅收利益呢?
開辦初期,下屬企業可能發生虧損,設立分公司,因與總公司“合併報表”衝減總公司的利潤後,可以減少應稅所得,少繳所得稅。而設立子公司就得不到這一項好處。但如果下屬企業在開設的不長時間內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虧為盈,那麼設立子公司就比較適宜,可以得到作為獨立法人經營便利之處,還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潤遞延納稅的好處。除了在開辦初期要對下屬企業的組織形式精心選擇外,在企業的經營、運作過程中,隨著整個集團或下屬企業的業務發展,盈虧情況的變化,總公司仍有必要通過資產的轉移、兼併等方式,對下屬分支機構進行調整,以獲得更多的稅收利益。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