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社會管理創新之路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導讀:社會管理創新是指在現有社會管理條件下,運用現有的資源和經驗,依據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態勢,尤其是依據社會自身執行規律乃至社會管理的相關理念和規範,研究並運用新的社會管理理念、知識、技術、方法和機制等,對傳統管理模式及相應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進行改造、改進和改革,建構新的社會管理機制和制度,以實現社會管理新目標的活動或者這些活動的過程。社會管理創新既是活動,也是活動的過程,是以社會管理存在為前提的,其目的在於使社會能夠形成更為良好的秩序,產生更為理想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

  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關鍵時期,我國的社會管理應當適應形勢與任務的變化進行理念、體制和方法的創新,逐步實現社會管理主體由一元向多元的轉變、社會管理向度由線性向互動的轉變、社會管理服務由壟斷向競爭的轉變、社會管理績效評估由一維向多維的轉變。

  社會管理主體由一元向多元的轉變

  在中國,政府在社會管理領域的一元核心地位比較突出,政府的管理活動實際上觸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成為社會生活的全面組織者、公共產品的直接提供者以及社會穩定的強力維護者。利益結構單一、社會資源匱乏以及集體主義佔據主導地位的歷史時期,政府全面的社會管理對於分配有限社會資源、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確實起到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其弊端逐漸暴露出來。首先,政府對社會的全面介入導致公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得不到完全發展,公民社會和社會自治發展緩慢。其次,政府在全面履行社會管理權以及公共產品供給權的同時,缺乏有效的社會監督與制約機制,為權力尋租和腐敗滋生提供了便利。

  面對這種困境,有效地破解這一難題的方法之一就是實現社會管理主體由一元向多元的轉變。首先,多元的社會管理主體可以適應多元的社會現實,為公眾提供高質量、差異化的社會公共服務。其次,多元的社會管理主體可以最大限度激發社會創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再次,多元的社會管理主體也有助於緩解政府壓力、轉變政府職能,使政府將精力和資源集中用於巨集觀調控領域。當然,必須明確的是由於我國社會管理的多元主體發展還不成熟,尤其是社會組織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能力尚不完善,因此,在社會管理主體由一元向多元的轉變的過程中政府應該起到引導作用。

  具體而言,應從以下三方面著手。首先,政府應明確在社會管理方面的責任,對於一些涉及社會公平、民生以及社會安全與穩定的領域,比如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衛生、公共文化、公共環境和社會保障等方面,政府不但不能退出,而且要加強投入與管理,否則會導致社會的不滿和政府公信力的降低。其次,政府應該積極培育社會參與意識和能力,積極引導和扶持社會組織的發展,為多元主體參與社會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律、政策、制度環境,通過稅收優惠、資金扶持、人員培訓等方式,為非政府組織發展提供優良的外部環境。再次,通過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建設,開闢多種渠道,調動、吸引廣大社會成員參與社會管理。最後,加強政府對多元主體的管理和監督。當部分社會管理和公共物品提供從政府轉移到非政府組織的同時,政府必須肩負起相應的管理和監督職責,保證多元主體間的依法、有序、高效的良性互動。

  社會管理向度由線性向聯動、互動的轉變

  現代社會管理不再是自上而下,依靠政府權威,通過制訂和實施政策,對公共事物進行線性管理。它強調的是管理主體多中心化、管理方式民主化、管理過程協作化的多元互動的新型公共治理模式。

  在當代中國,傳統的線性社會管理模式面臨著一些難以克服的挑戰。首先,線性的社會管理模式難以應對多元社會的發展。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公眾的利益和價值迅速多元化,社會進入了矛盾的凸顯期。一方面許多社會問題集中爆發,另一方面仍有大量問題尚未顯現。這種社會狀態對傳統線性的社會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戰:既要處理好向多元社會轉型過程中產生的大量的、複雜的、緊迫的社會問題,又要能夠將潛在的問題消除於未然或者減小其爆發的破壞性。線性的社會管理模式面對這些問題逐漸力不從心,社會發展要求建構新的社會管理模式。其次,隨著社會事務的迅速增多,處於中心地位的政府規模迅速膨脹,社會管理成本劇增,社會管理效率低下。面對上述問題,實現社會管理向度由線性向互動的轉變顯得尤為必要。

  在社會管理由線性向互動的轉型過程中還應注意以下兩點。首先,轉變社會管理觀念,將“信任”融入社會管理過程。政府應該轉變觀念,拋棄“政府中心”的傳統觀念。政府應該對社會組織和私人部門參與社會管理的能力和前景報以信心,承認、保護和促進自主性社會的形成,努力構建多元主體間的夥伴關係。其次,明確互動主體的責任。明確的責任制是建設互動型夥伴關係的基礎和保證。傳統的政府社會管理中的責任是線性的,行政人員僅需要向上級和政治官員負責,責任的界定相對容易。而互動性夥伴關係中包括多種主體間的複雜關係,如果沒有明確的責任制度,只能導致相互間的推諉扯皮,管理效率低下。因此,應該在政府的主導下,構築相應的法規範和制度,明確界定各類主體的職能範圍,建立多元主體之間持續、互動、共贏的夥伴關係。總而言之,信任和責任是構築多元主體間的兩個方面,“信任”是基礎和動力,“責任”是保障。

  與此同時,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瞭解社情民意,真正明白社會需要什麼和什麼樣的服務,在諸多社會管理領域和管理程式與環節,努力形成互動關係。不斷健全、完善社會管理體制、機制和方法,及時化解、消除社會的利益矛盾和利益衝突,實現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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