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怎樣走的社會管理創新之路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8日

  地方政府,指管理一個國家行政區事務的政府組織的總稱,全稱“地方人民政府”,在中國指相對於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而言的各級人民政府,憲法第95條規定“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簡稱“地方”。

  社會管理創新是指在現有社會管理條件下,運用現有的資源和經驗,依據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態勢,尤其是依據社會自身執行規律乃至社會管理的相關理念和規範,研究並運用新的社會管理理念、知識、技術、方法和機制等,對傳統管理模式及相應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進行改造、改進和改革,建構新的社會管理機制和制度,以實現社會管理新目標的活動或者這些活動的過程。社會管理創新既是活動,也是活動的過程,是以社會管理存在為前提的,其目的在於使社會能夠形成更為良好的秩序,產生更為理想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

  一、當前地方政府社會管理創新過程中的誤區

  一是錯誤地認為加強社會管理就是擴張政府權利。社會管理不同於政府管理,社會管理的服務目標、價值取向更多的是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在這樣一個目標價值取向當中,更加強調的是公平。目前,政府、市場和社會三個系統的分工並不清晰,尤其是政府的功能界定不清。其實,社會管理有一個很重要的功能,就是形成一個政府、社會與市場三者相輔相成的、系統的、完善的、健全的架構,而不是其中單一主體權利的無限制擴張。

  二是片面地理解“秩序”這一理念,認為“秩序”就是社會治安、社會穩定。沒有把重點放在如何從根本上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權益上。因此,在當前建構社會管理體系的實際工作當中,要將維持社會秩序的理念,轉變到更深層的以維護保障人民群眾作為社會管理的核心價值上。

  三是在社會管理體系建構中,還是認為政策先於法律,而沒有能夠建立起社會管理的合理制度框架。建立這個制度框架的實質就是要保障人民群眾的權利,保障公民有正常的參與渠道。合理制度框架的缺失,也說明了在社會管理中法規的建設還相對滯後。

  四是認為現在的社會矛盾主要是利益問題,多數可以通過經濟手段化解,而沒有看到有些矛盾是由於群眾的基本權利沒有得到保障所引發的。並不是說大部分的社會矛盾都是利益的糾紛,這一錯誤認知會導致對百姓基本社會權利的忽視,如參與權、知情權等,而這種忽視又會進一步成為引起社會糾紛的導火線。

  五是地方政府熱衷於搞“運動式治理”。目前我國政府社會管理的工作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可稱為“運動式治理”模式。面對表現形式比較激烈的社會衝突時,一些地方政府往往輕率地把警力推到第一線。這不僅無助於矛盾化解,有時反而引火上身,造成警民對立、幹群對立,使政府處於敏感而脆弱的位置。

  我國“運動型”治理的稱謂繁多。從經濟建設領域到刑事***行政***執法領域,再到社會治理領域,各種口號式、運動式的“突擊檢查”、“集中整治”、“統一行動”、“嚴打”等“專項治理”層出不窮,“運動型”治理儼然已成為政府治理的常見模式。儘管“運動型”治理可能在短時間內取得顯著成效,但它是一種無規則可循或有規則不循的非常態化管理,其弊端在於:首先導致行政成本高,治理效果差。“運動型”治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事先缺乏全面、科學的規劃,盲目調動人力、物力、財力,必然造成行政資源的浪費和治理成本的升高;週期性、階段性的“運動型”治理強化了治理主體與治理物件在“突擊檢查”與“靈活應對”策略框架下的博弈行為,對違法者的威懾效用遞減,降低了政府治理的整體效益,容易陷入“突擊解決—迅速見效—問題反彈—再突擊解決—再反彈”的惡性迴圈。其次容易違背法治原則,滋生官僚主義作風。“運動型”治理是一種事前疏於管理、事後矯枉過正的治理方式,它用臨時政策、口頭指示代替長久生效的法律原則和制度規範,使得法律制度變成了可鬆、可緊、可寬、可嚴的橡皮泥;它動輒把問題上升到“政治高度”,助長了政府治理的隨意性和政治化,使得法律淪為政府治理的工具,而不是約束政府行為的規範。治理的隨意性意味著公共權力缺乏法律的規制與社會的監督,這為權力尋租提供了方便。

  二、地方政府社會管理創新的現實路徑指向

  社會管理創新是社會管理完善和發展的“主發動機”。社會管理創新是一個複雜的、綜合的系統,要確保其始終發揮應有的重要作用,就必須建構相應的系統機制予以支撐。要對社會管理進行創新,就必須要從社會管理的理念、社會管理方式以及社會管理機制方面加以創新,這三個方面實際上也正是社會管理創新的三大內在要素。

  ***一***社會管理創新必須理念先行

  由於受中國傳統文化消極面的影響,有些政府部門和官員在履行社會管理職能時,其價值取向不是從“公民本位”、“社會本位”、“權益本位”的理念出發,而是從“官本位”、“國家本位”和與此相對應的“政府本位”出發;不是從如何更好地服務公民、社會出發,而是從服務政府內部管理、方便官員自上而下的內部控制出發,這對履行政府社會管理職能是很大的障礙,其影響是:政府部門對社會服務需求的響應慢、效果差、效率低、成本高。因此,政府的管理理念要由傳統經濟條件下的監督者、控制者轉變為公民、國家和社會提供公共產品、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共利益和維護社會公平的服務者。

  更新社會管理理念,不僅要強調“親情化服務、人性化管理、市民化待遇”,更為重要的是要強調轉變全能統制型政府治理正規化,“高度重視和維護人民群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把和諧社會建設擺在重要位置”,實現從“國家本位”到“社會本位”的轉換。

  更新社會管理理念,不僅要強調寓管理於服務之中,以服務促管理,實現由防範型管理向平等型、服務型、無償型管理轉變,讓群眾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感到更快捷、更便利、更文明、更和諧,更要強調多元主體的協調作業,培育社會組織管理主體,尊重社會自治,助推社會自律,確認並保障社會多元主體的多元價值和利益訴求。

  更新社會管理理念,不僅要強調始終貫徹“以人為本”,而且要強調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規範及時、充分且準確地轉化為各類法規範和制度,轉化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切實確立和竭力踐行的基本價值追求,轉化為各類社會管理主體進行價值取捨和決策判斷的基本行為準則。

  更新社會管理理念,不僅要強調政府職能的合理定位,而且要強調社會和社會組織自身的發展和完善,承認、保護和促進自主性社會的形成,完善社會結構的優化配置,包容社會的異質性,正確認識化解社會矛盾與紛爭解決機制常態化的關係,致力於多元的常態化社會管理機制和制度的建構和完善。

  總而言之,要實現社會管理理念的更新,必須做到六個轉變,即實現從“國家本位”到“社會本位”的轉變、實現從“政府治理”到“公共服務”的轉變、實現從“統一管理”到“個性管理”的轉變、實現從“應急管理”到“常態管理”的轉變、實現從“叛逆宣傳”到“公民教育”的轉變、實現從“國家公僕”到“社會主人”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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