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公益訴訟的事例
消費者公益訴訟是為消費者公共利益而進行的訴訟,有別於其他公益訴訟模式,是專門適用於消費領域保護弱勢消費者群體利益和健康消費市場經濟秩序的一種新型訴訟。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消費者公益訴訟案例,一起來看看吧!
消費者公益訴訟案例篇1
用工業鹽假冒食用鹽進行銷售,致使近10噸工業鹽流向百姓餐桌。因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韓某、王某等3人被吉林省消費者協會告上法庭。11月1日,此案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是吉林省辦理的首例檢察機關支援起訴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經調查,從2014年8月起,韓某等3人在長春市寬城區光復路經營的調料行內,多次銷售假冒食用鹽9.45噸,辦案民警後來在其倉庫內又查獲同批未銷售的假冒食用鹽9.7噸。
今年5月,被告人韓某因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被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5萬元;被告王某等兩人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1萬元。
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假冒食用鹽,違反有關管理條例,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合法權益,屬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範圍。
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對此案審查後,依照《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於今年6月向吉林省消費者協會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就此案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吉林省消費者協會回函明確表示,同意以原告身份向韓某等3人提起訴訟。
吉林省消費者協會認為,被告銷售的假冒食用鹽存在嚴重的質量缺陷,危及廣大消費者人身安全,且被告對此未向消費者做出說明,其行為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道歉。
11月1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審判長當庭宣判,要求3名被告在本判決生效10日內,在省級以上的新聞媒體公開道歉,被告均表示不上訴。
消費者公益訴訟案例篇2
殘障人士朱明建認為需要以行動來改變各種歧視殘疾人的現象,推動落實保障殘疾人利益的法律、政策。他曾針對廣州地鐵歧視、廣州公交歧視、東莞公交歧視等提起一系列訴訟。2011年11月,珠海公交車司機拒絕給他乘車優惠。他認為珠海公交公司規定只對本地殘疾人給予乘車優惠,於是對珠海公交公司提起訴訟。2012年5月,珠海市香洲區法院促成雙方達成和解,珠海公交公司負擔訴訟費250元,並給予朱明建補助金3000元。2012年下半年,朱明建通過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和行政複議促使廣州塔運營方推出殘疾人門票優惠方案。
消費者公益訴訟案例篇3
2011年11月2日,殘障人士朱明建在珠海市內乘坐68路公交時,要求根據《廣東省扶助殘疾人辦法》的規定享受優惠乘車待遇,但司機拒絕了他的優惠要求,理由是他所持的《殘疾人證》沒有用。按照珠海公交巴士公司的優惠政策,只有持有本市IC卡的殘疾人才能享受優惠。朱明建認為這種以是否具有本市戶籍區別對待外地戶籍殘疾人的做法與《廣東省扶助殘疾人辦法》所規定的“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並且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都可以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明顯不符。於是2011年11月30日,朱明建將珠海公交巴士公司告上了法庭。2012年1月18日珠海香洲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第一次公開審理。5月30日,朱明建起訴珠海公交巴士公司戶籍歧視的案件在法院對雙方協商調解之下達成了庭外調解。被告珠海公交巴士公司負責本案的訴訟費250元,並給予原告朱明建補助金3000元。
消費者公益訴訟案例篇4
2012年3月,無錫市消協作為原告,將無錫一家火鍋店告上了法院,要求退還強制消費的一次性餐具費用3元,並要求商家停止這種強制消費行為。3月15日,崇安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民事調解,被告接受了原告訴求,答應今後要求員工務必在點餐時詢問顧客是否使用一次性碗筷,盡到相應的提醒義務。一次性餐具的強制消費在大多數餐飲企業都普遍存在。消費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怕丟面子的心理助長了此強制消費行為的泛濫,再加上某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與一次性消毒餐具企業有著千絲萬縷的利益關係,讓很多餐飲企業對這種違法強制消費行為有恃無恐。本案對公益訴訟入法之後,各地消協作為公益訴訟原告提起公益訴訟,提供了一個範本。
國有企業激勵機制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