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勞動合同四大誤區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5日

  勞動法基本原則是勞動法的核心和立法宗旨 ,也是勞動法實踐中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你喜歡。

  

  誤區一:終止勞動合同也要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職工和企業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及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消失,而結束勞動關係的行為。勞動合同終止後,當事人雙方之間由勞動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也隨之終止和結束。職工或企業中任何一方不再同意續訂合同的話,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誤區二:“臨時工”不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使用“臨時工”為由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這些職工的合法權益。

  誤區三:試用期過後再籤勞動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明確表示,新招用人員的試用期是一年,試用期滿合格後才能籤勞動合同。對此,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工資處有關負責人表示,聲稱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的說法,已經違反了《勞動法》。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的勞動合同內容之一。按照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即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按照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誤區四:簽訂勞動合同先收押金

  外地來滬打工的小王剛剛找到了工作單位。可單位負責人卻提出,因為他是外地人,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收取5000元的抵押金,等勞動合同解除師再退給他。該用人單位這一舉動已經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規。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及其他費用,也不得扣押勞動者身份證及其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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