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做賬流程
代理記賬是中小企業在發展中一種重要的服務專案。它是隨著經濟發展的需要而產生的,並且隨著代理記賬制度的形成與完善而不斷髮展。接下來請欣賞小編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
1、接受委託簽訂財務外包代理記賬合同,確定代理記賬服務專案及代理記賬費用。
2、接票***時間:每月20號-30號***
■ 屆時客戶將當月做帳票據送到我代理記賬公司,或我代理記賬公司將安排外勤會計到客戶指定地點收取當月做帳票據,並對票
據進行初步整理。
■ 對於新設立的從來沒有接觸過代理記賬工作的客戶,我們將幫助他們:開立會計帳戶,建立會計核算體系;
根據客戶提供的合法原始憑證***指:購銷發票、入庫單、領料單、款項匯出匯入底單及其他財務收支單據、
有關經濟合同等***編制會計分錄;代理記賬及結帳;編制會計報表。
3、做賬***時間:每月25號-30號***
■ 代理記賬會計對客戶票據進一步整理,對票據存在的問題與客戶及時溝通,進行會計核算、帳務處理,稅款計算。
■ 稽核會計對代理記賬會計做帳結果進行稽核,包括票據完整性、合法性的稽核、代理記賬過程中的帳務處理正確性的稽核、稅款計算合法性的稽核、往來帳的核對、並對客戶帳務問題的隱患給予準確評估。在所有帳務稽核無誤後填制稅務,納稅申報表,稅收繳款書,並對納稅情況與客戶溝通。為客戶代理記賬,並辦理稅務登記,減免稅手續,一般稅人申請手續、發票審批手續等。
4、報稅***時間:每月1號-15號***
■ 代理記賬會計將稽核會計填制的稅收繳款書交到客戶開戶銀行,劃轉稅款。
■代理記賬會計到國、地稅稅務所上門申報。
■ 專人負責網上稅務申報、個人所得稅重點納稅人申報。
5、回訪***時間:每月10號-20號***
■ 由本代理記賬公司返回稅單、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與出納對賬,安排下月工作
■ 及時反饋給客戶稅務最新的各項政策
代理記賬的法律依據
1. 基於代理記賬業務的,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定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託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首次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2. 根據1993年通過的《註冊會計師法》規定: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從而為代理記賬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機構。
3. 與此同時,為了具體規範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於1994年6月23日釋出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式以及委託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新修訂的《會計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4. 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定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的主要條件
一個單位是否選擇“代理記賬”取決於該單位是否具備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條件,這應該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一般而言,單位規模的大小、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程度、經營管理的要求等,是決定單位是否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主要因素。單位規模大、經濟業務多、財務收支量大、在經營管理上要求高的單位,一般應該單獨設定會計機構並配備專職的會計人員,以便及時組織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核算,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以保證會計工作的效率和會計資訊的質量。由此可見,代理記賬的委託單位應該且必須是小型的經濟組織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至於什麼是小型的經濟組織,我國目前並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一般可以根據註冊資本、銷售額、從業人員及資產總額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則是指從事生產經營並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而且沒有免除建賬義務的個體工商戶。這可以在國家稅務總局於1997年6月19日頒發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中找到依據。
需要明確指出的是,一個單位是否設定專職會計人員,應該由單位自行決定,但建賬則是強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賬的最終核定權歸行政主管機關。
代理記賬做賬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