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中國證券市場出現大量審計要案,影響到中國註冊會計師的公信力,人們對中國註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和為公眾服務的能力和質量普遍表示質疑,嚴重影響中國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和完善的程序。接下來請欣賞小編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

  

  1.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42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202條同樣體現了過錯責任原則。所不同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202條規定中的過錯僅指故意,而不包括過失。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承擔侵權民事責任要同時具備違法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係、主觀過錯四個要件。

  2.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與造成損害的原因有關的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責任人的過錯,而是根據損害的客觀存在、行為人的活動以及行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的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而特別加重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明確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民法正式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承認,並且這裡有一個條件,即法律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3條、127條、133條的規定就是該原則的具體體現。由於我國法律尚無註冊會計師無過錯責任的規定,故無過錯責任原則不適用於註冊會計師。

  3.公平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按過錯責任原則會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損害得不到賠償,並且根據法律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一方所受之損害是由對方行為所引起或是為了對方利益,在顯然有失公平的情況下,法院即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按“公平合理負擔”的原則判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的一種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就明顯體現了公平責任原則。

  註冊會計師過錯責任的承擔

  註冊會計師的過錯責任,是指註冊會計師在自身有過錯的情況下出具了虛假報告,並給委託人和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害,而應由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原理,註冊會計師承擔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有:

  ***1***違法行為。指註冊會計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執業規則的規定,出具了虛假的報告。包括故意出具虛假報告和過失出具虛假報告。

  ***2***損害結果。指因註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報告的行為使委託人和利害關係人的權利遭受某種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其中非財產損害如名譽損害等。

  ***3***因果關係。指註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報告的行為與委託人和利害關係人遭受的損害之間所存在的前因後果必然聯絡。

  ***4***主觀過錯。指註冊會計師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執業規則的規定出具虛假報告時,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所抱的主觀態度,包括故意和過失兩類。

  認定註冊會計師是否有主觀過錯,是適用過錯原則的關鍵。由於審計工作的專業性,他人無法對註冊會計師是否嚴格遵守執業規則舉證,故在此範圍內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註冊會計師自己證明自己嚴格遵守了執業規則,否則認定為有過錯。對涉及審計過程中的專業判斷,根據司法實踐,應當根據註冊會計師行業中的中等預見水平來認定其是否具有過失。如果行業中中等預見水平的人也可能做出相同的判斷,則其沒有過失,否則應認定其有過失。當發生民事賠償訴訟,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過錯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進行衡量和判斷,只有同時具備四個要件,才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缺一不可。

  註冊會計師的法律成因

  ***一***社會因素

  社會公眾對註冊會計師的高度信任和高度期望值是導致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社會因素,近幾年來,社會公眾對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越來越關注,社會公眾對註冊會計師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來越高,但同時由於社會公眾對註冊會計師行業還缺乏足夠的瞭解,因此,導致社會公眾對註冊會計師提出了許多不合理要求,各方報表使用者和利益集團希望註冊會計師能查出被審單位報表中存在的所有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事實上這是混淆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區別,一旦審計報告結論與被審單位實際情況不符.投資者或債權人遭受了損失,他們總是希望從其他方面得到補償而不管是誰的錯誤。另一方面由於受審計時間,審計方法及成本的制約,註冊會計師發現被審計單位所有的錯誤.舞弊及違法行為是不可能的。

  ***二***經濟因素

  近年來,隨著註冊會計師行業競爭的加劇.一些事務所為了提高業務量、爭奪客戶、追求經濟效益,在選擇被審計單位時喪失了應有的慎重,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對被審計單位的歷史情況進行必要的瞭解,評價它的品格,弄清委託的真正目的。少數註冊會計師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不顧職業道德,迎合委託方的無理要求,對被審計單位報表中的虛假錯弊聽之任之,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與被審計單位串通***。同時由於我國的審計費用比國際同行低,一些政府部門都為會計師事務所制定了最低收費標準,為了生存和發展註冊會計師不得不降低審計成本.也就不可能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審計某一個專案,審計質量可想而知。

  ***三***環境因素

  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執行的不規範性是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環境因素。從公司內部環境來看,目前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國有法人股缺位,股權過度集中,董事會、監事會由大股東操縱,或由內部人控制的情況十分嚴重,從而給公司管理當作盈利管理,粉飾報表、操縱利潤提供了可乘之機。公司內部控制的缺失造成公司內部控制的鬆散和低效,高階管理層對財務報告,特別是對會計政策隨意選擇和變更,公司由一人或少數幾人把持或壟斷財務決策,內部審計人員缺少獨立性和專業訓練,內部審計部門的設定只具象徵意義。經營者由被審計人變成了審計委託人,註冊會計師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遷就上市公司,默許上市公司***,幾乎成了一種"理性選擇"註冊會計師是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他們的行為必然受到市場其他參與者的影響,沒有好的執業環境,註冊會計師很難獨善其身。

  ***四***法律因素

  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滯後於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是造成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法律因素。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會計環境的不斷改變,在對會計資訊的不同認識而產生的法律衝突中,有關民事糾紛的問題最多。可是,這方面的規定恰恰是最不完善、也是最為缺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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