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的能力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6日

  註冊會計師,是指具備會計專業學歷、擁有一定財務和審計領域的工作經驗、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合格並依法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接受委託並能夠獨立從事審計、會計諮詢、會計服務等業務的執業人員。接下來請欣賞小編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

  

  1.瞭解需求可以彌補註冊會計師勝任能力的不足。進行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首先要解決的是註冊會計師“學什麼”的問題。因此,必須要了解註冊會計師的需求。在瞭解需求時,應把握以下的一般原則:***1***瞭解需求是實現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基本目的的前提條件;***2***瞭解需求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3***瞭解需求要注意吸收其他國家先進的審計技術方法、借鑑國際審計慣例與審計準則;***4***瞭解需求要為解決當前審計實務存在的問題提供指導。

  2.開發課程是滿足提高註冊會計師勝任能力的內在需要。課程研究與開發是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工作的核心。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的課程開發,應堅持以下原則:

  ***1***課程開發都應以提高註冊會計師勝任能力為前提,以學習和掌握會計財務相關知識、組織和企業知識與資訊科技知識,提高註冊會計師執業水平為目標,強調目的性、計劃性和可操作性。***2***課程開發必須按培訓物件的不同層次進行。***3***課程開發應強調及時性、可操作性,採用最新的技術開發手段。***4***課程開發內容的各個方面均應有一套嚴格的工作程式。

  3.改革教學方法是實現提高註冊會計師勝任能力的重要手段。要想在註冊會計師繼續教學中取得良好的效果,還需要採用多種教學方法,教學手段應先進、靈活。在繼續教學中常採用的教學方法有:課堂講授、案例教學、模擬教學、小組討論、大會演講、情景教學、室內外娛樂式教學等。   4.強化教學管理是實現提高註冊會計師勝任能力的重要手段。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的教學管理應強調其職業培訓的計劃性、統一性、協調性。這一方面是出於對各級註冊會計師執業水平和培訓質量統一要求和同步提高的考慮,同時也是為了全國培訓資源的有效利用。首先,三個國家會計學院主要是培訓合夥人和審計專案負責人,其培訓計劃、課程、案例、師資等、均應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或其授權單位統一制定、開發、製作和選聘。其次,課程開發與教學管理應分工進行,前者應由中國註冊會計師或其授權單位負責,後者由三個國家會計學院負責。

  註冊會計師的合格標準

  註冊會計師每科考試均實行百分制,60分為成績合格分數線。

  根據財政部關於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辦法的規定,在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正式對外發布考試成績後的30日內,如果考生本人認為所釋出的成績與本人應取得的成績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憑成績單向報考地考辦提出成績核查申請。成績單上1-9數字說明:“-1”即未報;“-2”即未考;“-3”為取消單科成績;“-4”為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3年內***不含當年***不得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5”為取消當年全部科目考試成績和5年內***不含當年***不得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6”為以前年度考試作弊受到停考處罰,期限未滿,不符合報考條件,取消考試成績;“-7”為客觀答題卡上未貼上條形碼,沒有成績;“-8”為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5年內***不含當年***不得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9”標誌的為待查。

  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一***註冊會計師過錯歸責原則

  1.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責任人的過錯,而是根據損害的客觀存在、行為人的活動以及行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的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而特別加重其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點是不管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其他侵權條件成立就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2.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在過錯責任原則下,無過錯即無責任,即使造成了事實上的侵權行為,只要當事人沒有過錯就不必承擔民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另一種是過錯推定原則。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舉證責任的不同:在一般的過錯原則下,舉證責任在原告一方,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過錯推定原則下,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若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被法律推定其有過錯。

  ***二***過錯推定原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的理由

  1.有利於維護註冊會計師的生存空間。從我國《民 通則》的規定和現代侵權法的發展趨勢來看,無過錯責任僅在環境汙染、高危作業、產品責任等少數幾個領域之中,而且背後通常有著強大的責任保險來做支撐,即透過保險制度將責任分散到大眾之中。儘管註冊會計師責任保險和執業風險基金在我國已經出現,但其發展時間較短、制度又未完善,如果貿然對註冊會計師適用無過錯責任,勢必將會導致該行業成為"高危行業",大量的業界人才紛紛逃離,造成行業萎縮,而留下來的少量註冊會計師出於競爭減少和審計風險的考慮,自然會大幅提高審計費用,這樣將變相增加上市公司乃至整個社會的成本負擔,因此無過錯責任不可取。

  2.對審計制度體現出真正的尊重。那種認為審計實際上提供了一種"保證"或者"保險"的觀點,實際上是對審計的本質缺乏瞭解。註冊會計師的責任是遵照審計準則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一般來說註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保持了應有的職業謹慎,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式,能夠發現審計報表中存在的不實陳述,但只能是合理地保證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合法性、公允性。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層故障隱瞞以及企業環境存在的不確定性,註冊會計師的審計仍然不足以提供絕對的保證,讓註冊會計師承擔無過錯責任有失公允。

  3.尊重和維護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儘管註冊會計師對於委託人來講處於資訊弱勢,但相對於證券市場上廣大的投資者,註冊會計師作為財務資訊的直接審計者仍處於主導或者優勢地位。如果採取一般過錯的歸責原則,則必須證明註冊會計師存在過錯,而採用過錯推定原則,讓註冊會計師來承擔已履行舉證責任是比較合理的,這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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