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先佔須符合什麼條件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先佔,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於他人佔有無主的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先佔的性質屬於事實行為。你對先佔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先佔的相關法律知識。

  構成法律上的先佔須符合的條件

  1、先佔的物件只能是無主物。

  所謂無主物是指該物不屬於任何人,任何人都不對其享有所有權。先佔行為只能指向無主物。所以,遺失物不能依先佔取得所有權,因為遺失物是有所有權人的,不是無主物,所有權人只是暫時失去了對該物的控制而已。

  文物、礦產資源、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珍稀野生動植物等歸國家所有,國家法律對這些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做出了特殊的規定,不能認為是無主財產,也不能依先佔取得。至於無主物的判斷應以實施先佔行為時為準,只有在實施先佔行為時是無主物的財產才能依先佔取得所有權。本來有所有權人的財產,在實施先佔行為時成為無主物,則可以依先佔取得所有權。

  無主物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上面所講的拋棄物,一類是非受國家法律特殊保護的野生動植物。

  2、先佔的物件只能是動產。

  不動產一般價值較大,如果司以依先佔取得則會對社會經濟生活產生重大影響。所以,各國一般都不承認不動產的先佔制度。而且,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於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和管理,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所以不存在先佔取得的問題。但是,也不是所有的無主動產都能依先佔取得。例如,法律禁止流通的動產,如槍支、***、反動宣傳材料、醫療廢物等就不能依先佔取得。

  3、先佔人必須以取得該物所有權的意思佔有該物。

  如果僅僅是因為替他人照管財物或者是借用別人的財物而佔有該物,則不能構成法律上的先佔。先佔是一種事實,只要先佔者沒有明確表示其佔有該物不是以取得該物的所有權為目的,就可以推定其以取得該物所有權的意思佔有該物。因此,先佔對行為人的行為能力沒有特殊的要求,即使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依先佔取得無主財產的所有權。

  另外,先佔所要求的佔有不以本人的佔有為限,指示他人佔有也可以產生先佔的法律後果。例如,王某僱人上山採集野生的中草藥,雖然最先佔有中草藥的人是王某所僱的人,但從法律上講,王某是先佔人,可以根據先佔制度取得中草藥的所有權。

  4、先佔行為必須合法。

  對於可以依先佔制度取得所有權的無主動產,佔有人的佔有行為還必須符合合法的條件才能取得該物的所有權。例如,河裡的魚屬於無主財產,可以適用先佔制度取得所有權,但如果在禁漁期捕魚,則由於佔有行為本身是違法的,不能基於先佔制度取得對魚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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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佔在國內與國際法上的區別

  民法上的原意,指的是對無主物的最先佔有者可以取得該物的所有權。但盜取他人及法律有其它規定的除外。

  國際法上,指的是國家可以佔取無主地,取得對無主地的所有權。而所謂“無主地”,是指當時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 先佔是一個國家有意識地取得當時不在任何其他國家主權之下的土地的主權的一種佔取行為,是一種領土的取得方式。

  國際法上的先佔是國家原始取得無人佔有的領土的一種方式。但實踐中對該種領土取得方式有所限制。《南極條約》凍結了對南極的領土要求,第四條

  1.本條約中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

  ***a***任何締約國放棄它前已提出過的對在南極洲的領土主權的權利或要求;

  ***b***任何締約國放棄或縮小它可能得到的對在南極洲的領土主權的要求的任何根據,不論該締約國提出這種要求是由於它本身或它的國民在南極洲活動的結果,或是由於其他原因;

  ***c***損害任何締約國關於承認或不承認任何其他國家對在南極洲的領土主權的權利、要求或要求根據的立場。

  2 .在本條約有效期間發生的任何行動或活動不得成為提出、支援或否認對在南極洲的領土主權的要求的根據,或創立在南極洲的任何主權權利。

  在本條約有效期間,不得提出對在南極洲的領土主權的任何新要求或擴大現有的要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自然資源是人類共同繼承的財產,任何國家不得對該區域主張主權或行使主權權利。《外層空間條約》規定任何國家利用、開發月球都必須是為了全人類的利益,任何國家不得為了自己的片面利益利用月球,不得對月球行使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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