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調解的程式都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在生活中,我們經常能夠看到很多醫療糾紛的事情,而醫療糾紛是可以進行調解解決的。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醫療糾紛調解的處理程式,希望能幫到你們。

  醫療糾紛調解的處理程式

  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願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可以衛生行政部門第三方來進行行政調解。第三方處於居中地位,通過規範教育,說服引導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醫療糾紛的危害

  醫療糾紛的危害是巨大而深遠的,無論是何種型別的醫療糾紛,都將給醫患雙方帶來許多負面影響甚至危害。

  1、就患者而言,醫療糾紛往往需要牽扯很大的精力、財力;反覆的回憶、複述不幸的事情也會給患者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此外,在情緒激動時採取的過激行為造成社會危害的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就醫療機構而言,部分醫療糾紛嚴重干擾正常的醫療秩序;加重醫護人員的心理負擔,降低他們的工作熱情並傷害到執業自尊心及自信心;每年幾百萬的賠償加重醫院的經濟負擔,給醫院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3、就社會而言,醫療糾紛的調查往往佔用大量的社會資源,成本甚高;患者之間的信任程度不斷降低,最終引發醫患信任危機,不利於醫學的發展及和諧醫療環境的構建,最終損害的還是全體公民的切身利益。

  醫療糾紛的特點

  一是數量增加,投訴增多。過去在醫療活動中一般不會發生的醫療糾紛,現在往往形成醫療糾紛。

  二是新技術、新療法、新設憊的不當使用導致的醫療糾紛不斷出現。

  三是有了法律制約,1997年10月1日開始實行的修訂後的刑法,明確規定醫療事故罪。

  醫療損害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

  具體表現在:

  第一,《侵權責任法》第六條明確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和醫療管理損害責任都必須實行過錯責任原則,這兩種醫療損害責任型別要求構成賠償責任必須具備過錯要件,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

  第三,對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也必須以過錯為要件,只是過錯要件的證明實行推定而已;

  第四,即使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中,對於醫療機構承擔醫療產品損害的最終責任也必須有過錯,醫療機構如果對於缺陷醫療產品致患者受到損害沒有過錯,則只可以承擔中間責任而不承擔最終責任,其可以向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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