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發高溫補貼國家規定違不違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2日

  國家規定單位在夏季的時候要給高溫天氣下工作的人們領取的一種福利補貼,那單位能不能不發呢?不發是不是違法的?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國家規定不發高溫補貼是否違法

  如果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向勞動者發放而不發放的,屬於違法行為,侵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可以向縣級以上行政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依法。

  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的,依法享受。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並納入。標準由省級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

  國家規定的高溫補貼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高溫津貼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

  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築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高溫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高溫補貼具體的發放標準和發放時長,各省的標準不一。全國其他省市的高溫費大致分月補、日補兩種發放標準。

  按月發放的地區中,如發放高溫津貼排名靠前的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津貼金額最高的為山西和江西,為240元每月,浙江省為225元;最低的為山東省,為120元每人每月。

  按天發放的地區中,標準最高的為天津,24元每天,最低的為貴州,8元每人每天,與天津相差2倍。

  高溫津貼發放標準高的多數為東部地區。與此相反,西部地區的一些省份發放高溫津貼較低。

  高溫補貼的享受條件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廣西實際情況,兩種情況可享受高溫津貼。一是高溫,即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溼,因廣西氣候特點,高溫季節常有高溼現象伴隨,且持續時間長,因此,同樣適用於享受高溫津貼。

  氣溫超40℃停止室外露天作業

  按照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的,應停止室外露天作業***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40℃以下的,應按規定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適當增加高溫作業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嚴禁延長高溫作業時間和違規加班加點,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者高溫中暑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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