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發高溫補貼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高溫補貼是國家規定高溫天氣下工作的員工必須得到的,但有的單位也是會不發的,那不發可以解除合同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不發高溫補貼是否能解除合同
1、《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補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2、如果在符合需要發放高溫補貼的條件下,企業或者單位拒不給勞動者發放高溫補貼的,首先工會應主動與企業進行協調,維護職工權益。用人單位仍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即可向各區縣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進行勞動爭議仲裁。
3、如果老闆拒不給發高溫補貼,勞動者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高溫補貼應該計算到勞動者離職當月,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算。高溫補貼=高溫崗位津貼÷21.75×離職月實際出勤天數
不發高溫補貼的法律規定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主要符合我國高溫補貼政策的,都應該領取高溫補貼,關於如果公司不發高溫補貼可以解除合同嗎這個問題,答案當然是可以的。公司沒有履行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補發高溫補貼和其他經濟賠償,相關部門會責令更改,而員工離職後的高溫補貼,用人單位需要按照實際的出勤天數來計算高溫補貼的費用。
關於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
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
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築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
高溫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2] 全國至少已有28個省份制定了高溫津貼標準,未制定的分別為,黑龍江、西藏、青海等四個省份。 具體的發放標準和發放時長,各省的標準不一。在這28個省份中,有13個省份發放標準為按月發放,另有15個省份按天發放。 按月發放的地區中,如發放高溫津貼排名靠前的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津貼金額最高的為山西和江西,為240元每月,浙江省為225元;最低的為廣東省,為150元每人每月。 按天發放的地區中,標準最高的為天津,24元每天,最低的為貴州、河北,8元每人每天,與天津相差2倍。 高溫津貼發放標準高的多數為東部地區。與此相反,西部地區的一些省份發放高溫津貼較低
國家規定的高溫補貼政策
市人事局有關人員介紹,行政事業單位防暑降溫費補助標準為,夏季***6-9月***每人每月補助60元***含離休人員***,公共電汽車司機的防暑降溫費為每年180元/人。對其他型別企業是否發放降溫費,沒有相關規定。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稱,去年該部門曾給企業發放過通知,建議企業給員工發放高溫補助費,但這並不是政策,沒有強制性。不過,現在許多企業也主動為員工發放高溫補助,只不過數額不定。
據介紹,員工在高溫天氣中工作領取的補助收入不得列入最低工資。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勞動法第48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不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
不發高溫補貼國家規定違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