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標準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8日

  交通肇事逃逸是性質惡劣的交通肇事行為,這種行為可能會導致受害者的生命安全受到更大程度的損害或者直接導致死亡。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交通肇事逃逸這一行為的處罰也有明確規定,並根據具體案情有兩種處罰標準,下面小編為您詳細闡述交通肇事逃逸處罰規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規定

  1.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後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裡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於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資訊,並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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