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商標侵權難在哪
商標權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註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註冊人擁有依法支配其註冊商標並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包括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的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誌,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聲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商標侵權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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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侵權行為的概念
想知道商標侵權行為首先應該瞭解商標權的概念,商標專用權又稱商標權,是指法律賦予商標權人對其商標進行支配的權利,包括使用權、禁止權和處分權。就註冊商標而言,使用權和處分權都要求商標權人或商標權受讓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核准註冊的商標;但禁止權的範圍卻不限於此,商標權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經允許在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違反法律規定從事各種使商標註冊人的商標專用權受到損害的行為。
【法條解讀】
我國《商標法》第3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我國《民法通則》第96條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依法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並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侵害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都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二、如何認定商標侵權行為
一般來說,構成侵權行為必須具備一下四個要件:
***一***有違法行為存在
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即發生了行為人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妨礙商標註冊人行使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違法行為的存在是侵權行為構成的前提條件。
***二***有損害事實發生
損害事實在商標侵權行為中是一個具有特殊性的條件。至於損害事實,可以是物質損害,也可以是非物質損害。物質損害是造成商標註冊人在經濟利益上的減少、消滅。非物質損害是因侵犯商標專用權而致使權利人的商品信譽、企業形象被損毀、貶低。非物質的損害是無形的,並且當時是無法計算的,但終歸導致權利人財產利益的減損。在實踐中,對物質損害的認定應由被侵權人舉證,而對於非物質損害的認定,舉證卻是非常難的,因此無需被侵權人舉證。只要有違法行為的存在,便認定為有非物質損害,被侵權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損害事實不同,形成的因果關係也不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則違反行為與損害事實形成因果關係。例如某種假冒名牌的酒,質量很差,消費者飲用後,會誤認為某種名牌酒的質量下降了。這就是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如果損害事實的發生是因為其他原因所致,則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四***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新《商標法》將原法第38條第***2***項“銷售明知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明知”刪除,即取消了認定此行為侵權的主觀構成要件,確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無論侵權人主觀上故意或過失,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法條連結】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三、商標權侵權行為認定過程
第一步:確定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範圍。
第二步:確定被控侵權的具體物件。
第三步:將被控侵權物件與註冊商標和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認定被控侵權的商標與註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於同一種類或者相類似。
通過以上三個認定侵權行為的步驟,特別是經過將被控侵權物件與註冊商標和該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後,就能認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四、認定商標侵權行為的難點
***一***侵權客體的時間性,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在對被控侵權物件與註冊商標及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標進行比較時,一是要以原告商標註冊證書上記載的註冊商標和商品為準,而不能以實際使用的商標和該商標實際使用的商品為準;二是必須從商標和該商標所使用的商品兩個方面進行比較,而不能僅就商標或者僅就商標所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
***二***如何準確認定近似商品
***1***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定義:所謂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所謂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有特定的聯絡。
***2***認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應遵循的原則:一是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準。所謂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係的其他經營者。這就是說,相關公眾包括兩部分。這兩部分公眾中,涉及任何一部分人都是法律規定的相關公眾,不是兩部分人都涉及才構成《商標法》所稱的相關公眾。二是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物件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是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三***類似商品、服務以及商品與服務類似的認定
***1***定義: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物件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絡、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類似服務,是指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物件等方面,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絡、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絡,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
***2***商品、服務類似的判斷標準: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註冊公司名稱和商標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