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訴訟離婚需要什麼樣的辦理流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4日

  在生活中,很多夫妻離婚都是因為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而在法律上,對家庭暴力申請訴訟離婚也有相關的規定。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家庭暴力訴訟離婚的方式,希望能幫到你們。

  家庭暴力訴訟離婚的方式

  第一,寫離婚起訴狀

  ***一***在開頭寫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況,具體是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二***寫明訴訟請求,一般在起訴離婚中會涉及如下幾個方面的請求:

  1、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2、有關孩子的撫養問題,包括由誰撫養,撫養費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時間和方式等;

  3、有關財產分割方面的請求。

  ***三***書寫事實與理由,概括一下雙方何時結婚、何時生子,因何原因離婚等情況。

  ***四***具狀人的姓名和日期。 離婚起訴狀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口頭到法院起訴的,法院會做記錄,需起訴人簽字或蓋章。

  第二,準備訴訟需要的證據 這裡所講的證據主要是指,家庭暴力證據、結婚證、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和影印件,相關財產方面的證據,包括房產證等的原件和影印件。

  第三,拿著之前準備好的起訴狀2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影印件2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訴,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立案庭審查是否受理該離婚案件,並交納訴訟費用,回家等通知。

  第五,法院受理了該離婚案件後,將在法定的時間內向對方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第六,離婚調解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式,所以如果對方同意離婚,法院會組織雙方進行離婚調解,也可能是在庭前組織調解也可能是在開庭時首先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

  調解成功的,發民事調解書。如果不同意離婚或者調解不成功的將繼續開庭。

  第七,開庭時,雙方都可以委託律師或其他代理人,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訟請求判決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對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做出判決。這時,法院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決不予離婚。一般對於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又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離婚。

  家庭暴力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

  《婚姻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這是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家庭暴力通常伴隨著拳腳、棍棒武力,如果不及時制止行為人的暴力行為,對被害人有可能造成更大的傷害或者損失,甚至導致被害人的重傷,死亡。因此,《婚姻法》第43條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請求予以勸阻,也可以向公安機關請求予以制止。與《婚姻法》第 43條第1款的規定不同的是,《婚姻法》第43條所定的救助措施具有適用上的緊迫性。被請求部門措施不盡相同,如果受害人是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出的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採取勸阻的措施;如果受害人是向公安機關提出的請求,公安機關可以採取制止的措施。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

  《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攪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或者警告:***一***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譭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家庭暴力離婚訴訟需要的證據

  第一、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麼可以儘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或者委託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

  第二、如果家庭暴力發生後,曾經報過警,那麼警方那裡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並製作筆錄。

  第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如果受害人受傷了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鑑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麼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例。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後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儲存。

  第四、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並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麼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第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這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第六、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麼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為其出具書證,當然也可以採取律師進行調查的方法。

  第七、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麼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著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並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第八、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後,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後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為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

  第九、被對方毆打後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的或者說有視訊錄影資料的也可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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