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培訓提綱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安全生產法***修正案***》決定。新安法2014年8月31日公佈。2014年12月1日實施。共七章,114條。下面就讓小編來為大家介紹一下安全生產法的學習提綱是什麼吧,希望大家喜歡。

  一、《安全生產法》修改背景

  《安全生產法》自2002年11月1日實施以來,對建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促進生產經營單位提高安全生產保障能力,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發揮了巨大作用。

  由於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快速發展程序中,安全生產基礎仍然比較薄弱,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防範和監督管理不到位、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屢禁不止等問題突出,生產安全事故還處於易發多發的高峰期,特別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產各方面工作亟須進一步加強。

  修改安全生產法,強化依法治理,非常緊迫、必要。

  一是我國經濟社會狀況發生深刻變化。

  現行安法的制定開始於上個世紀九十年代,經濟發展方式粗放,企業發展問題較多,當時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規定得比較寬鬆。

  2002年實施以來, 我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經濟發展質量。科學發展、安全發展已成為經濟發展基本要求。

  二是我國安全生產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

  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和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企業發展衝動強烈,規模快速擴張。

  安全和發展的矛盾凸顯。生產安全事故易發多發。

  各地區在安全生產實踐中創造了許多好經驗好做法。

  三是防範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任務緊迫。

  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特別是“7.23”特大鐵路交通事故,造成了嚴重的人員傷亡,社會影響巨大,安全形勢嚴峻。

  非法違法、違章違規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屢禁不止。

  四是把國務院一些列重要檔案要求法律化。

  國務院23號文,40號文等一系列重要檔案,提出明確要求, 須進一步法律化制度化。

  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逐步減少、下放、取消審批專案。

  五是安全生產中出現的突出問題亟待解決。

  安全生產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特點,問題突出。

  如:堅持安全發展要求,安全監管執法地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的安全職責,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安全責任追究力度等。

  二、《安全生產法》修改思路、原則

  ***一***思路

  1、切實解決好安全生產和安全監管的“擺位”問題。

  2、強化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的落實。

  3、加大政府監管和部門執法力度。

  4、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

  貫徹落實關於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和三個必須重要論述。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的一系列決策部署和國務院***2011***第165次常務會議精神。

  貫徹落實國務院***23號通知/40號意見***等一系列重要檔案精神。

  ***二***原則

  一是堅持“加強頂層設計”的原則。

  明確《安全生產法》的主體地位,創新和完善安全生產基本法律制度;

  二是堅持“修訂和適度超前”的原則。

  大框架保持不變,補充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將國務院《通知

  《意見》等政策措施法律化制度化;

  立足現階段,解決安全生產實際問題,著眼長遠發展,增強立法前瞻性和預見性。

  三是堅持“適當集中和增強可操作性”的原則。

  對全國普遍性問題作出法律規定,對個別地區存在的問題,給地方立法留出空間。

  總結安法實施以來的成效和問題,根據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對有關規定適當細化,增強可操作性,便於法律的執行。

  四是堅持“強化企業主體責任”的原則。

  完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制度措施。

  五是堅持強化預防治本的原則。

  強化安全預防和治本措施,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加強安全風險防控。綜合治理,打非治違。

  六是堅持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的原則。

  強化安全責任追究,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提高非法違法生產成本。重典治亂。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亮點及實施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關於安全生產的擺位

  2014年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在安全生產的擺位上作出了重大調整,進一步明確了安全生產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是明確安全生產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安全生產的目的不僅包括促進經濟發展,而且包括促進社會健康發展。安全生產不再僅僅體現經濟領域的範疇,而更多體現社會管理的範疇。安全生產是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是構建安全保障型社會的客觀要求。這就要求要把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同步規劃、同步部署、同步推進。

  二是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把人的生命放在首位。“人命關天,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必須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各級黨委和政府、各級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三是明確安全生產應當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安全生產工作的目標更加明確。

  四是明確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程序。“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的規定。安全生產工作納入了經濟社會發展程序,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步推進,與城鄉一體化發展相融合。

  ***二***關於完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

  2014年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與原安全生產法相比,首次確定了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或者工作格局,明確了各方的職責。

  1、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負責,法律從多個方面進行了規定,包括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及配備、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安全警示標誌、安全裝置管理、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危險作業和交叉作業安全管理、發包出租的安全管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有關從業人員安全管理等十四個方面。

  2、職工參與,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積極參與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正確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3、政府監管,是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4、行業自律,是指行業協會等組織進行自律管理,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服務。

  5、社會監督,是指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2014年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第七十二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第七十四條規定:“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輿論監督的權利。

  ***三***關於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安全生產工作除了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加強政府監管力度,鼓勵從業人員參與外,還應當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一是發揮社會中介組織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的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作用。

  二是發揮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作用。2014年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三是發揮行業協會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2014年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第十條規定:“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資訊、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四***關於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

  安全生產標準化是在傳統安全質量標準化的基礎上,根據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企業生產工藝特點,借鑑國內外現代先進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統的、規範的、科學的安全管理體系。

  2014年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根據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現安全管理、裝置設施、作業現場、操作過程的標準化,夯實安全基礎,保證安全生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從促進安全生產角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五***關於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規定

  註冊安全工程師是經國家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註冊執業的人員。

  2014年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註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根據法律規定,一是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配有註冊安全工程師。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安全風險大,應當有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這是強制性規定。二是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六***關於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等的安全生產職責

  2014年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根據法律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在安全生產方面主要有以下職責:

  1、按照職責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對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職責是監督檢查。

  2、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原則上不能行使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如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等。但是,地方性法規等已經賦予了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一定執法權的,則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可以依照相應的規定執行。

  ***七***關於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

  隱患是導致事故的根源,隱患不除,事故難消。2013年11月24日,在青島經濟開發區考察輸油管線洩漏引發爆燃事故搶險工作時強調:“要加大隱患整改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工作責任制,實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過場、務必見到成效。”2010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要求:企業要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並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

  1、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步建立並實施從主要負責人到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制。

  2、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事故排查治理的監管主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於遲遲未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直至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八***關於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

  2014年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改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014年修訂的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這是一種能力認可,不是行政許可。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先上崗,但必須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合格證,即“先崗後證”。

  ***九***關於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的強制性措施的規定

  2014年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裝置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採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具體實施這項措施時,應當把握以下六點:一是隻有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情況下,方可實施。二是隻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實施。如果因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停止供電或者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措施後,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則不能實施。三是實施這項措施,必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四是實施這項措施,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五是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一般情況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擬決定依照規定採取停止供電措施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以便生產經營單位作好相應準備。六是事故隱患消除後,立即解除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十***關於對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公示的規定

  2014年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資訊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資訊;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實施這項措施中,應當把握以下三點:

  一是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資訊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資訊。

  二是應當採取各種方式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向社會公示,形成社會合力,發揮社會的監督作用。

  三是應當與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建立資訊互信制度。

  ***十一***關於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對相關行政審批專案作了如下調整:

  一是將礦山等高危建設專案“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這兩項審批專案合併為“安全評價”一項,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專案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專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二是將對礦山等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不再與能否任職掛鉤。

  三是取消高危行業建設專案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批,明確礦山、金屬冶煉建設專案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專案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十二***關於強化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2014修改強化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加大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一是堵塞漏洞,對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都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如增加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法實施監督檢查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二是加重處罰力度,提高***數額,並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對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按照事故等級分別處以高額***。如責令限期改正,同時可以處以***;一般事故20-50萬元、較大50-100萬元、重大100-500萬元、特大500-100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1000-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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