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證券保證金代理清算協議範本
證券合同: 客戶證券保證金代理清算協議
甲方***受託方***:中國建設銀行________分行 乙方***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證券公司
為提高證券市場效率,簡化客戶證券投資操作流程,提高客戶資金安全性,方便客戶清算證券交易資金,乙方委託甲方為客戶提供證券保證金清算服務。為明確委託關係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統稱證券交易所***的資金清算規則及銀行有關結算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銀行管資金,證券公司管證券”的原則,就委託代理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部分 委託代理內容
第一條 乙方委託甲方通過甲方的“客戶證券保證金服務系統”為客戶提供:委託證券買賣申報、查詢***包括:資金、證券、委託、成交記錄、即時行情查詢***、分紅派息、資金清算等服務。
第二條 乙方與客戶之間的清算,由乙方委託甲方代理進行;乙方與證券交易所之間的清算由乙方進行。
第三條 甲方代理乙方與客戶進行資金清算的依據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客戶成交明細資料、現金分紅資料和彙總資料等***以下統稱“清算資料”***。 第四條 甲方與乙方之間的資金清算按以下方法進行:
1.清算賬戶
戶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____________分行
2.根據證券交易所證券資金清算的有關規定和清算資料,甲方應向乙方付款時,由甲方於T+1日上午10時前把款項劃入清算賬戶;乙方應向甲方付款時,應於T+1日上午10時前在清算賬戶上備足應付款項,由甲方於T+1日上午10時從清算賬戶上扣出應付的款項,乙方由於特殊情況不能於T+1日上午10時前在清算賬戶上備足應付款項時,乙方要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在清算賬戶上備足應付款項的時間不得遲於T+1日下午2時。
第二部分 甲方責任
第五條 根據甲、乙雙方約定的資料介面,負責“客戶證券保證金服務系統”銀行端的程式開發和所需系統硬體的配置,以及甲方相應的通訊系統建設。
第六條 為客戶提供銀行端的電話委託和/或網際網路委託系統。
第七條 負責上述系統的正常運作和日常維護。
第八條 辦理客戶“證券保證金服務”的申請,稽核投資者有關證件的真實性,代理乙方與客戶簽訂指定交易等協議書,並定期將乙方所需的客戶資料傳送給乙方。
第九條 接收客戶證券買賣、撤單委託,並把委託實時地傳送給乙方。
第十條 為客戶提供分紅派息、資金查詢、修改交易密碼、暫停/恢復/撤銷證券保證金服務等,並實時將有關資訊傳送給乙方。
第十一條 負責管理客戶的資金,控制客戶的資金買空行為。
第十二條 管理乙方在甲方設立的清算專用賬戶,並根據清算規定和清算資料及時與客戶進行資金清算。
第三部分 乙方責任
第十三條 根據甲、乙雙方約定的資料介面,負責“客戶證券保證金服務系統”證券公司端的程式開發和所需系統硬體的配置,以及乙方相應的通訊系統建設。
第十四條 為客戶提供證券公司端的電話委託和/或網際網路委託系統。
第十五條 負責上述系統的正常運作和日常維護。
第十六條 負責接收甲方傳送的客戶證券買賣、撤單等委託,並按規定向證券交易所報盤。
第十七條 負責及時準確地向甲方反饋客戶證券交易、權益等有關情況,並於收到證券交易所清算資料後半個小時內向甲方提供清算資料。由於乙方提供的上述資料有誤而造成客戶和甲方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十八條 負責客戶的證券交割,併為客戶提供列印證券明細賬服務。
第十九條 負責管理客戶證券賬戶內證券,控制客戶的證券賣空行為。
第二十條 負責通知甲方證券交易所有關交易規定、收費標準或其他相關事項變更,未能及時通知而造成的甲方和客戶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二十一條 乙方在甲方開設結算賬戶並留存足夠備付金,如備付金不足造成甲方被動墊付資金,其墊付額視同甲方拆借給乙方並按市場拆借利率計付利息。對甲方清算有疑問時應於3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書面提出,否則視為同意甲方清算結果。 第四部分 雙方共同責任
第二十二條 雙方共同向客戶宣傳、推廣此項業務。
第二十三條 雙方都儲存客戶的資料以及成交記錄,負責解答客戶的諮詢。
第二十四條 由於證券問題造成客戶交易不能正常進行的,由乙方承擔責任;由於資金問題造成客戶交易不能正常進行的,由甲方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由於甲方審查資料不嚴或甲方接收、清算處理、資料傳送有誤導致乙方及客戶損失的,由甲方負責;由於乙方接收、資料傳送、報盤有誤造成甲方及客戶損失的,由乙方負責。
第二十六條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誤差或延誤,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七條 甲方或乙方及其代表提供給對方的所有檔案***包括紙製檔案及其他介質檔案***均屬機密資訊,雙方均應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低於金融和證券行業規定的最低期限。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五部分 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規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第四條的要求履行清算義務時,應賠償另一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直接損失。一方不履行清算義務超過五個工作日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協議。由於不可抗拒力導致未能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部分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因國家銀行結算制度及證券交易所清算規則發生變更,經雙方協商,可對本協議進行補充或修改,其法律效力同本協議,必要時可另籤協議。
第三十一條 雙方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如有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有效期_______年,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滿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續簽。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
中國建設銀行____________分行 ***蓋章***
授權簽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證券公司 ***蓋章***
授權簽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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