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頂所有權的限制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7日

  在商業房屋中,屋頂的屬性比較模糊,下面是小編為你解答商品房屋頂所有權的歸屬是什麼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頂層區分所有人應在專用權設定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和範圍內,合理使用屋頂平臺。實踐中,不少頂層區分所有權人擅自在屋頂平臺增建房屋、加設鐵門等,完全將其他區分所有人排除在外,嚴重侵害了其他區分所有人的權利。專用權的行使,不能違反屋頂平臺本來的性質和使用目的,不能危害公共安全,也不能侵犯其他區分所有人對屋頂平臺必要的使用權利。然而,這些限制缺乏可操作性,不免留下爭議隱患。尤其“必要”是一種非常主觀的標準,應界定到何種程度頗費思慮。筆者認為,列舉總難以面面俱到,而且外部環境變化可能會使其他區分所有人產生新的使用需求,要在設定屋頂平臺專用權時詳盡其他區分所有人“必要的使用權利”殊為困難,不足以維護其權益。屋頂平臺專用權實質上是其他區分所有人對屋頂平臺使用權利的部分放棄和讓渡,對其加以明確限定是可能的。而其他區分所有人未放棄和讓渡的使用權,應認為是他們對屋頂平臺當然和必要的使用權利。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應當在設定屋頂平臺專用權的合同中儘可能具體地規定頂層區分所有人享有專用權的範圍。

  商品房屋頂所有權應遵循的原則

  屋頂所有權的設定應遵循平等自願原則,頂層區分所有人與其他區分所有人的自由意思應受到同等對待和保護。事實上,並非所有的頂層區分所有人都願意支付高昂代價以享有屋頂平臺專用權,商品房的出賣方或其他區分所有人不能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強迫其簽訂屋頂平臺專用權設定合同。

  屋頂的屬性介紹

  屋頂平臺或稱晒臺、露臺,是指供人室外活動的上層屋面或底層地面伸出室外的有圍護而無頂蓋的檯面。

  屋頂平臺屬於公共部位,但不屬於分攤面積。

  1、具有共有屬性的屋頂平臺應該屬於整棟房屋的共用部位。

  2、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八條關於公用建築面積組成部分也不包括屋頂平臺,也就是說,屋頂是不計入整棟房屋的建築面積的,更不會計入分攤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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