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中承租人有什麼義務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5日

  在租房中,承租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下面是小編為你解答房屋租賃中承租人有哪些義務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房屋租賃中承租人的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的出租人在房屋租賃關係中享有以下權利***承租人承擔的相應義務***:

  1、 按約定收取租金,獲得使用租賃物所產生的收益的權利。相對應承租人有按時支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的,出租人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相對應,承租人轉租房屋應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若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按約定收回租賃物及其他權利。相對應承租人有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因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承租人有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按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是用後的狀態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4、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有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權利。相對應承租人若要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應經過出租人的同意。

  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的義務

  ***1***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交付的租賃物必須符合約定的適用狀態,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如果租賃物有瑕疵而妨礙使用,出租人有義務在修理完善之後交付使用,或另換同類租賃物交付使用。如果租賃物附有從物,例如,機器的配件、檢修工具等,從物也一併交付承租人。如果租賃物的技術性較強,出租人還應交付有關裝配圖紙、使用說明書和操作規程等技術指導資料。

  ***2***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那麼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所謂維修,是指租賃物不合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時,對租賃物進行修理,以使其達到約定的正常使用收益狀態。出租人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必須符合租賃物是在出租期間發生的故障、不是因承租人的過錯所引起的等條件。當租賃物出現故障時,承租人應及時通知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應盡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房屋租賃中承租人的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的出租人在房屋租賃關係中負有以下義務***承租人享有的相應權利***:

  1、 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以及維修租賃物,出租人還有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養護,使房屋處於正常的可使用狀態的的;承租人發現房屋損壞的,應當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復,出租人有及時修復的義務,但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相應的如因出租人不能維修租賃物影響使用時,承租人有減付租金的權利。同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造成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2、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有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的義務且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若承租人沒有購買該出租的房屋,則租賃物所有權變化,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有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的權利。

  除此之外,承租人還享有如下權利:

  1、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2、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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