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有什麼原因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公司會因為什麼原因而破產?公司破產後如何進行清償?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企業破產的原因有哪些

  一、企業外部原因

  1、市場需求狀況發生變化,造成企業產品滯銷、生產滑坡。

  2、企業負責人事業心、責任心不強,財務制度不嚴,帳目管理混亂。

  在破產企業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財務人員更換頻繁,只換人不交帳,賬目無連續性;財務制度執行不力,收入支出不能做到日清月結及核銷賬務等諸多問題。

  3、流動資金嚴重不足,企業不能正常運轉。

  尤其是國家緊縮銀根的時候,企業無法從銀行借到資金,又沒有其他資金融通渠道,導致企業無法正常生產,再好的裝置也不能發揮其優勢。企業的資產不能有效地產生利潤,降低了資源利用率。

  4、企業管理者決策失誤。

  在沒有認真進行可行性調查研究的情況下,盲目擴大再生產或新上專案投資,造成企業經營負擔過重,使本來經營狀況不景氣的企業雪上加霜。

  二、企業內部原因:

  1、負債經營。

  負債經營是企業通過合法途徑,有償利用外來資金進行生產、經營、管理等以獲取利潤的活動,其目的是為擴大企業規模,促進企業的進一步發展,而不僅僅只是為了企業的生存。合理的籌資,是企業造血理財的主要功能,是企業維持正常運轉的前提條件,是現代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

  負債經營是一把雙刃劍,運用得好,能使企業迅速籌集所需資金,降低經營成本,減少稅負支出,獲得財務槓桿利益等等;運用得不好,則會給企業帶來滅頂之災。但如果企業對負債的數量、限度、渠道和方式選擇不合理,以及對債務資金使用不當,也會給企業帶來很多負面影響。債務規模過大帶來的風險。因為債務資本不僅要支付固定的利息,而且還要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無財務彈性可言,對企業是一項固定的財務負擔,一旦出現經營風險而無法償還到期債務時,企業將面臨較大的財導致破產。

  2、財務風險。

  風險是一個與損失相關聯的概念,是一種不確定性或可能發生的損失。財務風險是指企業因使用債務資本而產生的在未來收益不確定情況下由主權資本承擔的附加風險。如果企業經營狀況良好,使得企業投資收益率大於負債利息率,則獲得財務槓桿利益,如果企業經營狀況不佳,使得企業投資收益率小於負債利息率,則獲得財務槓桿損失,甚至導致企業破產,這種不確定性就是企業運用負債所承擔的財務風險。

  三、其它因素:

  除以上幾種主要因素,公司規模、公司經營收入的易變性、公司的盈利性以及公司產品和生產的獨特性都對公司負債規模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首先,公司規模的擴大可以使公司進行多樣化經營,有效地分散經營風險,破產概率較低。因此,大公司具備更高的負債能力,而小公司則傾向於使用銀行的短期借款;

  其次,企業的經營收入變化過大會增加企業的經營風險,相應減少負債能力;

  再次,當一家公司處於破產狀態時,生產獨特專用品的公司在破產清算時會發生較高成本,一個遭清算的企業其有特殊技能的工人及專用資產,公司的供給商和客戶將難以迅速找到新的服務,所以獨特性與負債規模相關;

  最後,一個公司的盈利能力往往是其負債能力的保證與標誌,盈利能力較高的企業享有高的信譽,因此容易從債權人處籌措到所需的資金,而盈利能力較低的企業則信譽較低,負債規模就要受到限制。導致財務危機,甚至破產倒閉。

  企業破產的清償順序

  一、請求權的順序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第一順序***;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第二順序***;

  3、普通破產債權***第三順序***。

  在計算第一順序的債權分配時,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按順序清償的規則

  《企業破產法》規定分配順序的意義在於,依據一定的法律政策確定不同類別的請求權人的受償順序,使順序在先的請求權人能夠優先於順序在後的請求權人獲得清償。

  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按順序清償必須遵守如下規則:

  1、首先清償在先順序的債權。

  2、在先順序清償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進行下一順序的清償。

  3、對每一順序的債權,破產財產足夠清償的,予以足額清償;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

  4、按比例分配後,無論是否有未獲分配的下一順序債權,破產分配均告結束。

  三、破產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四、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企業職工該如何安置

  一、依據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依照《通知》規定,實施企業破產必須首先安置好企業職工。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轉業培訓、介紹就業、生產自救、勞務輸出等各種措施,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並保障他們在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政府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

  對自謀職業的,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發放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費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發放,具體發放標準由各有關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破產企業職工失業期間,依照《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期滿無法重新就業的職工,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發給社會救濟金。

  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破產企業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其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中支付。沒有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不足的,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

  破產企業中因工緻殘或者患嚴重職業病、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作為離退休職工安置。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離退休。

  破產企業中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安排,依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臨時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辦理。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費用來源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係,由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的人民政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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