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解讀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獲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總則是中國民法典的開篇之作。通過梳理總結,有以下八大亮點。下面小編整理的,歡迎閱讀。

  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全文解讀

  亮點1

  胎兒有繼承接受贈與權利

  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讀:比如母親懷孕時,胎兒遭受了人身傷害,此條法律賦予了胎兒在出生後提起賠償的權利。

  亮點2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為8歲

  第19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解讀:這意味著年滿八週歲的孩子可以做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事情。比如打醬油、贈與東西,以及在父母離異時,自主選擇跟父親還是母親生活。

  亮點3

  成年人可協議確定監護人

  第33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解讀:按照這條法律,成年人在自己身體健全、意識清楚的情況下,將自己的日常生活、醫療護理、財產管理等事務提前以協議的形式,將監護人確定下來,監護人在受託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既可以是親友,也可以是社會保障機構。這對於無法依靠子女監護的老人和失獨老人,多了一條合法現實的養老途徑。

  亮點4

  民政部門可擔任監護人

  第32條: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解讀:這將促使民政部門真正擔負起監護人的職責,承擔監護監督責任。

  亮點5

  居委會被賦予法人資格

  第96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解讀:居委會、村委會被賦予法人資格,意味著可以獨立簽訂合同,到銀行開戶,遇上糾紛,可以獨立地起訴、應訴打官司。

  亮點6

  網路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第127條: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這意味著“Q幣”、“網遊裝備”等網路虛擬財產,都將成為民法意義上的私人財產,受法律保護。

  亮點7

  倡導見義勇為樂於助人

  第184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這是為免除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倡導培育見義勇為、樂於助人的良好社會風尚。

  亮點8

  一般訴訟時效增至3年

  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其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針對各界提出訴訟時效過短問題,民法總則將訴訟時效期間從2年調整為3年,提醒權利人要及時行使權利。

  民法總則草案

  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編纂民法典的任務要求,編纂民法典列入了調整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在2016年6月27日上午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民法總則***即民法典總則編***被提交審議,民法總則草案正式出爐,爭取2020年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民法典將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目前考慮分為合同編、物權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

  編纂民法典是一項艱鉅複雜的系統工程。為此,經同有關方面反覆研究,編纂工作擬按照“兩步走”的工作思路進行:

  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爭取提請2017年3月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於2018年上半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後,爭取於2020年3月將民法典各分編一併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保護民事權利是民法的核心。為了適應網際網路和大資料時代發展的需要,草案對網路虛擬財產、資料資訊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作了規定。此外,草案還對繼承權、股權等民事權利作了規定,併為其他新型民事權利的保護留出了空間。

  《民法總則》為被徵收人保駕護航

  今年召開的兩會,一個很重要的議程就是表決通過《民法總則》。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次通過的《民法總則》再次以明確的條款保護被徵收人合法利益。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不要小看《民法總則》中帶標點符號總共只有49個字的規定,他對於被被徵收人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首先,民法總則是我國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到統領作用,因此,在民法總則中以49個字專門對徵收不動產或者動產的補償原則進行明確規定,足以說明國家高度重視保護老百姓合法私產,並不斷完善土地徵收的立法工作。

  其次,在本次民法總則的表述中,我們看到三個核心的關鍵詞:公共利益,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公平、合理的補償。

  這三個關鍵詞實則清晰地闡明:徵地拆遷第一目的要合法,符合公共利益這個基本要求;第二程式要合法,不能越權徵收,不能違反法定程式徵收;第三補償要公平、合理,不公平,不合理的補償均意味著違法。

  何為公平、合理的補償呢?說白了就是不能讓老百姓越拆越窮,徵地拆遷必須保障被徵收人居住條件、生活水平不降低。

  舉個例子來說:你家6口人,原來在農村有三百平方的房子,獨門獨院,環境優美、交通方便,現在政府修路,要拆你們家房子,那麼無論採取產權置換還是貨幣補償,不能讓你們家的房子越住越小。

  如果說政府的徵收補償,確實讓你的居住條件和生活水平確實讓你趕不上徵收前,那麼,被徵收人應當果斷根據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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