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有哪些規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嫌疑人的。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關於立功的規定,希望對你有幫助。
立功的規定
立功的形式要件,《刑法》第68條規定了兩個條件,《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又增補了三個,共計5個條件:一是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二是提供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三是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四是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逃犯;五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
立功的實質要件或者說效果要件應當是內容真實、有效,必須經查證屬實。
重大立功的標準,應當根據《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之規定,以因行為人立功表現而被懲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該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
立功者的處罰原則具有層次性:第一層次是一般立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層次是重大立功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三層次是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68條的立功屬於量刑制度方面的立功,不要與《刑法》第78條的立功相混淆,後者屬於行刑 制度方面的立功。前者的法律後果是在刑罰裁量時可以從寬處罰***從輕、減輕、免除處罰***,後者的法律後果是在刑罰執行期間可以獲得減刑、甚至假釋的獎勵。
立功的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因此,構成立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時間
立功的時間是指立功表現發生的時間。立功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人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是在其歸案以後判決宣告以前。立功的時間是量刑階段的立功與行刑階段的立功的主要區別。行刑階段的立功,是指刑罰執行過程中的立功表現,具有立功表現的,可以獲得減刑。而作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種發生在量刑階段的立功,是判決宣告前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情形,因此它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表現
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立功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瞭解各自的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歸案以後,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為立功:***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為應視為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為立功表現。***2***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脫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
效果
立功不僅是一種表現,而且必須要有某種實際效果。立功表現形式不同,其立功效果亦有所不同。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立功表現,須經查證屬實才能成立。查證屬實是指經過司法機關查證以後,證明犯罪人揭發的犯罪行為確實屬實。如果經過查證,犯罪人揭發的情況不是犯罪事實或者無法證明,則不屬於立功。提供重要線索的立功表現,須使犯罪案件得以偵破。使犯罪案件得以偵破是指司法機關根據犯罪人提供的重要線索,查清了犯罪事實,破獲了犯罪案件。其他立功表現,同樣也要具有這種立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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