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何不籤勞動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4-11-13

小公司為什麼不籤勞動合同

很多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是嫌麻煩,如果簽訂了合同,勞動者總是要求按照合同辦,這樣他們單位一方臨時變卦就比較棘手。按照法律規定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就要繳納社保,簽訂合同只是其中一個前置程序而已。

公司沒和我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1、沒簽勞動合同單位違反勞動法,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3、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未籤勞動合同,怎麼告?

勞動糾紛只能先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再起訴。直接起訴法院不受理

仲裁結果對訴訟沒影響,兩個完全沒關係的系統沒有勞動合同,所有人要提供能證明和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工資卡、出勤卡之類

沒有勞動合同,在單位工作不超過一年的,可以要求從入職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補償。超過一年的視為無固定期合同,沒有雙倍工資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一直不籤勞動合同,我可以要到雙倍工資嗎

第一:你所擔心的是其實是勞動關係的證明問題,如果能夠證明你和該公司有存在勞動關係,如果能夠證明,則根據勞動法地十四條和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條文你自己看),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如果時間超過一年,還應補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我認為你所有的證據加上公司的舉證責任,完全能夠證明你的勞動關係。

所以,你能要到雙倍工資(當然前提是沒簽合同不是你的過錯)

為什麼很多私企都不籤勞動合同

我認為:

1.一些私企老闆有法律的誤區,員工維權意識薄弱

認為不籤合同就不用負責任,其實不然。

只要是員工進行法律途徑的維權,能夠證明有勞動關係,則:

沒有籤書面合同的,法律明文規定,從第二個月起至簽訂書面合同時需要支付雙倍的工資。

沒交社保、公積金的需要補繳,並且勞動者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

2.造成這個現象的原因也是社會的情況,員工為了尋求工作,往往會處在一個弱勢的位置。

和公司籤勞動合同有什麼作用?我是公司員工,公司簽了合同不給我,為什麼

公唬簽訂合同不給你,是防止以後產生勞動糾紛,你手裡有證據證明是勞動關係。

其實,你有工資條也可以證明你們的勞動關係的。

我不籤勞動合同,公司就不給我發工資,這個是合理、合法的嗎?

如果你覺得不合理的合同可以不籤,只要你有在公司呆過的相關證明,比如工資條,工作證,你還有公司給辦的社保,而且有同事證明你確實有在公司做過,他扣你工資就完全沒有理由,而且也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裡,凡是有形成勞資關係且有一定證明憑據的,資方必須對勞方的勞動給與合法的報酬。。。。供您參考下,希望採納。

進廠為什麼要籤勞動合同?不籤會怎樣?

勞動合同是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係的法律文書,是實現企業和勞動者雙方權利和義務,保證雙方合法權益的法律憑證,是處理雙方勞動爭議的法律依據。

不籤合同有兩倍工資 為什麼很多企業還是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

單位和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 ,主要是為了讓員工無法提供勞動關係的證明也是為了在出現糾紛時為員工正常維#權制造困難,而目前員工的維#權意識比較差,很多員工和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並沒有及時維#權,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所以才會出現很多小型企業不予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

相應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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