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地方性法規是指?

General 更新 2024-12-20

憲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有何規定

一、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在確權時主要依照以下原則:

1、1982年2月國務院發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後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2、1982年2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佈時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後,按處理後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3、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4、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5、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6、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7、按照確權規定,確定的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8、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9、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二、2011年11月,《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辦(農工部、農委、農工委、農牧辦)、財政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農業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

為切實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進一步規範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範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

建築法規

建設法規構成及特徵

構成:建設行政、民事法律、技術法規:

建設行政法律特徵:

指令性:主體地位不平等,一方下指,一方服從

非對等性:權利與義務不對等

強制性:禁止、命令---無選擇

靈活性:表現形式多樣、內容可常變更

建設民事法律特徵:

平等性:主體地位平等

有償性:權利與義務對等

任意性:在法律內有選擇權

相對穩定性:內容與法律比不易變更

建設技術法規特徵:

科學性:來自科研與實踐

標準性:有國家、專業、地方及企業標四級

系統性:各環節均有、銜接完整

穩定性:

建設法規的基本原則

確保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原則;

符合國家的建設工程安全標準原則;

遵守法律、法規原則;

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原則。

質量指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對適安經美的最低要求。

建設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

主體:指參加建設業活動,受建設法律規範調整,在法律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

國家機關(權利機關、行政機關) 社會組織(建設單位、中國建設銀行、勘察設計單位) 公民

客體:指建設法律關係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分為:財、物、行為和非物質或智力財富

內容:即建設權利和建設義務。

建設民事法律所具有的特徵

建設民事法律特徵:

平等性:主體地位平等

有償性:權利與義務對等

任意性:在法律內有選擇權

相對穩定性:內容與法律比不易變更

引起建設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原因——法律事實

1 法律事實:指能引起建設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原因---客觀現象和事實。注意:建設法律關係並不是由建設法律規範本身產生的,也不是從來就有的。

2 法律事實分類:按是否包含當事人的意志分事件與行為兩類:

(1) 事件:指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而產生的客觀現象。分:

自然現象。如地震、颱風、水災、火災等。

社會現象。如戰爭、暴亂、政府禁令等。

(2)行為。指人的有意識活動。包括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都能引起建設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行為通常表現為以下五種:民事法律行為、違法行為、行政行為、立法行為、司法行為。

建設法規的體系構成(按降序)、特徵,並舉例。

憲法

法律:建築法、招投標法、土地法…

行政法規: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節能、建築師條例

部門規章:監理收費管理、企業資質管理等規定

地方性法規:河北省建築條例

地方政府規章

體系:法律法規、規章等形成關聯、補充、協調的完整統一的框架

其中:

法律:全國人代會及其常委會制定頒行主席令發佈…

行政法規:國務院依法制定頒行總理令發佈

部門規章:建設部或國務院有關部委依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依法獨立或聯合制定並頒佈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遵循的原則

制定和實施規劃原則:城鄉統籌、合理佈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同時遵守土地、資源、環保等法規。

城鄉規劃範疇或類型及時效

城鄉規劃範疇或類型---城鄉規劃法所稱城鄉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全國城鎮、省域城鎮體系規劃

30Y遠景

城市規劃 總規 一般20Y

5Y近期

鎮規劃 詳規(5Y) 控制性

修建性(1)(2)

村莊規劃

要求:修建性 服從 控制性 服從 總規…

詳細規劃......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的下設部門及職能

負責本機關的政務工作;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文稿;負責公文處理、檔案、保密、保衛、對外聯絡、新聞宣傳、信息、信訪及行政後勤管理工作,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人大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 組織起草有關本市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經營、建築材料設備使用、房屋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審定相關行政措施;組織政策研究工作;組織法制宣傳工作;組織實施行政執法監察工作;負責本市建設行業信用系統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區縣建委有關行政執法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負責擬訂工程施工許可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政策和相關行政措施;負責核發工程建設施工許可證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工程建設的施工和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擬訂建築行業的發展規劃和企業資質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政策和相關行政措施;負責對全市建築業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工程建設監理企業、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和工程造價諮詢單位進行資質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對外地企業和境外施工企業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建設承包、勞務合作等工作。 研究擬訂本市建築市場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政策和相關行政措施;擬定本市建設工程的計價依據及其辦法;負責建築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建設工程造價、有形建築市場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研究開發國外建設市場;負責本市建築業外資、外經工作。 擬訂本市建築材料設備使用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政策和相關行政措施,制定建築材料設備使用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本市工程建設中推廣新材料、新設備、淘汰落後產品與工藝的政策、措施;負責本市工程建設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發展工作 ; 負責建築機械與起重設備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負責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登記管理工作。 擬訂有關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現場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及相關行政措施;對重大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安全監督備案工作;負責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施工現場監督管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工作。 組織編制本市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經營、建築材料設備使用和房屋管理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的攻關和科技成果的應用、推廣工作;組織制訂地方性標準、規範和規程工作;組織制訂行業人才培訓規劃、計劃;監督檢查企業人員質量安全知識培訓;負責註冊監理工程師、建造師、造價工程師和房地產估價師的註冊工作;負責本市科技示範工程管理。 負責擬訂本市住宅發展與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本市住宅發展的中長期規劃; 負責編制廉租住房年度資金需求和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負責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的管理; 負責廉租住房配租和政府投資建設廉租房屋的管理;負責指導區縣住房發展和保障工作。 負責擬訂本市物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資質、物業管理人員資格、以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等行政許可工作;指導本市直管公房經營管理體制改革。 負責擬訂本市城鎮房屋安全和設備使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負責城鎮房屋安全及房屋設備使用的管理;負責房屋安全鑑定和房屋抗震的管理; 負責城市房屋白蟻防治工作;依法負責超限高層建築......

法律知識競賽試題及答案

憲法知識

一、填空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 的社會主義國家。

3、我國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 。

4、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 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5、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 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 的的原則。

6、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7、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 抵觸。

8、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 的特權。

9、我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 。

10、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 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 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11、 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

12、 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13、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 。

14、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 。

15、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 ,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並且發展學前教育。

16、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 。

17、我國的民族自治地方是 。

18、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 以法律規定。

19、任何公民,非經 決定,並由 執行,不受逮捕。

20、禁止 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 公民的身體。

21、我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 公民的住宅。

22、除因 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

23、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 的權利。

24、我國婦女在 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 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26、 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 。

28、在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 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在我國,憲法的修改,由 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30、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 通過。

31、 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3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 的職務。3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 。34、我國的憲法解釋機關是 。

3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 的......

《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是法律法規嗎,可以作為打官司的依據嗎?

《蘇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是2007年8月23日蘇州市第供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制定,2007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屬於地方法規,當然可以做為訴訟的法律依據。但適用範圍僅限於蘇州。

目前關於物業服務類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地方性法規都有哪些?

國務院出臺的物業管理條例

地方性的,幾乎每個省直轄市都有吧

諮詢國土局:農村宅基地確權有什麼標準

一、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在確權時主要依照以下原則:  1、1982年2月國務院發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後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2、1982年2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佈時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後,按處理後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3、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4、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5、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6、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7、按照確權規定,確定的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8、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9、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二、2011年11月,《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辦(農工部、農委、農工委、農牧辦)、財政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農業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  為切實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進一步規範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範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

申請房基地要什麼情況才可以申請

新申請宅基地

農村公民因建設住宅需要申請宅基地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那麼法律對農民申請使用宅基地規定了什麼樣的條件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新的宅基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是儘可能的利用原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三是建設住宅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四是在利用農用地時必須按照法律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五是出租或者出賣了住宅房屋的,不得申請新的宅基地;

六是必須符合當地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之規定的其他條件

購買

農村公民建設需要宅基地的,也可以通過購買等法律規定的轉讓方式取得宅基地。

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之間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應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及司法實務,農村公民不得將宅基地使用權及宅基地上的房屋轉讓給非農民或者其他村的農民。

繼承原宅基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農村公民住宅用房需要使用土地的,要儘可能的利用原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因此在上一代人去世的情況下,應當繼承原宅基地並繼續利用原宅基地建設住宅。

繼承原宅基地建設住宅的,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繼承原宅基地建設住宅房屋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涉及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規知識有哪些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國務院行政法規: ·

《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省市地方性法規(各個地方法規有些區別,下面列舉武漢市相關規定):

武漢市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發佈與傳播辦法(試行)

湖北省氣象災害預警駭號發佈及傳播管理辦法

武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武漢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武漢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2004年)》

行政規章:

武漢市景觀燈光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

武漢市道路橋樑融雪防凍預警信號發佈與傳播辦法(試行)

《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

《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燃氣管理辦法》

憲法弟39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容侵犯行政機關將公民的住宅挖丟掉怎麼解釋

《憲法》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釋義】 本條是關於公民的住宅權不受侵犯的規定。

前幾部憲法都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本條總結十年動亂中隨意侵入公民住宅,實施抄家、揪鬥等嚴重侵犯公民權利行為的教訓,在保留前幾部憲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規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住宅是指公民生活和居住的固定場所,也是公民個人財產的主要存放場所,是公民賴以生存的主要條件。西方國家,住宅被稱為個人的城堡。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是各國保障人權的基本做法。住宅實際是公民人身自由的延伸,同時,與公民的財產權、休息權、隱私權以及人格尊嚴具有密切聯繫。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說明住宅與私生活、家庭和通信都有著密切聯繫。

公民住宅的範圍不僅包括通常所說的私人住房,還包括固定的宿舍、旅館、辦公室等居住場所;不僅包括建築結構內部的居住場所,還應當包括建築結構外部的得以侵犯公民私生活的場所、器具等。比如,在房屋外部的某一部位安裝竊聽器或者監視器用以竊聽或者窺視公民的私生活,就屬於對公民住宅的侵犯。

為保證公民的住宅權不受侵犯,本條明確規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包括以下含義:第一,對公民住宅的搜查和侵入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任何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對搜查或者侵入公民住宅的條件和程序作出規定。第二,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住宅,主要是對公共權力而言的。對公民的住宅進行搜查是一項重要的刑事偵查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了對公民的住宅進行搜查的條件,即“為了蒐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刑事訴訟法還分別規定了對公民的住宅進行搜查的程序,即: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蓋章。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述條件和程序,任何人、任何機關和組織都不得對公民的住宅進行搜查。第三,禁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所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非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未依據法律規定就擅自進入他人住宅,或者未經主人同意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45條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作為犯罪予以規定,並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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