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哪些管理費用可以全部在稅前扣除,不受稅法限制
哪些管理費用可以全部在稅前扣除,不受稅法限制:
除了廣告費、招待費、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暢會經費之外的管理費用,都可以全部在稅前扣除,不受稅法限制:
辦公用品沒有限制,是每年做多少都行的。
支付境內管理服務費能否稅前扣除應區分具體情況
境內總分機構之間: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彙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即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不需要獨立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彙總計算繳納的結果是分支機構管理費支出與總機構管理費收入自動抵消。境內母子公司之間: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得扣除。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屬於不同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國稅12366專家特別提醒納稅人,子公司申報稅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哪些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成本,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2.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產品及提供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應重點關注問題
銷售費用:(1)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否超支;(2)銷售佣金是否符合對象、方式、比例等規定
管理費用:(1)招待費是否超支;(2)保險費是否符合標準
財務費用:(1)利息費用是否超過標準(金融機構同類同期);(2)借款費用資本化與費用化的區分。
3.稅金;在發生當期扣除通過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在當期扣除: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出口關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等;
通過計入管理費用在當期扣除: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在發生當期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在以後各期分攤扣除:車輛購置稅、契稅、耕地佔用稅等。
4.損失;(1)損失的範圍——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2)按損失淨額扣除——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3)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以及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支出。
支付給集團公司管理費可否稅前列支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得稅前扣除。根據此規定,企業無論是接受關聯方還是非關聯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務而發生的管理費,不得稅前扣除。
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明確規定,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採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採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即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並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在各服務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之間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合理分攤。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所以,貴公司如果取得了相關的勞務發票和合同,符獨立交易原則,是可以稅前列支扣除的。
母公司收取的服務費是否能稅前扣除
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對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這個文件是關於企業所得稅的,但是裡面體現出來的內容與營業稅有重大關聯。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這裡很清楚,對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費,實質上屬於服務性質的收費,應按服務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不能稅前列支的費用有哪些?
不可稅前列支的項目是企業交納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的項目。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主要包括:
一、資本性支出。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支出。
二、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三、違法經營的罰款、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四、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罰款。
五、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六、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
七、各種贊助支出。
八、納稅人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
九、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十,納稅人的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進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扣除。
以上情況,在會計計算利潤時可以扣除,但是在稅法中的所得稅稅額的計算是不得扣除的。
企業支付的哪些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一、 關於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的一般規定
1. 扣除標準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0%計算限額。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過銀行委託銷售非壽險投資型保險產品而支付的手續費用,可在其全部用收取的全部款項8%的比例以內據實扣除。
●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個人不包括交易雙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2. 扣除要求
●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佣金。
●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佣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3. 不得扣除的情形
●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4. 核算要求
●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佣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直接衝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
二、 郵儲銀行按照規定支付給郵政企業及其各省子公司的代理費不屬於手續費及佣金範圍,可據實扣除
郵政企業及其各省子公司,按照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的要求,接受郵儲銀行的委 託,繼續辦理吸收儲蓄存款等基礎金融業務。郵政企業及其各省子公司吸收儲蓄存款後,資金交由郵儲銀行運作、使用。郵儲銀行運作、使用取得利息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的結算方式,在郵儲銀行與郵政企業進行分配,並以“代理費”的形式,向郵政企業及其各省子公司支付此收益。
郵儲銀行按照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規定支付給郵政企業及其各省子公司的上述“代理費”,不屬於此文中所規定的“手續費及佣金”範圍,准予據實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 關於從事代理服務企業營業成本稅前扣除問題
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佣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四、 關於電信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託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佣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上述電信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僅限於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託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
五、 關於手續費佣金支出的發票取得問題
企業支付給企業與個人的手續費、佣金,應取得稅務發票才能在稅前扣除,如果對方不能開具相關發票,可建議對方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企業支付的服務費用可以算作工資總額在稅前列支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在中國境內,屬於不同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採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採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即,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並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功費,在各服務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之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合理分攤。
四、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報稅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准許稅前扣除的管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業務招待費孰低扣除,即哪個少按哪個扣除。答案中是按當年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計算的。
+4000*(骸/1000)——完整的公式中,管理費用500萬減去了招待費50萬,因此還要加上不允許扣除的金額。
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60*50%——已經計入當期損益的研發費用還可以加50%作為所得稅稅前扣除。這是一種獎勵政策。
為什麼母子公司管理費不能夠稅前扣除?而服務費可以?
參考以下文獻:
關於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在中國境內,屬於不同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採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採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即,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並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在各服務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之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合理分攤。
四、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報稅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這樣理解,關聯企業之間的管理費,如果確實發生提供管理服務的管理費,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管理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不得采用分攤管理費用的方式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