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本票丟失怎麼辦?
銀行本票丟失怎麼辦
持有“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支票”的單位和個人因保管不善,致使票據丟失、被盜或喪失,持票人可以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處掛失止付,並在掛失止付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也可以直接各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
允許掛失止付的票據有: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要素填定齊全的支票;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不允許掛失止付的票據有: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未承兌的商業匯票。
掛失止付程序是,失票人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處申請掛失止付,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記載:票據喪失的事由、票據和種類、編號、票面金額、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掛失止付人姓名、聯繫地址等;失票人應在通知掛失止付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的,應在12日內以止付通知書形式,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在12日內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書,如有人持所喪失的票據要求付款,付款人予以付款的,不承擔任何責任。
公示催告程序為:
一是申請。失票人向票據付款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其中票據的付款地是指銀行匯票的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績在地;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人所在地。
二是受理並公告。法院經審查決定公示催告後,通知票據付款人暫停支付,並在3日內以文字形式發出公告,督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時間由人民法院決定,最長不超過60日;在公示催告期間,票據轉讓的行為無效,收到支付通知的付款行和代理付款行不予付款。
三是申報權利。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報,應裁定終結程序,向申請人和付款人發出通知,由票據權利人憑法院通知向付款申請人請求付款。
四是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無人申報權利的,申請人應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法院做出判決;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宣告票據無效。自判決公告之日起,失票人重新獲得票據權利,有權請求付款人付款。
如果公示催告的權利申報人與付款人的權利發生衝突,可由申請人或付款人向人民法院進提起訴訟,失票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即終結公示催告程序,通知申請人和付款人後,轉入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訴訟的被告具有特殊性,既可以是付款人,也可以是持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其他票據債務人;在普通訴訟中,票據喪失期間的轉讓行為只要符合票據法規定的條件和方式,轉讓行為有效,善意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受到保護。
銀行本票丟了或者過期了該怎麼辦?
申請人因銀行本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銀行,申請人為單位的,應出具該單位的證明;申請人為個人的,應出具該本人的身份證件。
銀行本票丟失,持票人可以憑藉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銀行本票如發生逾期、丟失怎麼辦?
逾期情況:銀行本票已過期的,申請人可以將已簽發的銀行本票交回簽發銀行,並填寫一矗兩聯進帳單,銀行審查無誤後,辦理退款手續。
丟失情況:銀行本票發生丟失,銀行不予掛失。因為銀行本票是見票即付,無法確定兌付銀行。不定額銀行本票遺失,如未被冒領,要等本票付款期滿後一個月,銀行能夠確定未被冒領,可辦理退款手續;定額銀行本票丟失,無論是否冒領,是否逾期,一律不辦理退款,因為代辦簽發和兌付的銀行無法確定丟失的銀行本票是否已經兌付。
銀行本票丟失可不可以掛失止付?
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丟失,可以掛失止付;而為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丟失不得掛失止付。
銀行承兌匯票丟失了該怎麼辦
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丟失,有三種補救方法: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
掛失止付,是一種臨時措施,已經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丟失,可以去承兌掛失止付手續,通知承兌銀行暫停支付匯票款項。(沒有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不允許掛失止付)。
由於掛失止付只是一種暫時的措施,掛失止付的效力只有12天,掛失12天后止付程序自動失效,所以失票人應該及時去法院進行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訟,由法院下達法律文書,通知銀行停止支付匯票款。(關於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的程序,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相關章節)。
以下是我國票據法規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五條 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支付結算辦法》:
第四十八條 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第五十條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後,查明掛失票據確未付款時,應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並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
銀行本票如何退款
銀行本票見票即付,其流動性極強,銀行不予掛失。一旦遺失或被竊,被人冒領款項,後果由銀行本票持有人自負。所以銀行本票持有人必須象對待現金那樣,認真、妥善保管銀行本票,防止遺失或被竊。
按照規定,超過付款期限的銀行本票如果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的,可以辦理退款:一是該銀行本票由簽發銀行簽發後未曾背書轉讓;二是持票人為銀行本票的收款單位。付款單位辦理退款手續時,應填制一式兩聯進賬單連同銀行本票一併送交簽發銀行,簽發銀行審查同意後在第一聯進賬單上加蓋“轉訖”章退給付款單位作為收賬通知。付款單位憑銀行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編制銀行存款收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貨幣資金——銀行本票
如果遺失不定額銀行本票,且付款期滿一個月確未冒領的,可以到銀行辦理退款手續。在辦理退款手續時,應向簽發銀行出具蓋有單位公章的遺失銀行本票退款申請書,連同填制好的一式兩聯進賬單一併交銀行辦理退款,並根據銀行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編制銀行存款收款憑證,其會計分錄同上。
卡的正面,並註明啟用日期交開戶銀行。在更換印鑑前簽發的支票仍然有效。
銀行匯票 丟失怎麼辦
持票人不慎遺失了銀行匯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採取相應補救措施:
A.如果遺失了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失票人應當立即向簽發銀行或兌付銀行請求掛失止付。申請掛失止付應提交匯票掛失申請書(可以用匯票委託書代替),並在憑證備註欄內寫明“匯票掛失”字樣。如果在銀行受理掛失以前,包括對方銀行收到掛失通知以前,匯票罰額已彼人冒領的,銀行不再承擔付款責任。持票人一旦發現匯票遺失,應儘快申請掛失,同時,依據《票據法》第15條第3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免遭到不必要的利益損失。
B.如果遺失了註明收款單位、個體經濟戶名稱的匯票,失票人應當立即通知收款單位、個體經濟戶、收款人、兌付銀行、簽發銀行,請求這些單位或個人協助防範。因為這類匯票遺失後;銀行不辦理掛失止付。
C.如果遺失了填明匯款人指定收款人員姓名的匯票,不能到銀行申請掛失止付。因為這種匯票可以背書轉讓,無法確定被背書人,銀行無法掛失,兌付行和簽發行都不予協助防範。因此,這種銀行匯票的持票人一定要認真保管好匯票,切忽遺失。銀行匯票遺失後,在付款期滿後一個月確實沒有發生什麼問題的,可以由匯款人寫出書面證明,說明情況,到簽發銀行辦理退款。
銀行承兌匯票丟失如何處理?
商業承兌匯票遺失或未使用辦理註銷,不須向銀行辦理註銷手續,而由收付款單位雙方自行聯繫處理。持票單位遺失銀行承兌匯票,應及時向承兌銀行辦理掛失註銷手續,待匯票到期日滿一個月再辦理如下手續:
以下是我在網上搜索的兩個資料,希望能對你有用:
A:
(1)付款單位遺失的,應備函說明遺失原因,並附第四聯銀行承兌匯票送交銀行申請註銷,銀行受理後,在匯票第四聯註明“遺失註銷”字樣並蓋章後即可註銷。
(2)收款單位遺失的,由收款單位與付款單位協商解決,匯票到期滿一個月後,付款單位確末支付票款時,付款單位可代收款單位辦理遺失手續,其手續與付款單位遺失的手續相同。
B:
票據喪失的補救
票據作為一種特殊的有價證券,它的喪失會導致失票人面臨兩個問題:第一,失票人因不佔有票據而無法依據票據法行使票據記載的權利,如背書轉讓、申請貼現、提示付款等票據權利;第二,在票據相對喪失的情況下,因票據具有的無因性和極強的流通性,而導致該票據可能被他人非法轉讓、貼現、冒領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合法獲得,使失票人面臨受到損失的風險。因此,對於票據喪失後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
對票據喪失的補救,是指對嚴格意義上的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的喪失的補救,不包括其他意義上的票據或者有價證券。雖然我國金融及訴訟方面的法律法規對此均有相應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失票人往往因不瞭解這些規定而做出了錯誤的處理。我們近日接觸到這樣一個個案,失票人為一家成立不久的外商獨資企業,其九張共計數百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在準備申請貼現前被盜。該企業開始認為這些票據都註明自己為收款人而他人無法獲得支付,也可能被毀掉,決定採用自行在報刊上刊登遺失啟示的方式宣告這些票據作廢,並口頭通知了出票人;但在知悉這些票據仍然可能被他人惡意或善意地取得並進行流通和貼現、申請支付等等的嚴重後果後,又決定向公安機關報案、向所有的前手及出票人書面通知和掛失,並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但又不知道先辦哪一項,也不知道每一項的程序、需要的材料以及後果是怎麼樣,需逐項諮詢和調查。這樣的處理不僅延誤了大量的時間和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還未能取得保障自己權益的效果。另一方面,我們亦接觸到銀行在處理票據喪失的補救過程中,單純地從方便行事和“保護”銀行利益的角度出發,採取了諸如不依法受理掛失止付的申請或者法院的止付通知、惡意支付或支付有重大過失等不當措施,導致損害了失票人或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被判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我們在此對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三種票據喪失後的補救措施,即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訴訟分別作簡要介紹。
一、掛失止付。根據我國《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包括:已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支票。不能掛失止付的票據包括: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空白票據。此處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具體是指銀行匯票的代理付款銀行或者出票銀行、商業匯票的承兌人、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的付款銀行。掛失止付的申請人,為最後持票人即失票人。掛失止付的受理人,為票據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除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為非金融機構外,其他票據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均為票據上記載的金融機構。
根據《票據實施管理辦法》、《支付結算辦法》和《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等金融法規的規定,掛失止付的程序為:(1)允許掛失支付......
本票己辦理遺失後退款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如果大家丟失的是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銀行本票的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力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未解付的銀行本票喪失,失票人可以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簽章後,向出票行掛失止付。出票行接到失票人提交的掛失止付通知書後,應審查掛失止付通知書填寫是否符合要求,並抽出原專夾保管的本票卡片核對,確屬本行簽發並確未註銷時方可受理。出票行受理失票人掛失止付申請後,在計算機系統中登記掛失止付信息,憑以控制付款或退款。
向付款人掛失止付的,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必須由失票人提出。失票人指按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在喪失票據佔有前的最後合法的持票人。失票人提供擔保後請求出票人補發票據或請求債務人付款。
銀行本票如遇退款,過期或丟失怎麼辦
持有“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支票”的單位和個人因保管不善,致使票據丟失、被盜或喪失,持票人可以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處掛失止付,並在掛失止付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也可以直接各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 允許掛失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