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辭職信不批怎麼辦?
上交了辭職信,但直接領導不批准,不讓走,該怎麼辦呢
你雖然向用人單位遞交了辭職信,但是還沒有履行完提前30天的告知義務,單位領導不讓你擅自離開單位是正確的。辭職的程序是,你只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的通知〔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你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上簽名〕,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0天,次日就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給你出具辭職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我交了辭職報告,老闆不批怎麼辦??
樓主依照的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所以樓主的辭職是合法的。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樓主的辭職報告交上去了,但是老闆不批,這裡的交上去,是誰收的你的辭職報告呢?你要找接收你報告的人立一份書面證明的字據作為(一定要有簽收人、時間、地點,一定要保管好有必多複印幾份。防止將來老闆耍賴扯皮)的證據,你只要有這份證據就不怕了,到下月的今日,滿一個月,你就可以合法走人了。
辭職報告不批怎麼辦?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鑑於你們單位領導的答覆,你可以不用理會,當然,記得你要保留好對自己有利的相關證據,比如說你提交辭職報告等,只要在你交了報告日起滿一個月時即可不用前來上班,對於他們所謂什麼正月十五前不受理完全就是放屁,到時候如果他們扣壓的工資和壓金不全額退還的話,你可以直接到勞動促裁中心申請仲裁。
辭職信領導不批怎麼辦?
你的辭職信領導未批准,說明你與領導按照《勞動法》第24條規定沒有達成一致意見而解除勞動合同。為此,你只能按照《勞動法》第31條規定單方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也就是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的通知,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0天,次日就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給你出具辭職證明,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辭職公司不批准怎麼辦?
沒有合同,可以立即走人;簽訂了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不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你就可以走人了。而且不得少你一分錢工資。
建議你看一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就知道該怎麼辦了,而且會使你一生受益。
注意收集證據,證明你的工作年限,加班等。如果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
如果還有問題,你再來問我,如果你滿意,請採納我的答案。
辭職單交上去領導不批怎麼辦
只要你依法遞交辭職信,沒有辭不了的工作: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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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無勞動合同的,工作6個月之內的;【有合同約定的試用期時間已過的,三天改為三十天;無合同6個月以上的也改為三十天】;你應該提前三天利用快遞形式遞交辭職信(一式兩份,一份自己保存),保存單位簽收的快遞迴執單為證,
辭職信封面寫明白這是辭職信,信裡寫清楚是公司違法還是自己原因,要求公司發函(要有公章)指定人員在約定的最後工作日前與你辦理好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單據應當一式兩份都有公章,否則視為不需要工作交接;
交接完畢後單位應當在當天的工作時間內【寫清楚:單位拒不交接的應該在辭職信約定的最後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內結清你的工資和補償金、出具離職證明書(公章必不可少)】,
(沒簽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開始每天都是雙倍工資啊——持續11個月的!),
還要寫清楚:拿到離職證明書第二天開始的15天內要幫你補交社保(公司註冊地不在你工作地點只要賠償不要補交)、住房公積金封停手續【這個是要求單位30天內】,否則你保持追究單位法律責任的權利……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撫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法、勞動法解釋1、2、3、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法實施若干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
僅供參考,請找當地律師
提交辭職申請書,領導不批怎麼辦?
看你是什麼工作崗位了,如果是一些關鍵崗位的話確實是需要找到人員頂替穿的。要分析你領導不批准你辭職的真正原因,對症下藥。
交了辭職信領導不批怎麼辦?
可以再次申請辭職,呵呵,說說辭職理由,一般都會給你批的,多說幾次
我要辭職單位不批怎麼辦?
好像這樣的問題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查當地的電話打電話去吧~~~~~~
辭職信都交了上級不批怎麼辦
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起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但是非全日制用工,是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係。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