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的和解程序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11-20

破產程序中可以自行和解嗎

可以的。只要破產企業有發展的生命力。債權人可以提出和解啊。

公司破產程序的和解與整頓

在1986年我國制定企業破產法的時候,起草者就曾經提出這樣的設想:“對達到破產界限而有可能挽救的企業,通過與債權人達成延期減免還債的協議,並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後進行整頓(簡稱法定整頓),力爭使其恢復生機和活力”。按照當時的草案規定,達到破產界限的企業,可以請求調解整頓;調解整頓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並經監管會審查後,由法院作出裁定;監管會由法院任命,負責監督整頓,並向法院報告工作。遺憾的是,在草案的審議過程中,由於遷就了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依賴行政權力的思維定式,這一設想被否定了,並且被代之以包辦主義的、現已被實踐證明是行之無效的行政整頓制度。我國破產規範中設立了和解與整頓制度作為破產開始後宣告破產前,可由當事人選擇的一種程序,而不是破產的必經程序。然而,這一制度僅在《破產法》中得以體現,顯然只能適用於國有企業,對非國有企業法人尚無法適用,且《民事訴訟法》中也未作具體規定。非國有企業在瀕臨破產時,如果有整頓復興的希望,我們認為,債務人可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也可以根據和解協議進行整頓。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其整頓程序可以參照適用《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非國有企業由於在性質上以及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上具有不同於國有企業的特點,因此,對這類企業的破產整頓時,不能完全適用企業破產法中整頓制度的所有規定,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不損害債務人和各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靈活地處理那些不宜直接援用的事項。如在對私營企業或無主管部門的企業整頓時,整頓的申請可由企業提出,整頓的主持人可由人民法院或債權人會議選任。和解協議一旦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對企業進行整頓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且期間不得發生以下幾種情形:不執行和解協議的;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債權人會議提出終結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企業有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經過整頓(和解),企業能夠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該企業的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

企業破產的程序是什麼?

《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欠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破產法》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根據本條規定,你的企業需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破產申請書。

破產申請書是表達申請人申請債務破產意願的書面文件,具體應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在債務人人申請時沒有)的自然情況,如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記機關、委託代理人姓名及單位、債務人的法人營業執照等;申請目的,即請求人民法院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即破產原因存在的事實和申請破產的法定理由,需要提供相關證據;至於法院認為應當記載於破產申請書中的事項,則屬於授權條款,由法院在具體破產申請中個案決定。

2.有關證據——在債務人為申請人時,即第八條第二款要求的材料。

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需提交的材料較多,具體包括:

(1)財產狀況說明。應當包括企業資產的詳細情況,有形資產的情況(列明財產的名稱、處所和價值等),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情況,對外投資情況(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聯營企業、獨資企業),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開戶時間、開戶金融機構、賬號、資金外來情況等)。

(2)債權清冊。列明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有無擔保和催討償還情況等。

(3)債務清冊。列明債權人名稱、住所,擔保的債權數額,擔保的性質(抵押、保證,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期間等。

(4)財務會計報告(有條件,還應提供審計報告)。

3.職工安置預案。

4.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的繳納情況。

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可否提出和解申請?

破產程序中債權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請,申請和解的只能是債務人。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一款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第二款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九十五條 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什麼是企業破產和解制度?

債務人(即破產企業)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並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

破產程序包括哪些步驟?

破產流程是指從啟動破產程序到破產程序終結的一系列程序。在這個過程中,參與者包括法院、債務人、債權人和管理人,根據新破產法的規定,破產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破產申請與受理。破產申請是指債務人或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的行為,這是破產程序啟動的標誌。在收到破產申請之後,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申請。法院受理申請後,應同時指定管理人。

2、債權申報,是指債權人在破產程序開始之後向管理人呈報自己享有的債權以參加破產程序的行為。

3、債權人會議,由債權人組成,對破產程序中的某些事項進行表決,並對管理人進行監督。

4、重整,這是新破產法參照國際先進立法模式引進的新制度,重整的開始既可以是在破產申請之後,也可以由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不是必經環節)

5、和解,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就債務人延期還債、減免債務等協商而達成的協議。和解也可以在破產申請之後,或由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而開始。(不是必經環節)

6、破產宣告。債務人即可能因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後由於資不抵債而被宣告破產,也可能因為重整程序終止或者和解失敗而被宣告破產。

7、破產清算,法院在對債務人進行破產宣告之後,即由管理人對破產財產進行變價分配。

8、破產終結。破產終結即可能由於破產清算完畢而導致,也可能由於重整的結束或者和解協議的執行而導致。

公司破產中的清算程序與和解程序可以相互轉換嗎?

不可以,破產清算程序是終局性的解決企業資不抵債問題的程序,只能進不能出;而和解程序是破產預防程序,可以進,也可以出,當然也可以轉為破產清算程序。

綜上,破產中的清算程序與和解程序不可以相互轉換,禒能由和解程序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可以提出和解申請嗎

可以的。只要破產企業有發展的生命力。債權人可以提出和解啊。

如果同一破產案件中,破產宣告前,債務人申請和解,債權人申請重整,應該進入和解程序還是重整程序

兩種說法都是對的: 1、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債權人、債務人都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 《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清算後,債務人、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人民法院已經宣告企業破產的除外。 《破產法》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給馬上要參加司法考試的你提個建議:1、嚴格區分破產程序、破產清算程序、破產重整程序、破產和解程序;2、切忌三大程序申請人的區別,尤其是債權人、股東無權申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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