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資料移交單怎麼寫?

General 更新 2024-12-18

施工單位向甲方移交資料時證明接收文件怎麼寫

施工單位向甲方移交資料是按照合同和相關“資料規程”標準要求。移交證明內容:移交的資料卷數、總目錄、移交人(單位)、接收人(單位)和日期等。

工程資料移交書 圖樣材料是什麼意思

本資料.圖**張.文件材料**頁

施工現場交接單怎麼寫

有格式套用,沒有格式自擬。

內容:時間,地點,交接的雙方,交接的事與物,交接人雙方簽字確認。

施工單位給檔案館移交工程竣工資料有需要哪些內容

很多啊,當地城建檔案館都有工程檔案編制指南,建議你找檔案館要就行了,照著做。

請問,工程竣工把竣工資料移交給甲方,寫一個申請移交的表應該寫什麼內容,(我的資料裡有詳細的目錄)

您是監理嗎?

以下資料需要上報甲方

B類監理資料

B1監理管理資料

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

監理月報

監理會議紀要

監理工作總結(專題、階段和竣工總結)

B2監理工作記錄

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

施工測量放線報驗申請表

施工進度計劃報驗申請表

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

工程開工報審表

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

工程復工報審表

工程變更費用報審表

費用索賠申請表

工程臨時延期申請表

不合格項處置記錄

工程暫停令

工程臨時延期審批表

工程最終延期審批表

費用索賠審批表

工程款支付證書

旁站監理記錄

質量事故報告及處理資料

見證取樣備案文件

竣工驗收資料

工程竣工報驗單

竣工移交證書

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B4其他資料

監理工作聯繫單

工程變更單

工程竣工驗收移交表應該怎麼寫

本工程已完成合同約定和洽商所有內容,經我單位自查全部合格,同意移交

工程移交單是什麼?移交什麼?

工程移交單就是一個工程項目完成施工和驗收等全部工作後,施工單位將工程移交給建設單位,雙方移交過程的記錄就是工程移交單。

工程移交單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建設單位等五方資料主體單位名稱、工程開竣工時間、工程的基本信息、工程包括系統及驗收情況 、工程資料清單等轉交的資料情況等等

工程場地移交清單怎麼寫?

你要報監理,寫聯繫單也行或XXX場地移交報審表,內容寫根據XXX會議或XXX聯繫單,幾月幾號,我部已經完成XXX場地的開挖平整等等,然後要附一個XXX場地標高測量數據(需要監理以及要移交的項目部負責人的簽字)

工程竣工驗收移交書要怎麼寫

1、工程概況。寫清主要工程量。

2、工程竣工情況。

3、工程單校、聯校情況。

4、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質量監督站、施工單位聯合驗收情況。

5、未完工部分及遺留問題。

6、質量保證、維修承諾。

建設單位工程檔案需要移交哪些內容

(一)工程準備階段文件  1、立項文件;2、建設用地、徵地、拆遷文件;3、勘察、測繪設計文件;4、招標文件;5、開工審批文件。  (二)施工文件  土建(建築與結構)工程  1、施工技術準備文件;2、地基處理記錄;3、工程圖紙變更記錄;4、材料設備質量證明及試驗報告;5、施工實驗記錄;6、隱蔽工程檢查記錄;7、施工記錄;8、工程質量檢驗記錄。  水電、暖通、空調、消防、燃氣工程  1、一般施工記錄;2、圖紙變更記錄;3、設備、產品質量檢查、安裝記錄;4、隱蔽工程檢查記錄;5、施工試驗記錄。  (三)監理文件  1、監理規劃;2、監理月報、會議紀要;3、監理通知;4、監理總結。  (四)工程竣工驗收文件  1、工程竣工總結;  2、竣工驗收記錄  a)竣工圖(給排水、結構、水電、裝飾、暖通、消防、燃氣、電梯等);  b)聲像材料(照片、錄像、光盤等)。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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