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雙重委託代理?
廣告代理的雙重性質是什麼?
廣告代理的雙重性質是即接受廣告主的委託,代理廣告主的廣告事務;又接受媒體委託,承攬廣告主的廣告。
如何理解國際貨運代理的雙重身份
國際貨運代理雙重身份的理解:一方面可以充當委託代理人身份,井視情況又可分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的直接代理和以自己名義從事的間接代理,另一方面則可以充當獨立經營人的身份。
國際貨代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代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託,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並收取運費以及服務費的行為。對貨主來說,相當於承運人 對承運人來說,相當於貨主 貨主----貨代----承運人。
你好,我想問一下,如果通關需要雙擡頭,代理進口委託書是不是應該有兩份?內容有什麼不一樣?
您好 如果需要雙擡頭的話 報關的時候附上進口代理協議就可以了
公證書上的委託代表人什麼意思?
李二和李三享有產權,因為乙方是三人,李大隻是作為代表人辦理的相關事宜,如果說李大在辦理公證時有李二和李三的委託書那麼,房產就是三人的。雖然最後的落款是李大,但是他只是作為代表人籤的,代表的是你們三個人。
什麼是雙層股權結構
由於美國有完善的投資者保護制度(例如集團訴訟、允許敵意收購等),因此可以允許像Facebook這樣的股權設計;而在我國,股份種類仍然僅限於理論上討論,法律上不被認可且實踐無法操作。不過,凡事並非絕對,我國《公司法》亦留下了一定的法律操作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與Facebook中的股份設計相類似的功能。 各國的法律決定各自的股份類別 股份是構成股份公司資本的最小的均等的計量單位。認股人認購股份並繳納金額後即成為股份公司的股東,所認購股份成為表示股東權利義務的計量單位,股東一般通過所持股份的多少來體現對股份公司的控制力。 股份根據其權利性質不同,在公司法理論上可以分為普通股(common shares)和優先股(preferred shares)。普通股即通常發行的無特別權利的股份,持有普通股的股東一般享有分配盈餘及剩餘財產的權利、和對公司重大事務的表決權。優先股是一種相對於普通股而言的具有某種特別權利的股份,優先股股東一般在盈餘分配時或在清算分配時可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但其缺點是一般不享有表決權。 公司自主對股份進行分類並決定發行股份的種類,包括普通股及優先股的分類,在公司法發達的英美國家已是一項基本制度且廣為市場所接受,因為它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可以吸引市場上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便於公司通過發行股份進行融資。例如,優先股相對安全可靠,可以吸引保守的投資者進行投資。 此外,普通股還可以設計為不同的種類或系列,例如非表決權普通股(non-voting shares)、複數表決權普通股(multiple voting shares)和部分表決權普通股(fractional voting shares)。非表決權普通股一般是指不享有表決權的普通股;複數表決權普通股是指對特定股東給予加倍表決權的股份,如一股十權等,此處特定股東一般是指管理層股東,有利於公司管理層股東獲得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部分表決權普通股,是指對於特定股東應有的表決權在公司章程中予以限制而只允許行使部分表決權的股份,如十股一權等,此處特定股東一般指公眾股東,公眾股東一般也不期待取得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 Facebook招股書中所披露的雙層股權結構,即將普通股分為A系列普通股和B系列普通股,其中一個B系列普通股對應十個投票權,而一個A系列普通股對應一個投票權,就是將普通股設計為不同的系列,以實現公司管理層股東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其中,B系列普通股就是複數表決權普通股,扎克伯格等Facebook的高管通過持有B系列普通股來放大其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因此,在公司的結構設計上,律師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根據不同股東(如管理層股東、財務投資人股東等)的特點和要求,設計滿足不同需求的股份架構。 遺憾的是,上述精妙的股份種類結構設計,我國《公司法》並沒有採納,而是要求所發行股份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例如,我國《公司法》第127條規定,股份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公司法》第104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也就是說,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每一單位股份的表決權是相同的,即“一股一權”。雖然我國《公司法》第132條規定,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公司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但目前國務院尚未對此出臺任何規定。因此,在我國,股份種類仍然僅限於理論上討論,法律上不被認可且實踐無法操作。 此外,在其他很多國家(如美國),是否可以設置種類股或系列股,一般由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予以......
律師委託代理合同是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嗎?
無所謂 它上面有律協 他會盡他自己的義務的。
律師雙代理違反哪條法律 律師雙代理要付什麼責任
違反的法律:
根據《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五十條第一款 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的,律師及律師事務所不得與當事人建立或維持委託關係。
《律師法》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
應付的責任:
《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 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第五十條第五款 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衝突的案件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物業代理的形式主要包括那些?
物業代理的形式通常在委託代理合同上有具體的規定。物業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方式:
1)聯合代理與獨家代理。對於功能複雜的大型綜合性房地產開發項目或物業,開發商經常委託聯合代理,即由兩家或兩家以上的物業代理公司共同承擔項目的物業代理工作。物業代理公司之間有分工,也有合作,通過聯合代理合約,規定各代理公司的職責範圍和佣金分配方式。對一些功能較為單一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或物業,或者對於綜合性中的某種特定用途的物業,開發商常委託某一家擁有銷售此類物業經驗的物業代理公司負責其物業代理工作,稱為獨家代理。當然,某些大型物業代理公司亦可能獨家代理綜合性房地產開發項目或物業。
2)買方代理、賣方代理和雙重代理。依代理委託方的不同,物業代理還可以分為買方代理、賣方代理和雙重代理。對於前兩種情況,物業代理只能從買方或賣方單方面收取佣金;對於第三種情況,物業代理可以同時向買賣雙方收取佣金,但佣金總額一般不能高於前兩種代理形式,而且雙重代理的身份應向有關各方事先聲明。
3)首席代理和分代理。對於大型綜合性房地產開發項目或物業,開發商或業主也可以委託一個物業代理公司作為項目的首席代理,全面負責項目的物業代理工作。總代理再去委託分代理,負責物業某些部分的代理工作。有時,分代理的委託還必須得到開發商或業主的同意。特殊情況下,開發商或業主還可以直接委託分代理,此時,代理公司的佣金按照各代理公司所承擔的責任大小來分配。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雙方的委託代理人是同一律師事務所可不可以開庭審理
根據《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77條規定:在接受委託之前,律師及其所屬律師事務所應當進行利益衝突查證。只有在委託人之間沒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才可以建立委託代理關係。
另外還規定,在接受委託後知道訴訟相對方或利益衝突方已委聘同一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的,應由雙方律師協商解除一方的委託關係,協商不成的,應與後簽訂委託合同的一方或尚沒有支付律師費的一方解除委託關係。
請問:委託代理理論與產權理論的關係?
如果一定要說關係,那麼產權理論是委託代理理論的基礎和前提。
產權理論認為,私有企業的產權人享有剩餘利潤佔有權,產權人有較強的激勵動機去不斷提高企業的效益。所以在利潤激勵上,私有企業比傳統的國營企業強。
委託代理理論是制度經濟學契約理論的主要內容之一,倡導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企業所有者保留剩餘索取權,而將經營權利讓渡。主要研究的委託代理關係是指一個或多個行為主體根據一種明示或隱含的契約,指定、僱傭另一些行為主體為其服務,同時授予後者一定的決策權利,並根據後者提供的服務數量和質量對其支付相應的報酬。授權者就是委託人,被授權者就是代理人。
也就是,產權理論明確了企業主對企業的所有權,然後在這個基礎上隨著專業分工化,企業主保留對企業的所有權,而將管理權和使用權等委託給有相應能力的人進行代理,更加高效地為企業謀利潤。
簡單來說,企業的股東就是企業的所有權人,產權理論就是確認了他們對企業享有所有權。而這些股東可能沒有相應的能力或時間來管理企業,他們就招聘了總經理,相當於他們把企業委託給總經理管理,但他們仍享有所有權,總經理通過代理享有對企業的管理權和使用權等,並可以要求股東支付其報酬。這就是委託代理理論。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望採納~O(∩_∩)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