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問責制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09-28

問責制是什麼意思

英文名稱是Accountability System。這個在西方社會早已實施的人事制度,意思是從民選中當選的國家首長親自選出合適的盯員來負責各項事務;當政策出現失誤時,那麼犯錯的官員將要離職以示向首長問責;如果因犯錯而引致政策失誤過於嚴重的話,首長便須下臺;向其他官員和市民問責。

另外,這個制度亦可引入體育比賽以提升每位運動員的責任感、紀律、自律和平等機會(每位隊員都有獲得參加比賽的權利)。

法律術語的問責制

法律術語的問責制稱之為法律責任的追究。根據憲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務員必須承擔應由它(他們)承擔的責任,包括道義責任、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同時,政府還必須接受來自內部和外部的監督,以保證責任的實現。這是為增強官員的責任感而設置的一道“緊箍咒”,從而使這些人民公僕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繫,利為民所謀”。

行政問責制

所謂行政問責制,是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範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行政問責方式和問責結果有什麼不同?

“免職 責令公開道歉 停職檢查 引咎辭職 責令辭職 ”

正是用這樣的形式作用於責任人,從而起到處罰的效果。處罰是手段,不是目的和結果。

行政問責的七種形式

共有7種,分別為: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誡勉;通報批評;責令在市政府常務會議上作出書面檢查;通過市級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道歉;停職反省;勸其辭職。

什麼是問責制??政府內部問責還是有專門的問責組織?

問責制是指問責主體對其管轄範圍內各級組織和成員承擔職責和義務的履行情況,實施並要求其承擔否定性後果的一種責任追究制度。

我國當前對行政問責的理解和適用還處於初級階段,比如將問責簡單等同於領導引咎辭職、等同於上級對下級吏治的整頓、等同於出現事故後的懲罰舉措。上述舉措其實在古代封建社會甚至奴隸社會就已經實行,如果將現代意義上的問責制簡單等同於上述舉措,顯然還沒有真正觸及問責制度的根本意義。 理解問責的含義,首先要從政治高度理解。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就決定了我國的政府機構是責任政府。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不僅是立法機關,而且是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行政機關對權力機關負有嚴格的政治責任。我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落實人民當家作主權力的根本保證是責任政府體制,即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的體制和其他國家機關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的體制。行政問責制度是實現責任政府的必要手段。 全面理解問責制,還要在觀念上加深對行政問責制度的深層理解。實際上,行政問責並不僅僅是讓政府官員事後為其行為承受相應的責任。行政問責制的重點在於預防政府官員失職失責行為的發生,時刻提醒政府官員注意自己的言行,及時化解政府官員失職失責行為產生的不良後果。就此而言,行政問責制的重心不應該僅僅放在責任追究方面,而是要注重責任預防。要有效地防止相關責任的發生,就需要實行制度性、常態性問責。制度性、常態性問責意味著行政主體必須按照制度規定,依照程序接受問責主體(立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公眾等)經常性的質詢、聽證等,經常向有關方面彙報工作,對問責主體的詢問要做出及時而令人滿意的答覆等等。 問責制要通過程序保障官員在責任面前人人平等

司法問責制啥意思

就是你的親人犯了事,你不用在指證他了,不用大義滅親了

什麼是行政問責制度

所謂行政問責制,是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範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1 培育問責環境

1.1 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1.2 完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評價機制

1.3 政府績效評估規範化

1.4 構建新的行政文化

1.5 構建完善的公民社會

2 界定並優化問責要素

2.1 明確責任形式

2.2 界定問責主體並強化異體問責

2.3 規範問責客體的範圍,科學界定責任人

2.4 合理劃分問責範圍

2.5 健全問責程序

2.6 建立被問責官員復出機制

3 構建完善的行政問責法制

3.1 公務員法應進一步明確分類管理制度

3.2 監督法應進一步完善監督的原則、問題、程序等3.3 制定統一的行政問責法 其制度意義就在於:全面改善公共生態環境,進一步深化政府改革,從根本上推進行政發展和加快政治文明建設步伐

什麼是行政問責制度

所謂行政問責制,是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範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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