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的職權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11-20

監事會的職權包括哪些

監事會是由全體監事組成的、對公司業務活動及會計事務等進行監督的機構。

監事會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1. 查公司財務,可在必要時以公司名義另行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查公司財務;

2. 對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祕書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董事會祕書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前述人員予以糾正;

4. 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財務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的可以公司名義委託註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幫助複審;

5. 可對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發表建議;

6.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也可以在股東年會上提出臨時提案;

7. 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8. 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監事會的職責: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中監事會到相關規定:

下面是修訂的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三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公司監事會成員有什麼職權

1.檢查公司的財務。這是監事會職權的重點,也是對公司實施監督的上要事項。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這是監事會實施監督的主要對象、主要領域。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這是賦予了監事以實際行動的權利,不僅是檢查,而且要求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如果沒有充足的理由來否定這種提議,就應當根據監事會的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的職責?

監事會職責

1. 檢查公司的業務、財務狀況,查閱賬簿和其它會計資料,並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總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2. 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對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 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以公司名義委託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幫助複審;

5.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 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7.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8. 監事會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

9. 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10.負責對公司重大事項及方案的檢查、監督。

公司監事是什麼

一、概念:

監事是股份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亦稱“監察人”。通常監事會中至少應一人為股東,並在國內有住所。監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監事的任期一般較董事短,各國規定不一。監事因故缺額時,應召集股東大會補選。監事的報酬,如果章程未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

直接上級:監事主席。

崗位性質:負責全公司的監督、檢查、考核。

管理權限:受監事會主席委託,行使對全公司的監督、檢查、考核管理權限,並承擔執行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規程及工作指令的義務。

二、主要職責:

1、負責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2、負責檢查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和查閱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

3、負責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公司名義委託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幫助複審。

4、有權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5、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6、負責對各級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7、負責對各部門管理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8、負責對各駐外機構管理進行檢查、監督。

9、有權對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10、有權對公司發生的問題提出質疑。

11、負責股東會決議交辦其他重要工作。

12、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什麼是監事?

第一,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的專職監督機構。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以出資人代表的身份行使監督權力,其監督具有如下特點:一是監事會具有完全獨立性。監事會一經股東大會授權,就完全獨立地行使監督權不受其他機構的干預。董事、經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二是監事個人行使監督職權具有平等性。所有監事對公司的業務和帳冊均有平等的無差別的監督權。

第一,監事會的基本職能是監督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以董事會和總經理監督對象,在監督過程中,隨時要求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糾正違反公司章程的越權行為。為了完成其監督職能,鑑事會成員必須列席董事會會議,以便了解決策情況,同時對業務活動進行全面監督。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監督情況,為股東大會行使重大決策權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三,監事會監督的主要形式。為了完成監督職能,監事會的不僅要進行會計監督,而且要進行業務監督。不僅要有事後監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監督(即計劃、決策時的監督)。監事會對經營管理的業務監督包括以下方面:一是通知經營管理機構停止其違法行為。當董事或經理人員執行業務時違反法律、公司章程以及從事登記營業範圍之外的業務時,監事有權通知他們停止其行為。二是隨時調查公司的財務狀況,審查帳冊文件,並有權要求董事會向其提供情況。三是審核董事會編制的提供給股東大會的各種報表,並把審核意見向股東大會報告。四是當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一般是在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可以提議召開股東大會。 此外,在以下特殊情況下,監事會有代表公司之權:一是當公司與董事間發生訴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督機構代表公司作為訴訟一方處理有關法律事宜。二是當董事自己或他人與本公司有交涉時,由監事會代表公司與董事進行交涉。三是當監事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審核帳冊報表時,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監督法人。

監事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根據現行有效的《公司法》,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職責如下: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以上第(六)款中所提及的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是指:在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針對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的職權應包括哪幾個方面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矗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的職權範圍

(一)檢查公司財務;(二)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三)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七)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以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八)調查公司異常經營情況。監事會1、檢查公司的財務;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為了保證公司正常有序有規則地進行經營,保證公司決策正確和領導層正確執行公務,防止濫用職權,危及公司、股東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國都規定在公司中設立監察人或監事會。監事會是股東大會領導下的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與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並立,獨立地行使對董事會、總經理、高級職員及整個公司管理的監督權。為保證監事會和監事的獨立性,監事不得兼任董事和經理。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全面的監督,包括調查和審查公司的業務狀況,檢查各種財務情況,並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提供報告,對公司各級幹部的行為實行監督,並對領導幹部的任免提出建議,對公司的計劃、決策及其實施進行監督等。

什麼是監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職責有那些?

監事會主席,是監事會的日常工作負責人,是監事會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對股東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規模較大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主要職責·全面負責主持監事會工作;·組織檢查、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組織檢查、監督公司業務、財務狀況;·有權組織檢查、查閱公司財務帳簿和其它會計資料;·有權組織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有權組織對各級管理部門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有權對各級管理人員和員工工作提出質疑;·有權組織對各部門和駐外機構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考核;·有權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有權對公司所發生的問題提出質詢;·負責組織完成股東大會交辦其他重要工作;·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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