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意思自治?
公司法 定義
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質
(一)公司法的涵義和調整對象
公司法的概念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公司法,是指規定各種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解散以及公司對內對外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規,如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狹義上的公司法,專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國,即由立法機關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公司法的概念可表述為:規定公司的設立、組織、運營、變更、解散、股東權利與義務和其他公司內部、外部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公司法制定於1993年12月,1999年12月進行了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進行了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進行了第三次修訂。
公司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指在公司設立、組織、運營或解散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具體有:(1)公司內部財產關係。如公司發起人之間、發起人與其他股東之間、股東相互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在設立、變更、破產、解散和清算過程中所形成的帶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係。(2)公司外部財產關係。主要指公司從事與公司組織特徵密切相關的營利性活動,與其他公司、企業或個人之間發生的財產關係,如發行公司債券或公司股票。(3)公司內部組織管理與協作關係。主要指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如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相互之間,公司同公司職員之間發生的管理或合同關係。(4)公司外部組織管理關係。主要指公司在設立、變更、經營活動和解散過程中與有關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之間形成的縱向經濟管理關係。如公司的設立審批、登記,股份與公司債的發行審批、交易管理,公司財務會計的檢查監督等。
(二)公司法的性質
1.公司法是私法。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內容之一,而商法與民法一樣同屬於私法的範疇,故公司法屬於私法,是關於私的權利和利益的法律。所以,公司法的主旨在於維護股東的意思自治和權利自由,如股東設立何種類型公司、選擇何種行業投資、聘請何人管理公司、股份如何轉讓等,都是建立在股東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的。私法自治和權利保障的理念是場司法的最高理念。同時,在現代經濟條件下,為確保社會交易安全和公眾利益,帶有公法色彩的強制性規定越來越多地滲透到公司法領域。如公司法中關於法定事項的公示主義、公司登記的要式主義、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名稱的要求、股份轉讓的規則、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要求、最低註冊資本制度等規定,無不反映國家公權對公司法中股東私權的限制和干預。這表明,儘管公司法是私法。但是其中包含有較多的強行性規範,這些強行性規範是公司和公司股東必須遵守的,如此,使得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公司法中強行性規範的存在並不意味著公司法的性質由此發生了改變,公司法仍然是私法領域的法律規範。我國新修改的公司法充分體現了公司法的私法屬性,體現了放松管制、尊重公司自治的立法精神。例如,公司法強調公司私權利的保護,刪除了原公司法關於“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的表述,國家宏觀調控不應當對公司本身直接發生影響,不應當干擾公司的正常經營。又如,新修改的公司法強調股東在決定公司重大事項中的地位,取消了對公司轉投資的比例限制,將公司轉投資的決定權交給了股東,由股東通過公司章程予以規定。再如,公司法突出了公司章程作為自治法在調整公司內部關係中的地位與作用,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10處公司章程可以另行作出規定的規則,大大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地位。類似的修改還有很多,如公司對外擔保方面的放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召開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公司法屬於什麼法
經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公司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外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市場的主體法。其意義:鼓勵投資創業;強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強對債人的保護;加強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強化公司社會責任和職工保護措施。
公司法的公法化是什麼
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內容之一,屬於私法領域。所以,公司法要維護股東的意思自治和權利自由,如股東設立何種類型公司、選擇何種行業投資、推舉何人主持公司業務、股份如何轉讓等,都是建立在股東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的。但在現代經濟條件下,為確保社會交易安全和公眾利益,帶有公法色彩的強制性規定越來越多地滲透到公司法領域。如公司法中關於法定事項的公示主義、公司登記的要式主義、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記載事項、法定公積金的強制提取等規定,無不反映國家公權對公司法中股東私權的限制和干預。這表明,公司法是帶有一定公法色彩的私法。
關於公司法! 10分
1、CD
本人理解,公司資不抵債時存產,不一定會法人人格否定
股東出資未到位時,只需要追繳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就可以了
2、ABCD
3、ABCD
四個表述都有問題,公司是組織法與實體法的組成,有公司的設立登記等,也有公司經營活動的很多內容,公司法章程會涉及到很多的意思表示
4、ABD
公司法為什麼要修訂
為公司法來說它調整的內容,又不是僅僅涉及到公司的股東、公司本身,它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利益,比如說公司還有打工的,就是公司還有職工,那麼公司在交易過程當中,它要和人家發生債權債務關係,還會影響到債權人的利益。那麼公司的產品,是在市場上銷售的,還會影響到消費者的利益。所以一個國家的公司法,它是關係到全社會的整體的利益,關係到一個國家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那麼這個修改以前的這個公司法,是在11年前,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五次會議,在1993年通過的,從1994年開始,7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麼也就是說這部法到現在已經施行了11年了。那麼應該說公司法的制定,對於規範公司的這種企業組織的行為,對於保護股東、債權人以及公司本身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們國家現在企業制度的形成,以及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應當說是起到了很大作用。因此,修改以前的、原來的公司法,它的歷史功績是一定要充分肯定的。那麼為什麼我們現在要修改呢?那麼主要的原因我想是兩個方面。 一個方面就是我們在十一年前,制定公司法的時候,當時正好是我們國家剛剛從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這麼一個時期,因此在公司法當中,不可避免地帶有比較多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遺留下來的政府幹預的色彩。在一些具體的制度安排上面,那麼也存在著一些缺陷。主要我概括起來有三個方面,比如一個方面,那麼對公司的設立門檻過高,因為設立門檻一高的話,它就不利於鼓勵投資,不利於鼓勵大家去創業,這是一個方面。第二個方面,對於公司的組織機構的一些規定的話,應該說應該更注重,因為公司大小是不同的,應該是更注重讓公司自己來選擇,體現公司和股東的意思自治。但是原來的公司法的規定,在這方面應該說體現得不夠。那麼第三個方面的話,對我們一些股東,特別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應該說還不足,特別是缺乏了,一旦發生了糾紛,發生了爭議的時候,能夠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這種救濟渠道,來維護自己權利的,這種在訴訟程序方面的一些制度的安排。 那麼第二個方面,公司法實施這11年來,應該說我們國家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整體國力是明顯上了一個臺階,不管是說它的經濟體制也好,說它的企業制度也好,應該說都發生了很大變化。那麼再比如,我們國家的證券市場,從無到有,這十幾年的發展,不斷在發展壯大,再比如我們已經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因此可以說,我們現在的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初步建立,情況和十幾年前發生了很大變化,那麼法律當然也要適應形式的變化要做出新的修改。那麼我們這次公司法的修改,就是在充分地徵求社會各級各方面的意見,在認真地總結這11年來公司法實施當中的經驗教訓,這樣一個基礎上,對我們公司這些法律制度呢,進行一些適時、適度的調整,目的就是使我們的公司法能夠更加地適應我們這個經濟市場化的需求,適應我們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求。為我們國家經濟的持續穩定的這種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那麼這個應該說是修改的一個簡要的背景,那麼我想分成三個部分的內容,來給大家介紹一下這次公司法做的一些重要的一些修改。那麼今天先講第一部分。新的公司法是怎麼樣降低設立公司這個門檻。 作為公司法來說,我覺得它應該起到一個作用,就是能夠起到鼓勵大家去創業,鼓勵大家去投資,儘量多設立公司,因為只有在這樣的情況下的話,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才會提高,整個社會的財富才會不斷的湧流。那麼為什麼說我們老的公司法在這方面有缺陷呢?那麼我覺得主要是表現在兩個方面,那麼一個是在公司的註冊資本這個表示上面,我給它概括起來是“一高二死”,怎麼叫“一高二死”呢?就是原來公司法的規定,註冊資本的數額太高,按照原來公司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公司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外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市場的主體法。其意義:鼓勵投資創業;強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強對債人的保護;加強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強化公司社會責任和職工保護措施。
公司法什麼時候頒發的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公司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廣義的公司法是指 規定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內對外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除包括《公司法》外,還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公司的規定。
編輯本段適用範圍
新《公司法》(圖1)
我國《公司法》中所稱公司有其特定適用範圍。 其一,依據屬地主義原則,為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其二,組織形式僅限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對其他公司組織形式作規定,在實踐中則不允許設立。
編輯本段制定與實施
新《公司法》(圖2)
我國的《公司法》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1993年12月29日通過,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005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二號公佈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條,原法中只有二十餘條內容未變。其他條款內容均有所添加或刪改。新法條款數量略有減少,但立法體系與法律結構更為合理嚴謹。 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為適應市場經濟之需要,體現了鼓勵投資,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諸多不必要的國家干預的條款,廢除了股份公司設立的審批制,減少了強制性規範,強化當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構建作用,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對股東權益的保護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於2005年12月18日修訂頒佈,隨《公司法》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本段條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
簡單介紹一下《公司法》吧
公司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外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市場的主體法。其意義:鼓勵投資創業;強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強對債人的保護;加強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強化公司社會責任和職工保護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癸酉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國《公司法》中所稱公司有其特定適用範圍:
其一,依據屬地主義原則,為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其二,組織形式僅限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對其他公司組織形式作規定,在實踐中則不允許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