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混同的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25

合同法混同什麼意思?

那是債權債務混在一起了,區分後處理。

債權人與債務人合同混同是什麼意思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主要包括公司財產混同、組織機構混同、業務混同三方面債權人要了解的是哪方面的混同然後才能針對性提出解決之道

合同因提存而終止,合同因混同而終止是什麼意思?提存,混同?這兩個字啥意思?

提存就是 提出來存在那。

混同,就是原來是甲乙兩個單位,結果這兩個單位合併了,則原來的甲乙雙方就成了一方,合同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合同關係因混同而發生的終止的法律效果,但涉及第三人的利益的除外。

你好。

根據你說的法條,舉例:

比如:甲對乙有100萬的債權,後甲乙企業合併,債權債務關係消滅,這個就是合同關係的混同。

在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前提下,這個只是當事人雙方債權債務關係歸為同一人的情況,可以導致合同關係的終止。

至於你說第三人了利益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兩種:

①合同債權為第三人權利的標的時。

例如,債權人為他人質權的標的,為保護質權人的利益,不得使債權因合同而消滅。因為質權人對第三債務人享有直接請求給付的權利,尤其在入質債權附有擔保權時,質權人就債權的繼續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

②合同債權的實現和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債權雖然不是第三人權利的標的,但第三人就債權的存在具有正當利益時,也不發生混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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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法的問題

這麼多回答哪一個啊

在合同法中,合同撤銷與合同解除的區別? 5分

合同撤銷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經利害關係當事人請求。撤銷該合同,使其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歸於消滅。

合同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

合同解除是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合同終止有多種形式,包括履行完畢終止、合同解除終止、混同終止等。

合同解除必然導致合同終止,但合同終止不全是因為合同解除導致的。

債消滅的原因或方式有:清償、抵消、提存、免除、混同。這是啥意思,哪位大師能舉個例子解釋下麼?

甲欠乙100元,兩者之間有債權債務關係。

1、甲歸還乙100元,二人之間的債消滅。這叫清償。

2、乙也借了甲100元,兩人之間的債抵消。

3、甲找乙歸還100元,找不到人,甲可以將100元交給相關機關(比如乙的工作單位),這時,雙方債消滅。這叫提存。這種情況在債是貨物的時候常用。

4、乙聲明不要甲還錢了,這叫免除。

5、甲和乙兩家單位合併了,這個債消滅。這叫混同。

簡述《合同法》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事由,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償、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為合同的絕對終止,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清滅。解除、終期屆至等為合同的相對終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滅。

1、清償

清償是按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行為,即按照約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3、抵銷

抵銷,又稱“充抵”,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4、提存

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一項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之關係的意思表示。因債權人拋棄債權,債務人得以免除清償義務。琺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並立的兩種法律關係同歸於一人而使其權利義務歸於消滅的現象。包括: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於一人;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以及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於一人。債的關係須有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時存在方能成立,當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人時,債權債務當然消滅。

民法上的情事變更原則,請舉個例子說明下.還有民法上的混同是什麼意思

“情勢變更”和“混同”都是合同法中的概念。情勢變更制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況的變化,導致合同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例如:70年代甲和乙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甲租用乙村的一塊荒地用於種植果樹,合同約定甲每年付給乙村50元的承包費,租期為50年。甲經營果林經營的很好,多年來賺了一大筆錢。但隨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如今的50元與70年代的50元的價值已是完全不同的了。如今若甲仍按原合同每年僅付給乙村50元的承包費,則明顯有失公平,損害了乙村的利益。此時即出現了情勢變更的事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賦予乙村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權利。

引起情勢變更的事由有多種,如物價飛漲、匯率大幅變化、國家經濟貿易政策的變化等。

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原則上致使合同關係消滅的事實,是債消滅的獨立原因。(《合同法》第91條和第106條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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