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相對性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債權的相對性指的是什麼

基本相同,但仍有差別。債可由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合同等引起,也就是說,合同之債僅是債的一種。在這個層面上來理解,合同之債,也就是合同行為引發的債,其相對性也自然就是債的相對性了。

以上只是簡單的談了一下個人的理解。

債的相對性及其突破

相對性是指只存在與當事人雙方之間,與第三人無關。最體現債的突破的就是債權人的代位權。根據《合同法》第73條之規定所謂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於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代位權具有以下特點:

A.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B.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C.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D.代位權在內容上並不是對於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再從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債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債權相對性是債法的基本準則

債的相對性是指債的關係只產生於雙方之間,因而權利義務的效力也只發生於債的雙方之間,該權利義務不會對第三人產生任何實質性影響,羅馬法上將債比喻為當事人之間的“法鎖”,它有兩層涵義:第一,債一旦設立,即對當事人雙方產生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破壞;第二,只有被該鎖鏈接的雙方才受債的約束,即“契約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對第三人不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1]商品社會是一個充分自由的社會,每個人都有行動自由,且僅受其自願做出允諾的合同約束。如果任意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對第三人課以合同上的義務與責任將導致交易不安全、不公正和低效率。正因為債的相對性原則最充分地弘揚了人的個性解放,因而成為保證個人自由最基礎性法律規範之一,直至現在仍然是債法中的一個基礎準則。

債權的相對性和合同的相對性是一個意思嗎

基本相同,但仍有差別。債可由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合同等引起,也就是說,合同之債僅是債的一種。在這個層面上來理解,合同之債,也就是合同行為引發的債,其相對性也自然就是債的相對性了。

以上只是簡單的談了一下個人的理解。

物權、債權 中的“絕對權”“相對權”是啥子意思啊?

通俗直白來講,絕對權就是說這個權利就是你的並且是你專屬的,除了你之外的任何人都無權干涉,比如你們家的房子是你所有的,那麼任何人都無權過來干涉。相對權就是說針對特定的人來講的,而針對其他人則無效。舉個例子,甲借你錢,那你和甲之間的債權就是相對權,因為這個權利只在你倆之間有效,對別人來說無效。

什麼是合同的相對性?

這個包含很多,建議你還是問一下度娘看一看

什麼是條約相對性 30分

條約是國際法主體間以國際法為準則,確立其相互權利和義務而締結的主要是書面形式的協議。

條約相對性類似於債的相對性,一般只對簽訂條約的國家有效。

一般而言,條約未經第三國同意,既不能為其創設義務,也不能創設權利。

(1)為第三國設定義務:條約當事國必須有給第三國施加義務的意思表示 + 第三國以書面形式明示接受該項義務

(2)為第三國創設權利:條約當事國必須有為第三國創設權利的意思表示 + 第三國表示同意接受此項權利。對給予第三國的權力,如果第三國無相反意思表示,應推定其表示同意。

什麼叫合同的相對性?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合同只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換言之,合同只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而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孃舅解決家庭糾紛機制也同樣如此,該制度也只是解決外甥家內部糾紛,而通常不能參與外甥家與他人發生的糾紛。

債權人是什麼意思

?享有哪些權利?以下是華律網小編收集到的關於債權人的一些內容的介紹,希望對您瞭解債權人有幫助,感謝您的閱讀。債權人,“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係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按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在民間借貸關係中,將錢借給他人的人,稱為債權人;相對而言從別人手中借錢,欠別人錢的人稱為債務人。債權人主要享有以下幾種權利: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從法律意義上講,債具有嚴格的相對性,債權債務關係只能約束特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即債權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不對其他人產生任何影響。所以,債務人同第三人的關係與債權人無關。債權人免除債務權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的關係。免除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條件的免除比如,債權人表示只要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歸還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條件的免除比如,贈與人表示贈與合同成立後,如果經濟狀況惡化,贈與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個月1號開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終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賣人通知買受人,其售予買受人商品的八折優惠月底終止。債權人可以免除債務的部分,也可以免除債務的全部。比如,債務人乙應當償還債權人甲二萬元人民幣,甲表示乙可以少還或者不還,就是債權人免除債務。甲表示只需要償還一萬元,是債務的部分免除;表示二萬元都不必償還,是債務的全部免除。免除應當通知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法律效力。免除為放棄債權的行為,向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表示後,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因此,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有時免除債務可能損害第三人利益,比如,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出賣人的交付義務,承租人的利益將受到損害。因此,免除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免除。債權轉讓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

什麼債權行為

債權行為指的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實施的由其享有的債權的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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