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補助交稅嗎?

General 更新 2024-11-03

政府的補助資金還要交稅嗎

一、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資金”屬於財政性資金,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關鍵要先看所取得的“政府的補助資金”是否符合“不徵稅收入”的條件,具體條件請參照“財稅[2008]151號”及“財稅[2009]87號”兩個文件憨!裡面有非常詳細的說明。   二、年度彙算清繳時,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資金必須作為“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先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如果是符合“不徵稅收入”條件的,在“不徵稅收入”欄填列衝減。

政府補助收入要全額交納企業所得稅嗎

企業從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具有專項用途的不徵稅財政性資金,符合無償性、直接取得資產及非政府投入資本的特徵,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根據“政府補助”準則,無論該資金是與收益相關還是與資產相關,在實際收到時都應計入“遞延收益”,只有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期間,再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由於收到的財政性資金可以遞延到5年(60個月)內使用,那麼在收到該資金時,是否應確認所得稅暫時性差異呢?這裡要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收到的資金在5年(60個月)內全部支出。企業在實際收到該財政性資金時應計入“遞延收益”,稅法上也不計入收入總額,會計與稅法的處理一致;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時,再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但各年度確認的營業外收入,稅法上不計入收入總額,所以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同時相應的支出或折舊、攤銷額也不得在稅前扣除,因而應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各年度調增和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同。所以這種情況下不形成所得稅的暫時性差異;

2、收到的資金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或未全部發生支出,又未繳回有關部門,反映在“遞延收益”科目中的餘額會計上暫不確認收入,稅法上應在取得該資金第六年計入收入總額,所以在取得該資金第六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支出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期間會計上確認收入時,相應地調減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在取得該資金的第六年,“遞延收益”科目中的財政性資金應全部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未來期間可全額扣除,即其計稅基礎為0,所以這種情況下會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金額即為“遞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賬面餘額,會減少未來“遞延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政府的補助資金還要交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如果企業取得的政府補貼符合上述規定,則可以申請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

政府補貼做營業外收入,要交稅嗎

政府補貼收入原則上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家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家批准的財政性資金。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70號 文件規定,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徵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髮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撥款和財政補貼需要納稅嗎?

在日常經濟生活中,財政撥款和財政補貼司空見慣,但是,由於對財政撥款與財政補貼的區分不是十分嚴格,許多人不僅混淆了財政撥款與財政補貼之間的區別和聯繫,甚至將財政撥款與財政補貼混為一談,而且許多人對財政撥款和財政補貼是否應併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問題也莫衷一是。那麼,財政撥款與財政補貼之間究竟有無區別?財政撥款和財政補貼究竟要不要作為徵稅收入交納企業所得稅呢?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了三種類型的收入為不徵稅收入:一是財政撥款;二是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由此可見,財政撥款為不徵稅收入。另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四項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收入中沒有列舉到財政補貼,由此可見,財政補貼既不屬於不徵稅收入,也不屬於免稅收入,即應為徵稅收入。  另外,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對財政撥款做了詳細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屬於不徵稅收入的財政撥款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各級人民政府撥付的財政資金;二是必須是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的撥款。不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的就不屬於不徵稅收入(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此解釋在一定意義上排除了各級人民政府對企業撥付的各種經營性補貼、價格補貼、財政貼息、稅收返還等財政補貼資金,說明新企業所得稅法對財政撥款設定了狹窄和特定的含義。由此可見,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財政撥款與財政補貼有明顯區別,凡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財政撥款才屬於不徵稅收入,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財政補貼(或者即使是財政撥款)均被排除在不徵稅收入之外,而由於這部分收入又不屬於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因此,這部分收入應該併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所以,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出臺後,應嚴格區分財政撥款與財政補貼,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  在日常經濟生活中,企業取得的財政補貼形式多種多樣,既可能是因減免流轉稅而形成的稅收返還,也可能是財政部門給予企業從事特定事業(或事項)的財政補貼,這些都將導致經濟利益流入企業而使得企業的淨資產增加,因此,對這部分利益徵收企業所得稅不但符合稅法的立法精神,而且也有利於加強對財政補貼及稅收返還的規範管理。事實上,新《企業會計準則》在會計處理上已經規定將企業收到的各種財政補貼及稅收返還作為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說明會計準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對此問題的規定上不存在差異,方向是一致的。  但必須注意的是,對於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企業收到的政府以投資者身份投入的資本性撥款,由於政府享有企業相應的所有權和分配權,政府與企業之間是投資者與被投資者的關係,對政府財政部門撥付的這部分資本性投入無論採用何種形式,均不屬於政府補助,不計入營業外收入,也不應作為徵稅收入,因此,這部分財政撥款不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府的補助資金還要交稅嗎

這個問題在08年實施新企業所得稅後鬧得沸沸揚揚,後來國稅總局出臺了一份國稅(2009)74號文件,具體內容lz可以去查看一下這裡簡單說一下,政府的補貼款如果單獨核算,而且相關的費用支出也是單獨核算,就不用計入收入總額交所得稅,但同時相關的費用支出也不能稅前扣除;如果沒有單獨核算,則要交稅,不過費用支出也可以稅前扣除。其實就看怎麼選擇,要麼補貼款免稅但不能扣除費用支出,要麼補貼款交稅但可以扣除費用支出,哪個更有利要看企業實際情況

享受政府補貼的收入如何稅務處理?

答:根據《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下稱《通知》)第一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同時,《通知》第二條規定,上述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通知》第三條規定,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徵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髮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所以若你公司收到的補貼資金同時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三個條件,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而且以後年度的稅務處理嚴格按照後《通知》第二、三條的規定執行。根據珠海市國稅局《居民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資料報送工作指引》(所便函[2010]5號)第七條規定,上述業務屬於納稅人自願報送類涉稅事項,由納稅人自行準備、備查的事項,可選擇在彙算清繳期一併報送。

政府補貼收入是否繳納營業稅

如果免稅需要審批嗎?  【解答】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範圍的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  問題所述的政府補貼收入,如金融機構落戶補貼、職場購置補貼、政府扶持項目補貼、政府招商引資項目補貼、政府金融創新獎勵等補貼收入等均不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免稅項目是指發生的業務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但根據相關政策可以享受免稅,而問題所述的幾種收入不屬於徵收範圍,不需要審批。

公司得到政府補貼資金,需要交稅嗎

政府補貼是否需要併入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要看其是否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要看其是否符合“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准予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否則要併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8]151號

一、財政性資金

(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就是這一條)

(三)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係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准予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徵即退、先徵後退、先徵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並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二、關於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繳納的不符合上述審批管理權限設立的基金、收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三)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並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准予作為不徵稅收入,於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注意這一條,補貼收入不交稅的,補貼收入形成的支出不得扣除)

收到的政府補貼款需要繳納所得稅嗎

答:會計上,財政撥款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收益法,即將財政撥款計入當期收益或遞延收益。它又分總額法和淨額法兩種,總額法是在確認財政撥款時,將其全額確認為收益,而不是作為相關資產賬面餘額或者費用的扣減;淨額法是將財政撥款確認為相關資產賬面餘額或者費用的扣減。二是資本法,即將財政撥款計入所有者權益、我國舊企業會計準則對財政撥款的會計處理沒有統一:有些採用收益法,如按銷量或工作量收取的定額補助計入補貼收入;有些採用資本法,如無償劃撥的固定資產計入資本公積;有些採用總額法,如先徵後退的增值稅計入補貼收入;有些採用淨額法,如將實際收到的財政貼息衝減財務費用或在建工程等。又如《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收到具有專門用途的財政撥款時,記入專項應付款。使用時,對形成資產的部分,借:固定資產等資產利目,貸:銀行存款等,同時,借:專項應付款,貸:資本公積撥款轉入;未形成資產需核銷的部分,報經批准後,借:專項應付款,貸:銀行存款等;撥款項目完成後,如有撥款結餘需上交的,借:專項應付款,貸:銀行存款。  新企業會計準則統一了財政撥款的會計處理。具體而言,首先,需要判斷這項是屬於政府補助,還是政府的資本性投入。如果是屬於政府補助的,採用收益法中的總額法處理。屬於政府補助的具體又應分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資產相關的營業外收入或遞延收益。如果是屬於政府資本性投入的,採用資本法,先通過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形成長期資產的部分轉入資本公積,未形成長期資產的部分予以核算。  這裡建議企業按新準則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  稅法上,對企業無償取得的財政資金,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應計入收入總額中其他收入類別的補貼收入,計交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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