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同一法律關係?

General 更新 2024-12-19

如何正確適用證據規則認定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的性質

民事法律關係是指由民事法律規範調整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平等關係,是民事法律規範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在法律上的表現。民事法律關係包括主體、內容、客體三個要素,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即當事人,內容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客體是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一般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及其他某些權利(如生命權、名譽權等)。民事法律關係是指導審判工作的基本思維模式與思考方法,審判人員在處理民事糾紛時,都需要將當事人置放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分析該具體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把握權利的產生、變更、消滅,以便正確地解決各種民事糾紛。因此,正確確定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可以對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中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進行正確的認定,明確誰與誰之間通過何種法律事實產生何種法律關係,在此基礎上來判斷誰享有什麼權利及承擔什麼義務,這樣才能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實現審判工作的最佳效果。   在審判工作中,要正確確定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必須做到:一、固定權利請求;二、確定權利請求基礎規範。   關於固定權利請求。固定權利請求,非常必要的前提就是必須首先弄清楚我國民事權利保護體系以及各種權利之間的關係。   我國民事權利保護體系主要包括本權利、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等。本權利包括人格權、財產權、身份權等,是我國民法的基本權利,可以通過確認之訴加以解決。請求權是請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是為了維護權利而產生的權利,有利於維護權利或滿足權利的圓滿狀態,本權利受到侵害後,通常通過行使請求權來進行救濟。請求權包括債權請求權、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補償及求償請求權、支出費用返還請求權、不作為請求權、人身權請求權等。形成權是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的權利,主要包括: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而請求變更的權利,因欺詐、脅迫行為而產生的變更權,合同法上的抵銷權、撤銷權、解除權、優先購買權,公司決議撤銷權,物權法上的優先購買權等。抗辯權是請求權的反對權。在識別出原告的權利請求基礎後,應當對被告的答辯進行相應的審查,其中一個重要的內容就是看被告是不是提出了抗辯或行使了抗辯權,在此基礎上識別出被告的抗辯權基礎。    各種權利之間可能形成對抗關係和補充關係,也有可能形成權利競合。固定權利請求應當特別注意不同類型的訴及不同的請求之間既有可能形成對抗關係,亦有可能形成補充關係,應注意避免當事人在主張權利的過程中發生嚴重錯誤。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既有可能形成對抗關係也有可能形成補充關係,形成之訴與給付之訴之間及給付之訴內部也同樣如此。就對抗關係而言,指的是提出一種訴以後,另一種訴即當然不能成立,如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則不能同時再請求合同繼續履行,解除或撤銷合同之訴與繼續履行合同之訴就是一種對抗關係,兩個訴求只能擇一主張,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之訴與同時提出的要求對方返還標的物或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之訴就是一種補充關係,幾個訴求可以同時主張。請求權競合,是指同一事實同時符合不同法律規範要件的情形,主要包括法條競合、選擇性競合、請求權競合、請求權聚合四種情形。法條競合是指同一事件同時符合兩個以上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但根據法律適用規則只能適用一個法律規範。例如,兩個法律條文構成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時,即只能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規則適用特別法。選擇性競合是指同一生活事實同時符合兩個或多個權利基礎規範時,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個權利。如債權人在對方違約時,或有權提出解除合同,或有權請求損害賠......

在同一法律事件中,當存在多種法律關係時,選擇於己有利的法律關係是否正當? 儘量從法理學角度給出建議

一、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原告方主張的法律關係是借用,而被告方則認為是買賣。   這兩種法律關係的根本區別在哪裡呢?所謂借用,是指當事人將自己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標的物交給他人使用,但不轉移財產所有權的行為;而買賣則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相應價款的行為。由此可見,借用與買賣的關鍵區別在於,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發生了轉移。顯而易見,這兩種法律關係是完全不同的。法院審理的法律依據也是不同的。進而影響到判決結果。   二、再比如原告方主張的法律關係是侵權,而被告方則認為是權屬爭議。   侵權的訴訟費用一般比權屬爭議要高,而且如果權屬確有爭議則原告的訴訟請求便會被法院駁回,增加訴累。如果原告主張權屬確認糾紛,同時在訴訟請求中要求停止侵權、排除妨礙則會得到支持。   三、在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有誤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之所以作出上述規定,理由有兩個方面:   一是不同的人對法律關係性質和民事行為的效力之認定可能不同,甚至存在著一定的主觀性,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為自身利益出發,尤其可能對法律關係的性質和民事行為的效力形成偏向自我之意見。此種情形下,當然以法院對事實的認定為基礎,當事人舉證、質證、法院判斷證據皆應圍繞法院確認的法律關係和爭議焦點,否則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將無法順利進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也就很可能無法證明其訴訟請求,而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二是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我國社會公眾的法律知識水平還有待提高,當事人對案件法律關係的性質及民事行為的效力認識有時還難以做到清楚、明確,而且在許多案件中,當事人因財力問題不能聘請律師,故應允許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法院應就訴訟請求變更及理由向當事人闡明。   雖然司法解釋作出了上述規定,但在審判實踐中,在人民法院告知當事人其所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有誤的情況下,一些當事人仍然我行我素,堅持原先的訴訟請求,不願意作出變更。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是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目的在於“為了一個說法”,即使敗訴也在所不惜,故而堅持先前的訴訟請求;   二是當事人可能認為法院基於事實對法律關係的性質和民事行為的效力之認定並不客觀,或者存在偏見,寄希望於上訴程序能改變這一切;   三是我國民事訴訟規費一般依訴訟請求的金額按比例收取,因此變更訴訟請求可能導致訴訟費的增加或者減少,有的當事人不願意追加訴訟費而不願意變更訴訟請求,也有些當事人不在乎訴訟請求變更可能導致的訴訟費用減少,而寧願多交訴訟費,為的是在二審中取得更大的勝利。   上述情形下,當事人可以不變更訴訟請求。在當事人不作出變更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該直接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法律關係的選擇要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不能僅憑自己的想當然。否則,會適得其反。

如何立刻判定一個事件是否形成法律關係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法律關係的形成需要兩個條件:一是存在法律規範;而是存在法律事實。

其次,法律事實又分為兩種:一是法律事件;二是法律行為。

最後,需要明確事件的含義:事件是指與人的意志無關,能夠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事實。包括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比如:地震、洪水、颱風、海嘯、戰爭、政變等事件以及人的死亡等。

因此,判定事件是否形成法律關係,就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該事件是否為法律事件;二是該事件是否存在相應的法律規範予以規定。如滿足這兩個條件即形成法律關係。

怎麼認定是同一案件

案件的事實同一

到底如何確定是否是合同法律關係?

首先有明確的起碼兩個人在這個合同裡面有關係,而這個兩個有關係的人必須對他們做的共同的一件事都是很清楚要做什麼的,然後在兩個人做的這件事情裡面會涉及一個物品或者錢財,一般都是有價值的,而且出於兩個人都願意的情況下

如何理解“留置權的同一法律關係”?

通俗地講就是基於同一個合同。比如你幫我運東西,我不給運費,你就對我託運的貨物享有留置權。但不能超過合同,主張某某人欠我多少錢,你可以享有留置權去抵扣。taobao店“方圓點法律諮詢”為你解答。

一個合同涉及兩個法律關係 民事訴訟案由如何確定

首先你應確定你起訴的主體(即被告),之後理清合同內可以向被告主張的訴請。

關於一訴只審一個法律關係的原則的法律淵源

你好:

是這樣的吧。個人認為,一訴只審一個法律關係的原則的法律淵源,應當是《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法院進行立案的過程中,會對原告起訴涉及的法律關係進行分類,確定爭議的事情的性質,一般情況下,法院會根據案由確定的法律關係的性質,進行法律關係的審查和判決。

以下是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的說明部分,從中可以看到案由確定的依據,確定的原因,法律關係的確定等。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法發〔2008〕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已於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8次會議討論通過,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法發〔2000〕26號)同時廢止。現將《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試行以來,在方便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規範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審判和司法統計工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審判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類型民事案件,需要對民事案由進行細化、補充和完善。特別是物權法施行後,迫切需要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進行修訂,增補物權類糾紛案件案由。根據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現就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認真學習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高度重視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審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是人民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係進行的概括。建立科學、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體系,有利於當事人準確選擇訴由,有利於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審判中準確確定案件訴訟爭點和正確適用法律,有利於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統計的準確性和科學性,有利於對受理案件進行分類管理,從而更好地為審判規範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法院司法決策提供更有價值的參考。

二、要堅持統一的民事案件案由的確定標準

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來確定。鑑於具體案件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焦點可能有多個,爭議的標的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為保證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簡潔明瞭,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則上確定為“法律關係性質”加“糾紛”,一般不再包含爭議焦點、標的物、侵權方式等要素。另外,考慮到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具有複雜性,為了更準確地體現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和便於司法統計,《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堅持以法律關係性質作為案由的確定標準的同時,對少部分案由也依據請求權、形成權或者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準進行確定。

對適用民事特別程序等規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表述。

三、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編排體系的幾個問題

1、《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為基礎,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將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為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債權、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知識產權、海事海商、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民事糾紛以及與公司、證券、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為第一級案由。為保持體系的相對完整,並考慮規範民事審判業務分工,對某些案由進行了合併和拆分。如知識產權糾紛類中,既包括知識產權相關的合同糾紛案件,也包括知識產權權屬和侵權糾紛案件。在第一級案由項下,......

如何認定包工頭同工人的法律關係

勞動關係相比於僱傭關係,更有利於農民工與施工單位之間關係的穩定,也有利於農民工工作的穩定,對於整個良好社會秩序的建立也是必要的。因此,“應當傾向於以勞動關係來認定雙方的關係,強化施工單位的社會責任,切實保護農民工的工作安全和就業安全。”

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勞動關係,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也應認定存在勞動關係為原則。目前現實實踐中,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經濟實力較弱,風險責任的承擔能力較差,而且流動性較大,如果一旦發生工傷是事故或者群體欠薪時,非法承包者可能溜之大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如果不認定農民工與施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有可能造成群體性的討薪事件,會危害到社會秩序的穩定,不利於農民工權益的保障。因此,只有加大對非法發包行為的懲處力度,加重非法發包企業的法律責任,讓非法發包者承擔用工主體的責任,才能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的社會勞動關係,維護社會穩定。 b.以認定農民工與包工頭存在僱傭關係為補充的理由

從實際情形來看,農民工直接受僱於包工頭,受包工頭直接管理,其工作內容好工作進度有包工頭直接支配,他們的工資和勞動保護不是由施工單位提供,而是一般也由包工頭負責,而包工頭與施工單位之間存在工程承攬合同關係,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筆者認為如果農民工以其與包工頭存在僱傭關係為由起訴,請求包工頭與施工單位共同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而不應以農民工與施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為由駁回其起訴,告之應主張工傷待遇。“況且如若我們簡單地將其確定為勞動關係,全部納入勞動仲裁的調整範圍,面對這樣一個龐雜的建築行業及交織的法律關係,絕非勞動仲裁獨家所能獨家解決,其後果必然形成“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態勢,同時現有的勞動仲裁的辦案水平及人員素質也難以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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