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對我們的意義?

General 更新 2024-11-17

保護合法財產的意義?

在憲法中進一步完善私有財產保護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1.加強對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的保護,有利於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有利於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推進依法治國;有利於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 2.保護私有財產權是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土壤和前提,只有承認和保護私有財產權,才能產生和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目前,在私人財產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在生產經營中積累的,也是他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不可缺少的。在憲法中進一步加強對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的保護,包括保護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和合法經營而創造和獲得的私人財產,可以起到鼓勵公民從事個體工商業和創辦企業的積極作用;可以使現有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放心大膽地搞經營、謀發展;也有利於引進和吸收海外資本,解除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後顧之憂。這對於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3.有利於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推進依法治國。歷史唯物主義告訴我們,無論哪一個社會,人們只有首先解決了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物質生活問題,才有可能從事政治、科學、藝術、哲學、宗教等方面的活動。公民權利的實現,同樣需要有相應的物質基礎作保障。實現公民權利的物質基礎,一方面要由國家提供物質保障;另一方面,公民的私有財產在公民權利的實現過程中也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公民權利中,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一起被稱為公民的三大權利。這三大權利是相互聯繫、密切相關的。財產權是實現生命權、自由權的物質基礎。擁有了私有財產,意味著人們有了實現自己合法權利的物質條件。賦予個人私有財產權,意味著個人有權依法支配屬於自己的財產,能夠用自己的勞動成果來保障自己的生存與發展,個人的財產不會為他人所非法佔有。沒有財產權作為基礎的生存權和自由權是不可想象的,不僅個人的生存失去了物質條件,而且個人的自由也失去了物質基礎。因此,保護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對於保障和實現公民的權利具有重要作用。憲法規定:國家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規範和制約公共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私有財產為公民權利的實現提供了物質基礎,也使公民有條件、有能力運用自己的權利制約和監督公共權力,進而推進依法治國。 4.有利於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人類社會的發展歷史表明,人類的進步、社會的發展,必須激發作為個體的人的活力,發揮人的創造力。財產權體現了對公民個人物質利益的保護以及對公民追求個人物質利益的肯定,可以鼓勵人們追求和創造財富。“有恆產者有恆心,無恆產者無恆心。”如果缺乏對私有財產的有力保護,不能形成一套完整的對個人財產權予以確認和保護的規則,個人對其財產權的實現及其自身利益的享有就會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從而也就不會形成所謂的恆產,也就很難使人們產生投資的信心、置產的願望和創業的動力。保護私有財產,有利於調動人們創造物質財富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黨的十六大確立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提出“要在本世紀頭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設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保護私有財產,鼓勵個人合法致富、勤勞致富,增加公民的家庭財產,使人們的生活殷實起來,將有力地促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

我國憲法是如何保障公民財產權的 ?其意義何在

憲法規定了公民的財產基本權利,其他法律又是以憲法為依據制定和實施,為保障公民財產權提供根本保障

法律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的意義是什麼

財產所有權:

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財產歸誰所有在法律上的表現,是一種直接與經濟利益相聯繫的民事權利。在我國,公民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社會上的財產十分豐富,按照歸屬劃分,有的屬於個人所有,有的屬於集體所有,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合法財產:

是指財產取得的方式、方法、內容符合法律的規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但說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經及其它合法財產。

保護財產所有權的手段有民事法律手段和刑事法律手段,其中刑事法律手段是最嚴厲、最有效的保護方法。

我國法律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權:

①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僉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國家運用刑事和民事等法律手段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

②我國法律只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權,對於公民通過非法方式、方法獲得的財產,法律不但不保護,國家還要依法予以追究和處罰。

未成年人的財產權受到保護。由於年齡和智力等因素的影響,我們還不能獨立參與較複雜的經濟活動,自己的財產由父母代為管理,尤其是那些可能導致財產減少的活動,必須經過父母同意才能進行。但我們可以獨立以自己的名義接受贈與的財產,父母不能干涉或者將我們接受的財產據為己有。

公民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私有財產:

未成年人獲得財產的主要形式是通過繼承的方式獲得財產的所有權。

當合法的私有財產權受到侵害時,我們要學會依法維護自己的僉財產所有權。可以與侵害者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應提起訴訟,請求法律的幫助。同時我們要尊重別人的財產所有權,維護他人的合法權益。

物權法對保護公民財產權利的重要意義

物權法的制度設計,在很多方面體現了重大理論突破,對我國政治經濟的發展以及公民財產權益的保護將會產生極大的作用。

第一,物權法中確立了公共財產和公民私有財產所有權平等保護的原則。將公共財產權利和私人財產權利在法律上不劃分政治地位的差別,並且強調對它們的平等保護,在我們是第一次。過去一般公民享有的私有財產,在法律上始終處於道德上受指責、法律上被貶低的地位,不但得不到足夠的保護,而且還經常受到公共權力的侵害。一些地方政府在徵地、拆遷等事務中,有時不考慮公民利益的合法性。這種做法損害了人民當家做主的社會主義原則,損害了人民對於執政黨的信賴。物權法規定了公共財產和私人財產的平等原則,表現出了極大的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這一原則實現了中央提出的以人為本、以民為本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

第二,私人所有權法律地位得到充分承認,是國家進入建設性社會的標誌。在建設性社會裡,國家、社會和個人都需要發展的動力。在現階段,這個發展的動力就是私人所有權。人民依據法律規定當然會源源不斷地創造財富並取得財產所有權。由於民眾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得到了保護,國家發展也就有了取之不盡的源泉。這一點正是我國走向建設性社會的標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持續高效發展的事實證明,物權法的這些規定是正確的。

第三,物權法對一般公民財產權利保護建立了一系列強化措施。物權法雖然是一部私法,但由於物權的確認、變更、消滅都需要國家機關的職能介入。物權法規定的公法條款涉及的內容主要有八個方面:一是明確了授權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二是明確了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層次;三是增設了異議登記和預告登記;四是明確了物權登記機構的職權範圍和賠償責任。五是明確了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原則。六是進一步充實了徵收和徵用制度。七是在法律上明確國有財產監管機構的職責。八是用益物權人因徵收徵用可獲得補償。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實踐當中,公民經常遇到用益物權人的利益因徵收徵用受損卻得不到補償的情形。行政機關或者法院想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卻找不到明確的法律依據,時常使法律工作者處於兩難的境地。物權法解決了這個難題,為相關爭議的解決提供了法律依據。

憲法確認私有財產權具有什麼意義?

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增加了保護私有財產權的條款。筆者認為,這一修正案的意義是不容低估的,它至少有這樣幾方面的意義:

一是將使憲法和法律更好地適應社會經濟的實際狀況。自人類進入私有制社會以來,私有財產就出現並不斷髮展壯大起來。隨著私有財產的普遍化,社會出現了被政治和法律所固化了的私有制。從此以後,我們一刻都沒有離開過私有財產,即使在“一大二公”的年代,私有財產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在其後的改革開放過程中,私有財產的數量是越來越多。今天,我們的憲法和法律如果還停留在原來的狀態,就會無法反映社會的經濟實際,就是對經濟反映的嚴重滯後。這次憲法修正案對於私有財產權保護的規定,就是要使落後於經濟實際的憲法制度得以修正,使滯後的憲法規定能夠迎頭趕上。

二是將使現有的私有財產獲得應有的法律地位。我國以前的憲法僅僅是停留在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層面。遠比合法收入含義更為廣泛的私有財產卻被憲法忽略了,使得大量而普遍的私有財產在憲法和法律上沒有合法的地位和恰當的身份。這次憲法修正案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意義就在於,使已經普遍存在的私有財產獲得法律的認可,使現有和未來的私有財產都能更好地得到法律的名正言順的保護。

三是將使我國經濟獲得新的發展動力,並因此而獲得更廣闊的發展空間。隨著改革的深入,我國非公有經濟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但其發展總有些不能理直氣壯。如今有了這一修正案,非公有經濟將首次獲得與公有經濟同等的法律地位,實現不同性質的經濟在憲法和法律上的地位平等。我們知道,財產安全是財富增加的前提,如果沒有財產的安全,投資者便沒有膽量和信心進行投資,經濟總量的增長因此受到影響。而在私有財產以及由此而進行的投資享有憲法的保障後,我們有充分的理由期待我國的經濟將獲得更大的發展。

再作思考,筆者認為,這一憲法修正案也許還有這樣的三點意義:

一是將有利於財產性質的明晰,推進廉潔政治的建立。在私有財產沒有合法地位的情況下,人們情有可原地怕露富,領導幹部們也同樣如此,即使是他們的合法財產也不敢對社會公開。這種似乎無可奈何的遮遮掩掩,恰恰使我們無法真正制定和實施陽光法案。而一旦私有財產有了合法的身份和地位,所有的領導幹部應當說都沒有理由也沒有必要再將自己的私有財產掩藏起來,我們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他們公佈私有財產的數額。在這種背景之下,我們的政治必將更加廉潔。

二是將有利於建立公正而有效的國家稅制,為社會公益提供更好的經濟支持。在私有財產沒有應有的法律地位之前,私有財產不能登大雅之堂。私有財產的數額常常為人們所隱瞞,許多人對自己的財產藏而不露,其他人也為尊者諱。這樣,許多該繳納的稅款也被逃稅或漏稅了。一旦私有財產權為憲法和法律所明確確認,私有財產與公有財產相分別而並存,對於私有財產的依法徵稅就更為容易,逃稅和漏稅將大大減少,由此將為社會公共與公益事業提供更多的財政支持。

三是將有利於公有財產的保護和積累。在私有財產沒有應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依法公開和保護的情況下,公有與私有是難以劃分的,無意間就為化公為私留下了空間。一旦私有財產得到憲法認可,公有和私有二者之間的權界將更加清晰,假公濟私、化公為私的情形必將大大減少。個人沒有根據擁有的鉅額私有財產,將會更多地受到有關司法機關的追究,由此可以有效地制約貪賄行為的發生。於此情形下,公有財產必然會得到更好的法律保護,而有利於公有財產的積累和增加。

錢對人到底有什麼意義?

這要看你對錢持什麼樣的態度,如果你是一個有愛心有善心的人,那麼你的錢可以幫助更多的人,使他們能在這個世界上活得更加平等,你是一個高尚的人;而如果你是一個自私自利的人,那麼,錢對於你來說,並不是一件好事,它有可能讓你喪失道德的底線,從而成為人害於人民的人。 在中國的古代,錢是沒地位的,所謂的“銅臭”。其實,在世界其他地方的古代,錢都是被 否定的,但,你知道,一提中國的,彷彿都是特色的。這裡的古代,是相對現代而言,現代 之前的我們籠統的稱古代,當然還有個上限:成熟貨幣的出現。連錢都沒有,也就談不上臭 香,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嘛。另外,“古代”“現代”的差異除時間上的先後外,更強調的是 內涵的不同,“現代”即“現代化”的現代,由於篇幅有限,我們不對“現代化”這一概念 本身進行討論,只是一般的指出。 中國錢的地位的大眾化的提高是改革開放後的事,有史以來,中國政府第一次明確提出政府 工作“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而在民間對錢的態度則演變為“錢不是萬能的,但沒有錢是萬 萬不行的”。錢的地位提高,並不是說中國人才認識到錢的重要性,錢一產生人們就知道它 重要,實際上也正因為其重要才產生,地位提高是說社會對這種重要性給予公開認可。可惜 的是,這種認可到現在依然是猶抱琵琶半遮面。政府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是被束縛在種 種毫無必要的條框之下。而最能顯示這點的便是這個“錢不是萬能的,但沒有錢是萬萬不行 的”。這是典型的中國式思維,典型的中國式是指中國人非常在乎祖訓和不願坦白自己的真 實想法。“錢不是萬能的”實際上是對錢的不情願的否定,是對“銅臭”的繼承,迎合。“ 但沒有錢是萬萬不行的”是對“銅臭”的不服,辯駁。從這句話中,可以看出國人頭上傳統 的重壓,及對這種重壓的反抗,和其對現實的無奈。對重壓的反抗和對現實的無奈又構成了 對“銅臭”的否定,而正是這個否定標誌著中國的前進。遺憾的是,這個否定是不徹底的, 甚至軟弱無力的。這些是對傳統的妥協,或者難以割捨。這個妥協阻礙了我們對錢作更深層 次的理解,而看不到其更重要的一面。 在這裡,不在羅列錢或曰貨幣的一般經濟職能,這些在《貨幣銀行學》教材裡都可找到。我 們只說教材裡找不到的,而又是更重要的錢的作用。 上面指出,世界各地的古代對錢都是否定的,包括資本主義的源地歐洲。但對錢的肯定,卻 最先出現在這裡。歐洲現代之前是中世紀,為基督教所桎梏。基督教的精髓是對個人慾望進 行否定,教導人們不要去滿足慾望,因為欲壑是難填的,而是應該控制慾望和忍耐慾望不能 滿足而帶來的痛苦。個人慾望即個人需求,馬斯洛把它分為五個層次:生理的,指最基本的 生存需求,如食慾,為禦寒而穿衣,性慾等;安全的,指保護個人的心理和身體不受侵害的 需求,如買房,請保膘,向心理醫生諮詢等;社會的,指希望個人為周圍的人們所接納的需 求,如友誼,和睦的鄰里關係及愛情等;尊重的,包括自尊和為他人所尊重,如自己做主, 社會地位等;自我實現的,指個人希望自己的人生符合自己的理想信仰。這五層的級別由低 到高,馬斯洛認為只有前一級的需求滿足了之後,後一級的才凸現出來。最基礎的生理和安 全需求完全靠具體的物質來滿足,後三層高級需求表面上是情感需求,但這些情感需求是建 立物質之上的:1,需要前兩層的物質需求被滿足為前提;2,需要具體的物質來體現和實現 ,如:友誼在交往中產生,而絕大部分的交往是要花錢的;價格不菲的炫耀性商品可以為有 些有錢人帶來自尊;自我實現要通過個人為這個世界直接或間接增加多少財富而實現。總之 ,我們說個人需求包括物質的和情感的,但後者太抽象,直接或間接的需由前者來實現和證 明......

說說你對財產權的認識,結合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本書。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親友看望時給的錢,屬夫妻共同財產,應該由其妻繼承。由於房子不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故歸死者父母所有。

憲法完善對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保護的規定有什麼意義

起督促和強制的作用,加大治理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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